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nightcsf wrote:
這有點疑問其實從兩性(恕刪)
我道歉,我弄錯了。還有一個兵役法在,徵兵屬於憲法位階,但是憲法寫明依法徵兵。
而依法徵兵的法源是兵役法,所以四個月現在是有放在兵役法裡面,不是政府用行政命令,所以公投不會有問題。
之前好像有次是行政命令,所以我誤解了,抱歉。
前文全刪。
cougar2015 wrote:
恢復兩年兵役,不能公(恕刪)
eclair_lave wrote:
兩年役其實個人不覺得(恕刪)
cougar2015 wrote:
兵役寫入憲法。這不是(恕刪)
knightcsf wrote:
我們應該用商業的方式來看軍事訓練,把軍事訓練效益最大化,並且標準化。
除去一堆不需要的作業跟業務,而不是把義務役士兵當作是打雜工。
knightcsf wrote:
除去一堆不需要的作業跟業務,而不是把義務役士兵當作是打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