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lkavam wrote:
“軍事手段”會是副線
但絕非是網民在軍網上PO的文
什麼遠火什麼火箭就能搞定
光是繞台幾次
美軍就有動作
想動武
絕對要過美國這一關
現階段老美該有的"姿態"還是會擺出來
但也僅止於"姿態",決不會有任何直接的動作
最多,就是最多,不會再有更多了
最多老美"能做"或"可能做"或"願意做"的就是軍備援助
提供中華民國一定程度的軍備援助
至於直接出兵,老美從未給過任何承諾
就算有承諾
老美說不出兵就不出兵
你能耐他何
至於臺灣關係法
裏頭也只有表達關切與支持
並無出兵協防的規定與承諾
所以再拿這本老美的"國內法"來說嘴
就真的是自欺欺人了
melkavam wrote:
那麼“台獨”這件事
比較不符合台灣現況
主要原因是“國家四要素”
(有興趣的人自己去查)
只有中華民國的現狀不會有台灣的現狀
台灣僅是中華民國治權所及的部分
你說的國家四要素
應該是指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
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
於1933年12月26日在烏拉圭蒙特維多的第七屆美洲國家國際會議上簽定
會中認定國家作為國際法人應具備以下要件
1.永久人口
2.界定的領土
3.不受他國統治的政府
4.與他國交往的能力關係
原本簽定此公約的國家有十九國
分別是宏都拉斯、美國、薩爾瓦多、多明尼加、海地、阿根廷、委內瑞拉、烏拉圭、巴拉圭、墨西哥、巴拿馬、瓜地馬拉、巴西、厄瓜多、尼加拉瓜、哥倫比亞、智利、秘魯與古巴
後來美國、巴西與祕魯這三個國家持保留態度,並未實際簽署公約
但依國際法而言
未參與國際公約簽署
則不受公約效力所拘束
因此
所謂國家四要素僅是國家成立與否的說法之一
並非是國際公法所訂條件
如果只要符合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
就能自動成為一個國家
那巴勒斯坦國早就符合條件早該成為一個獨立的國家
何以奮鬥了幾十年才獲得部分國家(不包含美國)
甚至也還不是聯合國正式會員國
melkavam wrote:
“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的國家”
中華民國當然是主權獨立國家
但在國際現況,則被認為是一個中國下
因內戰而分裂的兩個分治政權
雙邊都認為領有全部中國的主權
因此在國際上並無任何一個同時承認兩個中國政府的國家
依據中華民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很清楚說明兩岸分裂分治的事實與現況
melkavam wrote:
基本上你說的正確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