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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棄蔣謀臺”方案 滿60年解密

大雄. wrote:
台北和約是要遵守舊金...(恕刪)


台北合約條款第二條中規定要遵守的是金山和約第二條:
第二條 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 (以下簡稱金山和約) 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金山和約第二條是:
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然後您的疑問是??述小弟資質不佳,看不懂您的問題...


evil_dick2 wrote:
台北合約條款第二條中...(恕刪)


1895日清馬關和平條約裡明文記清國將台灣˙澎湖等島嶼永久讓渡日本國
1952舊金山和約裡記載日本國˙˙放棄˙˙˙並無台灣˙澎湖列島嶼的明確主權地位規屬˙˙˙˙台灣當時由聯合國暫時托管˙之前1945年不合法理的流亡蔣政權軍事佔領強行控制台灣˙用台灣來養(中華冥國}這個不被國際主流社會承認的虛幻閣樓˙未來˙˙˙台灣必須在以民族自決精神原則˙和平˙理性決定台灣國家定位與善盡世界義務˙˙˙成為聯合國的一份子˙
大雄. wrote:
日清馬關和平條約裡明文記載台灣˙澎湖等島嶼讓渡日本國
舊金山和約裡並無台˙澎明確主權地位規屬˙˙˙˙我們任何台灣應由聯合國暫時托管˙在以民族自決精神原則˙和平˙理性決定台灣國家定位與善盡世界義務˙˙˙成為聯合國的一份子...(恕刪)


沒錯,馬關條約是明文記載台澎讓給日本:

馬關條約摘錄:

第二款
中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併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日本。
 一、下開劃界以內之奉天省南邊地方。從鴨綠江口溯該江以抵安平河口,又從該河口劃至鳳凰城、海城及營口而止,畫成折線以南地方;所有前開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劃界線內。
該線抵營口之遼河後,即順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為分界。遼東灣東岸及黃海北岸在奉天省所屬諸島嶼,亦一併在所讓境內。 (這部分因"三國干涉還遼"而沒有實施)
二、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三、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但日本戰後已放棄台澎主權:
台北合約第二條明訂:
第二條 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 (以下簡稱金山和約) 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1941年前中日雙方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台北合約第四條明訂:
第四條 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台北合約第十條明訂:
第十條 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

你到底看懂了沒??

大雄. wrote:
台灣當時由聯合國暫時托管˙之前1945年不合法理的流亡蔣政權軍事佔領控制台灣˙未來˙˙˙台灣必須在以民族自決精神原則˙和平˙理性決定台灣國家定位與善盡世界義務˙˙˙成為聯合國的一份子˙.(恕刪)



就告上國際法庭啊! 看法官怎麼判
Edison
怎麼感覺上就是有人的論調很像最近的那個什麼台灣民政府的論調。
諸位請勿亂扣帽子...我不媚日.也不哈美.蔣在台灣的歷史定位..我有我的見解.你有你的主張.他有他的立場..我從不會檢舉反方立場的發言...發表言論自由...這是台灣在K.M.T大有為的政府領導下.台灣奮鬥了非常久的時間.當然還有其它關心台灣人權的歐.美等國的關心..才獲得的原本就屬於我們的權利...只是你們還不習慣吧.......
........講到國際法庭...非常好....國際法庭,是聯合國的司法裁決機構.....<中華民國>...沒有被國際主流社會認同的<中華民國>.沒有國際法人的身分..被聯合國會員國投票表決.驅逐出國際社會的<中華民國>.我們說近一點..台˙日釣魚台的紛爭..我們在聯合國沒有身分.連要排進裁決議程都禁止....





蔣政權被驅離聯合國.就因為堅持用.中華冥國.陷入進退兩難之畫面
置台灣淪為國際社會之孤兒..就算你們鎖文..我們的觀念不會改變
將秉持和平.理性 .讓台灣成為真正的台灣..
大雄. wrote:
強行霸佔˙˙非法佔領˙利用局勢˙要脅美國˙日本造成實質治理˙這比日本治台的合法性.....(恕刪)

您反正就是一再重複這些觀點,我也真是服了你了!!重點只有一個,不管你認為合不合理,中華民國在台澎實行主權有合約、公報、宣言等文件證明其合法性,你的論述卻都沒有文件支持,相信大家自有公評。

日本治台時期的合法性無須質疑,這是馬關條約明定的。只不過你上面攻擊國民政府的言詞我看更適合形容當時的日本:!!日在朝鮮內政議題上故意製造事端,引誘清廷出兵朝鮮,並偷襲清廷運兵艦,引發甲午戰爭,難道這是仁義之師??日本在1895~1945治理台灣是合法的,但拿到主權的手段是殘酷的!!

日人若不搞滿州國,不挑起二次中日戰爭(抗戰),不搞大東亞共榮圈,根本不會招致1945年的戰敗!!若戰爭並未開打,現在中華民國還在大陸(剿共應能成功),台灣也還是日本的(日本沒戰敗,沒有放棄領土問題)...

一再攻擊政府戰爭時期嚴峻的經濟情勢用意為何??哪個國家在本土上進行戰爭時經濟會好?那你怎不提1970~1980年代台灣的繁榮經濟?所以戰爭時期惡劣的經濟情勢政府就要負責,而和平時期的繁榮經濟就跟政府沒關係?

台灣人權開放是小蔣時期的事(解嚴、解除黨禁報禁),跟老外有麼關係?在政府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之前,國家是被認定在戰爭狀態,實施戰時的管制。侵害人權、冤獄冤死當然是暴政行為,但反過來說,這也降低了共諜顛覆政府的機會...很多事是一體兩面的,正所謂非常時期用非常手段,若你我是當時的老蔣,未必能處理的更好...這絕不是為暴政開脫,只是提供另一方面的角度供參考。

1971年10月25日的聯合國2758號決議提案時,我政府了解到情勢已無法挽回,所以在表決前我代表團先行主動宣布退出聯合國並離席。雖都是離開,但"主動退出"與您形容的"被驅離",辭意大不相同~

這讓我想到1919年的巴黎和會(討論一次大戰停戰和約的會議),我方與日本都是戰勝國。我方要求將戰敗國德國在華佔據的青島還給我方,但想不到英、法等國卻認為應將青島轉送日本!!在轉送日本提案成定局後,我方代表團也是主動退席,成為唯一沒在和約上簽字的戰勝國!!除代表團拒絕簽字外,在國內也掀起了五四運動,當時抗議群眾的口號是:「外爭強權(對抗列強侵權),內除國賊(懲除媚日官員)」...




evil大真的是太強了
能夠對近代歷史和來龍去脈講的如此清楚
相反的某陣營只會一直原地鬼打牆,提不出任何論述
evil_dick2 wrote:
台北合約第十條明訂:
第十條 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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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台北和約本身就證明一件事, 就是在1952年之前沒有任何國家合法取得台灣主權. 否則1952年日本是拿什麼主權來簽約?

這一點在日本1972年廢除台北和約,與中國簽訂中日建交公報時, 日本未再移交台灣主權給北京政府即可得證. 因主權不能重複移轉. 所以反推1952年的狀況就得證1952年之前, 台灣並沒有因中華民國的占領事實而有移轉主權的狀況. 所以有些無主先占的說法是說不通的.

更何況中國軍隊是奉麥克阿瑟之命, 以盟軍代表來到台灣, 解除日本武裝, 此時台灣屬於日本政府無法行使主權狀態, 而非日本已經放棄台灣主權狀態.

因此, 1949年12月中華民國政府首都由重慶移到台北之時,並沒有辦法說台灣已是中國合法領土, 當時的台灣, 該說是一塊由中國籍盟軍佔領的日本領土才對.
就算所謂開羅宣言說要將台灣歸還中國, 但事實是1949年1月美國已經想策動孫立人來防衛台灣, 而1949年8月美國發表中美關係白皮書, 放任國民政府自生自滅, 美國大使也離開中國回到美國, 不再介入中國內戰.

所以1949年, 說美國已經放棄開羅宣言, 想把台灣從移轉給中國政府改為移轉到其他勢力掌握以保全台灣也不為過. 只是美國沒有機會去推動, 不然若孫立人獨台成功, 所謂開羅宣言波茲坦宣言就在1949年被美國廢除,就不會有人還搬出這些政治文告想把台灣轉給中國了.

直到1950年韓戰爆發, 美國才重新回頭擁抱這個在日本國台灣島上的"中華民國"政府, 才有日本與"中華民國"在1952年簽訂台北和約的事情,

但1952年台北和約有歸還台灣給中國?

首先, 台北和約或舊金山和約中, 裡面沒有文字可以證明日本有將台灣主權移轉給特定國家.

台北和約第四條可以解釋台灣歸還給中華民國? 那馬關條約還有第一條朝鮮獨立與第四條賠款條例, 為什麼中華民國沒有要求日本將朝鮮與戰爭賠款歸還中國?
中華民國也沒有另發文告說明自己放棄朝鮮與賠款?

這證明放棄的權利並不能隨便解釋為歸還原主. 必須另外有"取得"的法令過程才能確認.

因此中華民國沒有因台北和約取得台灣合法主權是可以確定的.

台北和約第三條也清楚將中華民國當局與"居民"區分開來,證明1952年以前台灣人還不是中華民國的"國民".

台北和約第十條更明白, 這條規範"具有中國國籍的台灣人", 應該被當成"中華民國國民"!

證明中國軍隊在1945年來到台灣後,授予台灣人的"中國國籍", 並不能解釋為當然的"中華民國國民",中國國籍只是方便辦理行政業務等功能之用, 中華民國政府並不完全認為台灣人是當然的中華民國國民,

表示1945年時, 中華民國自認為是代表盟軍來台管理的外國政府, 台灣歸屬是待後續戰爭和議的結果來定. 所以無法把台灣人當中國人看待, 以免台灣未來劃分給其他國家後, 造成國籍國家歸屬的問題.

這表示台灣在1945年二戰結束, 中國軍隊進入台灣接受日本投降後, 台灣仍有全部或部分被中國以外國家取得主權的可能性!!!!!且中華民國政府對此有清楚的認知!!!!!

所以中華民國在1952年前, 把中華民國國民和中國籍台灣人分開看待,以便隨時放棄台灣,

直到1952年台北和約簽訂, 才把中華民國國民與中國籍台灣人同等對待明文入法, 證明1945-1952年間, 中國對台灣人的差別統治的確存在.

這也可以解釋228事件與中國政府搜刮台灣, 不把台灣人當同胞的心態是從何而來.

所以台北和約坐實中華民國沒有台灣主權的事實.連中華民國外交部長都承認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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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時任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的葉公超向立法院解釋這個條款時表示,《舊金山和約》「並未規定把這些島嶼歸還給中國。」當時立法院就《中日和約》進行質詢,立法委員問說:

「台灣和澎湖群島的地位是什麼?」葉公超回答說:「事實上,這兩個地方正由我們控制……然而微妙的國際形勢使得它們不屬於我們,在現行情況下,日本沒有權利把台灣和澎湖

群島轉移給我們,即使日本有意如此,我們也不能接受……。」(Despatch No.31 from the American Embassy in Taipei to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July 23, 1952,

Enclosure 2, at 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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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 1952年簽訂台北和約的中華民國政府, 是否可以將台灣視為無主地而佔領?

當然這個也不通, 無主地是沒他人主張所有權才能成立, 但是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 表示1949年後, 有兩個中國政府同時主張, 自己可以取得開羅會議主張的台灣主權.
更別說有些台灣人一直主張台灣住民自決, 表達自己才是台灣的主人,

所以台灣豈是無主地? 說台灣是爭議地才恰當.

所以無主地之說自然行不通, 連日本後來都廢除台北和約, 表示日本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可以代表中國, 加上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之後, 其中國代表權徹底瓦解, 所以台灣主權就至少變成中國政府, 中華民國政府, 主張自決的台灣人民三面爭執的問題,

所以台灣更不可能是所謂"無主地".

另外, 開羅宣言在日本交出台灣主權後, 就形同廢文, 因為我們無法要日本交出他不存在的國土. 中華民國在台北和約未取得日本交付台灣主權, 也沒有以開羅宣言主張日本交付國土的權力, 又失去幾乎全部的中國領土, 所以中華民國必須面對自己是代表"台灣國"還是"中國"的問題.

如果中華民國自認為是中國, 那合法領土只有金門馬祖等中國邊境小島. 台灣等島嶼並非中華民國合法領土.

如果中華民國自認是台灣國, 那合法領土只有台灣與澎湖群島, 金門馬祖等島嶼必須歸還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並沒權力繼承中華民國所有之台澎領土. 而開羅宣言僅規範日本國交出台灣, 沒有規範中華民國交出台灣, 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也無法用開羅宣言取得台灣主權.

因此有人如果認為中華民國是台灣合法統治政府, 又認為對面的中國政府有繼承台灣主權的權力, 因為自認為中國的中華民國, 自己都沒有合法取得台灣主權. 更是中國非法政權, 所以繼承一說是不合法理依據, 也不合台灣人民期望的事情.

HappyDavid wrote:
此有人如果認為中華民國是台灣合法統治政府, 又認為對面的中國政府有繼承台灣主權的權力, 因為自認為中國的中華民國, 自己都沒有合法取得台灣主權. 更是中國非法政權, 所以繼承一說是不合法理依據, 也不合台灣人民期望的事情.


您可以有您的主張跟觀點
您要如何解釋台北合約跟舊金山合約也是您的權利
但請別把您的觀點就等同於全體台灣居民的觀點
甚至不一定是是過半數台灣居民的觀點
至少小弟就無法認同您的解釋

話說您的主張跟台灣民政府的主張完全相同耶
您不知道有沒有去申請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呢
聽說可以直接持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直接入境美國
不知道是真的嗎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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