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雄. wrote:
台北和約是要遵守舊金...(恕刪)
台北合約條款第二條中規定要遵守的是金山和約第二條:
第二條 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 (以下簡稱金山和約) 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金山和約第二條是:
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然後您的疑問是??述小弟資質不佳,看不懂您的問題...
大雄. wrote:
日清馬關和平條約裡明文記載台灣˙澎湖等島嶼讓渡日本國
舊金山和約裡並無台˙澎明確主權地位規屬˙˙˙˙我們任何台灣應由聯合國暫時托管˙在以民族自決精神原則˙和平˙理性決定台灣國家定位與善盡世界義務˙˙˙成為聯合國的一份子...(恕刪)
大雄. wrote:
台灣當時由聯合國暫時托管˙之前1945年不合法理的流亡蔣政權軍事佔領控制台灣˙未來˙˙˙台灣必須在以民族自決精神原則˙和平˙理性決定台灣國家定位與善盡世界義務˙˙˙成為聯合國的一份子˙.(恕刪)
大雄. wrote:
強行霸佔˙˙非法佔領˙利用局勢˙要脅美國˙日本造成實質治理˙這比日本治台的合法性.....(恕刪)
evil_dick2 wrote:
台北合約第十條明訂:
第十條 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