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chrotal wrote: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恕刪)
哈哈哈,急著回應卻不去了解台灣法律

你貼的司法院釋字第六一八號解釋裡說明很清楚,中國大陸人士必須(經過允許來台灣),(來台灣設立戶籍滿十年),是有必要前提條件的
事實上中國大陸人士還需要去辦妥(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在台灣設立戶籍滿十年之後才能取得中華民國身份證

取得中華民國身份證就是中華民國國民/公民,才有資格討論擔任公務員的問題
而你提的大法官釋憲解釋就是認為這樣子的法律規定合理且無違憲,所以台灣目前仍然繼續依照處理
顯然你對自己貼出來的東西搞不清楚,別再混淆視聽了

法律不是你隨便吹隨便寫就可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