翻開中華民國憲法來看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二十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綜合以上2條來看,憲法已經有明確說明不是只有男性才有服兵役的義務,現行募兵制也沒有限定只有男性可以報名參加,自願來當兵賺錢的女性也不少,為何獨獨徵兵制只有限定男性,公平何在?
zerokiller wrote:個人認為沒當過兵的人,這群人等於欠國家兩年將來貢獻社會,高所得的稅率應該要提高......(恕刪) 替代役太爽,也要提高那些身體有毛病,但能當亞粥舞王,又能開演唱會的,是不是該入軍事監獄服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