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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要恢復兩年兵役搞大陸軍的,可以去連署公投

knightcsf wrote:
這有點疑問其實從兩性(恕刪)


我道歉,我弄錯了。還有一個兵役法在,徵兵屬於憲法位階,但是憲法寫明依法徵兵。

而依法徵兵的法源是兵役法,所以四個月現在是有放在兵役法裡面,不是政府用行政命令,所以公投不會有問題。

之前好像有次是行政命令,所以我誤解了,抱歉。

前文全刪。
兩岸和平:接受集中營、特色管理、坦克輾人民。
台灣向後退 wrote:
老要恢復兩年兵役搞大陸軍的,可以去連署公投

恢復兩年兵役,不能公投。
減少兵役日期也沒公投。
那是馬英九失策。
eair wrote:
還鬼扯應該回復徵兵兩年,重回以前的冷戰建軍模式。

2萬枚肩射防空飛彈,1.5萬枚單兵反戰車飛彈
應該防衛力量應該勉強夠用
shaupenhauer456

這兩個玩意兒射程都太短了。一旦失去了制空權,對方在無人機配合防區外制導炸彈,比如激光制導炸彈,或者類似JDAM之類的衛星制導武器,完全可以點殺。體系對抗中,依靠這類點防空武器根本起不了任何作用。

2022-03-15 12:50
Mattelaaa

起不了作用 那貴國偉大的俄爹為什麼還拿不下基輔? 也沒拿下幾個城市 只要進入住民地或有掩護的野戰 這些"不起作用"的武器就很好用 例如當年阿富汗反抗軍的刺針~

2022-03-15 13:15
cougar2015 wrote:
恢復兩年兵役,不能公(恕刪)


公民投票會有拘束政府行政的作用
所以應該還是可以的

就像後來民法沒有修正
而是修了專法叫做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這就是公投的結果


因此如果公投結果是要求恢復兵役到兩年
政府也得這樣座
但是,有可能嗎??

目前看不出來兵役期間不能公投的依據
eclair_lave wrote:
兩年役其實個人不覺得(恕刪)


兩年的役期其實是因為要符合人數規模所產生的,2000年開始的精實案,就是要把整個部隊人數減少。
那時候的背景並不是因為民進黨上台,而是時空背景已經不需要一隻大軍去反共復興。

台灣島上的防衛作戰,要看登陸軍可以有多少人登陸。
如果一次只能登陸一萬人那麼45萬人的部隊對台灣倒來說,其實是太多了。
更何況還有後備軍人。

2000年的戰爭只有第一次波灣戰爭算是比較現代化的戰爭
當時的作戰體系還不是現在這樣

過了20年整個戰爭的方向還會跟以前一樣嗎??

其實以台灣島的防衛來看,如何保持防空能量,反艦能量
以及情報與通訊,會比維持一個龐大的陸軍還來的重要。
雖然我們會有很多消息說台灣軍隊人數不足怎麼樣的,
但是美國真的會放任你台灣亂七八糟的削減軍對嗎? 我覺得是不致於。

因此我個人認為時間是必要,但並非絕對的問題,義務役的新兵也不需要磨合,因為他到部隊
是為了能更熟悉戰技,而不是隊駐地有了解。(因為不是戰時)
戰時他也未必會在這個單位,因此對於時間寶貴的義務役士兵,應該是
想辦法讓他接受統一化的訓練。
在卡崔娜颱風的時候,很美國各地的海岸防衛隊都能一起作業,是因為它們
的訓練標準化,不會你在這邊學得跟另外一個地方學的不一樣。

如果我門的軍事訓練做不到這點,那就不算專業。
因此在有限的役期中,應該讓訓練時間最大化,但訓練應該是有意義的訓練,而不是
每天只有跑步然後打飯跟拔草。但一般的營區有這種訓練能量?
恐怕這會影響到日常戰備。
如果你看到台灣的訓練場還在做些看起來華麗但沒有意義的動作,例如清槍蹲下這種。
那麼你在怎麼樣的訓練恐怕都是無意義的。
因為你覺得你應該在戰場上看到士兵在結束作戰的時候,應該蹲在地上做這些動作?
還是應該教他們真正你會在戰場上做得清槍動作??

我們應該用商業的方式來看軍事訓練,把軍事訓練效益最大化,並且標準化。
除去一堆不需要的作業跟業務,而不是把義務役士兵當作是打雜工。
因為這些人在外面對社會也是會有貢獻的,而在軍隊裏面就是要在短暫的時間中
讓它們學習應該要有的技能。
役期過長的義務役士兵,帶來的不是訓練的紅利,而是訓練的阻礙,因為他們根本就無心
長期待在部隊中。如果此時訓練更無效益,那麼整的兵役制度就是危險重重了。
台灣加上軍警海巡的數量
應該有30萬人以上
要面對維持治安與戰爭需求是足夠的

問題在動員體系上
是否能超過烏克蘭軍隊的標準
knightcsf wrote:
公民投票會有拘束政府行政的作用
所以應該還是可以的

就像後來民法沒有修正
而是修了專法叫做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這就是公投的結果


因此如果公投結果是要求恢復兵役到兩年
政府也得這樣座
但是,有可能嗎??

目前看不出來兵役期間不能公投的依據

兵役寫入憲法。
這不是公投說不就不。
要是公投廢兵役,全國通過,
怎,真不要兵???
cougar2015 wrote:
兵役寫入憲法。這不是(恕刪)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公投法: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如果納稅必須要在公投法中特別說明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那麼,這是不是在告訴我們,如果沒有這麼寫,租稅是可以變成公投的提案的?
那麼為何同樣是依法律服兵役的部份卻可以直接被排除在公投外?

從法條上的結構來看,公投法特別排除租稅但沒有排除兵役,那意味著甚麼?
是否兵役就作為公投法的提案內容?

兵役得作為公投法的提案,並不一定室縮短,也可能是延長不是嗎?
為何妳可以從我主張兵役得做為公投法提案,就推斷出我不想服兵役?
妳從哪邊做出這樣的推論?
更何況,本棟樓討論兵役是不是可以作為公投提案是因為,標題根本是要恢復兩年兵役
可以去連署公投? 妳為何要不顧討論的脈絡,而要這樣幫我說明我內心呢?

難道我可以說反對兵役可以公投的人都是贊成延長兵役的??

所謂依法律 意思是說 必須到法律位階的依據才能夠限制人民的自由或損害人民的財產
不得依命令,除非是在得憲法認為得由法律授權的範圍內。

這邊的室依法令服兵役的義務,沒有說國家有依法律徵兵的義務,所以請別弄反了,
服兵役是人民依法律而產生的義務,但徵兵並非國家的義務,如果立法者廢止兵役法
那本國室可以不徵兵,也沒有違憲問題喔。
knightcsf wrote:
我們應該用商業的方式來看軍事訓練,把軍事訓練效益最大化,並且標準化。
除去一堆不需要的作業跟業務,而不是把義務役士兵當作是打雜工。

義務役問題在於閃兵,跟公平性
我同學和學弟至少三人閃兵,民代官員閃兵就更不用說

服役時軍中也看過擺爛義務役,但怕事鬧大就睜隻眼閉隻眼

商業方式是錄取後不適任就資遣或開除,但這些人本來就是不願意
擺爛達成不適任的結果,如果讓他們離開部隊不就如他們所願?
志願役就是能用商業方式解決,擺爛就汰除,犯錯就扣薪方式處理
knightcsf wrote:
除去一堆不需要的作業跟業務,而不是把義務役士兵當作是打雜工。

同感,義務役應該全都是戰鬥單位,畢竟這些是會戰損
shaupenhauer456 wrote:
這兩個玩意兒射程都太短了。一旦失去了制空權,對方在無人機配合防區外制導炸彈,比如激光制導炸彈,或者類似JDAM之類的衛星制導武器,完全可以點殺。體系對抗中,依靠這類點防空武器根本起不了任何作用

不用到這麼高科技,其實連多管火箭或是自走砲面殺傷武器都防不了
相信烏俄戰爭會發現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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