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nnyshow wrote:
假設台灣四分之三的人認為中華民國該亡,那就這樣吧!
第十二條 (憲法修正案之提出)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很容易操作的
Funnyshow wrote:
沒這回事,別被媒體操弄了,它們最喜歡「自愚愚人」的。
你整個台灣人,還不了解民進黨尿性嘛!從陳水扁一顆子彈到蔡英文的周子瑜国旗事件,民進黨總能給你們玩出花樣出來,你們還傻傻的受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