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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搜軍方頻道-幻象迷成現行犯

別耍寶了!!

第58條(擅自使用、變更無線電之處罰)


  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設置或使用無線廣播電臺或無線電視電臺發送射頻信息,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46條(電臺之設置、使用及管理)【相關罰則】第5項~§58;第1項、第3項~§65


  電臺須經交通部許可,始得設置,經審驗合格發給執照,始得使用。但經交通部公告免予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電臺,指設置電信設備及作業人員之總體,利用有線或無線方式,接收或發送射頻信息。
  電臺之設置許可程序、架設、審驗、證照之核發、換發與補發、許可之廢止、設置與使用管理、工程人員之資格、評鑑制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電臺之設置使用,應符合工程設備技術規範,其技術規範由電信總局訂定公告之。
  中華民國國民不得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浮於水面或空中之物體上,設置或使用無線廣播電臺或無線電視電臺發送射頻信息,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
【相關規定】第三項~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民用航空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48條(無線電業務之管理)【相關罰則】第1項~§58;第1項~§65;第4項~§67


  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之規劃分配、申請方式、指配原則、核准之廢止、使用管理、干擾處理及干擾認定標準等電波監理業務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交通部為有效運用電波資源,對於無線電頻率使用者,應訂定頻率使用期限,並得收取使用費;其收費基準,由交通部定之。
  交通部為整體電信及資訊發展之需要,應對頻率和諧有效共用定期檢討,必要時並得調整使用頻率或要求更新設備,業者及使用者不得拒絕或請求補償。但業餘無線電使用者經交通部要求調整使用頻率並更新設備致發生實際損失者,應付與相當之補償;軍用通信之調整,由交通部會商國防部處理之。
  工業、科學、醫療及其他具有電波輻射性電機、器材之設置、使用及有關輻射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下列無線電頻率之核配,不適用預算法第九十四條所定拍賣或招標之規定:
  一、軍用、警用、導航、船舶、業餘無線電、公設專用電信、工業、科學、醫療、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學術實驗、急難救助及其他供公益或公共用途使用之無線電頻率。
  二、行動通信網路、衛星通信網路、無線廣播電臺或無線電視電臺等以特定無線電頻率之應用為基礎者,其經營許可執照或特許執照依法核發時,不一併核配其網路即不能運作之無線電頻率,及為改善上述通信網路區域性通信品質所須增加之無線電頻率。
  三、固定通信網路無線區域用戶迴路、衛星鏈路或微波鏈路等,依一定使用條件可重覆使用之無線電頻率。
你相不相信警方跟憲兵單位看不懂法條在亂辦案的?亂引用,隨便移送你上地院的.昨天就是這樣。
昨天憲兵跟警方如果懂法,在移送前先翻翻法條就不用浪費被害人的時間與金錢還有社會資源了.
電信法都講明只有"射頻器"才有管制與限制使用,接收器在去年就被刪掉,不需要法條來管制使用,就代表可合法使用。為什麼?因為接收器不會發射干擾源阿!
國家機密保護法?要不要先看看裡面保護的是哪些東西,航空無線電有加密嗎?有密等嗎?如果聽聽對話是竊密,那航空迷可以先反告軍方洩密了。
edison01 wrote:
警方用這條, 合不合...(恕刪)

petrifi wrote:
別耍寶了!!第58條...(恕刪)


十二年前也是這樣辦荷蘭人,最後哩,法條都不適用所以不起訴處分。
後來又一個要用要塞堡壘法辦的,結果發現,全部不適用,軍方還是死性不改,先抓了再說,到底犯哪條法都不知道。最後就變成濫權濫訴,所以才會出了個江國慶和洪仲丘。
其實我比較納悶
為什麼他是針對性抓人
是不是有過節然後藉機報復.....


T.A.F. wrote:
什麼叫做法官說了算,...(恕刪)

ckh0610 wrote:
其實我比較納悶為什麼...(恕刪)


如果是這樣的意圖, 這樣的確定是國軍的害群之馬啊~~~

T.A.F. wrote:
你相不相信警方跟憲兵...(恕刪)


其實我有寫信去聞國防部

有把一些疑問跟建議

十幾年來都這樣搞

老實講不累阿

大意就是樓上討論的那些

要是你覺得這些攝影迷靠機場太近

那就公告軍機場為要塞範圍

以外的的你管不著

以內的你有種就抓

不要希望攝影迷幫你做武力櫥窗的宣導又要被你趕

至於無線電使用就參考各國的做法

考慮要加不要加密

等看看他們的回覆

雖然不太覺得期待
這已經不是第一次新竹愛拍戰機的軍事迷,因為為了掌握飛機起降來監聽無線電被抓,拍歸拍,不要太離譜最多被趕,越過那條敏感線,就只能被抓來殺雞警猴,新竹這邊因為地勢環境比較容易看進基地,所以比較敏感,所以拍照行為不要太誇張,不然搞到其他攝影迷不能拍照,這樣引響就大了,網路上就要一陣子沒好照片可以看了。

piercetiger wrote:
這已經不是第一次新竹...(恕刪)

那甚麼叫做不要太誇張??
你以為今天有這樣拍機環境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
別的航迷不能拍??
網路從來不會缺漂亮的飛機照片!!
只有懶得出門拍,還沒聽過不能拍!!
我幫各位總結吧

一. 要塞堡壘法
要塞堡壘法是針對國防部公告之"要塞堡壘地帶" 裡 刺探情蒐等 才能夠偵辦 ! 全台灣所有軍民用機場皆不是國防部公告之要塞堡壘地帶, 所以拍照無罪 (有宣判無罪的案例 共有兩例 事件都是在新竹基地 )

國防部公告之要塞保壘地帶 (就是沒有機場)
1.澎湖縣:拱北山。
2.花蓮市:美崙山。
3.台東市:猴子山。
4.基隆市:內木山。
5.新北市:雷公山。
6.新竹縣:坑子口山。
7.台北市:台北大直。
8.高雄市:大崗山、萬壽山、左營軍港。
9.金門縣:太武山、龍蟠山、大膽、二膽、復興嶼、猛虎嶼、獅嶼、東碇島、后嶼、草嶼、北碇、烏坵島。

二. 國家機密保護法
是針對國家機關核定為 "國家機密" 只要是核定列為機密的都列入此法管轄, 例如 飛彈圖, 戰力部屬圖, 高機密電戰設備...等等~~
~~航空用"近場管制頻道" 並不是國家核定之機密資料~所以收聽並不違法

國軍航空管制區分
1. 戰管(戰鬥指揮管制 CIC )
所有戰機離開機場後跟區域管制報到~接著在跟戰鬥指揮中心(CIC)通訊~
戰管這個部分~這個不用多說~一定列為極機密~ 一般常態會故意用代號去
下達戰鬥指令~有時候會使用加密或用數位編碼通訊

(這個頻道一般人想聽也很困難,用代號你也聽不懂他在說什麼~
有時候保密措施用加密 外加跳頻 , 高階一點 甚至還有數位編碼, 將戰鬥指令訊息顯示在戰機的螢幕上~如果沒有數位解碼的設備只會聽到亂七八糟的雜訊
)

重點來了~~此事件收聽的就是 "近場管制頻道"

2.近場管制
近場管制 包含 塔台 進場 離場 以及 地面管制 飛航情報數據終端 , 這些頻道都是 國際飛航管理明訂必須 公開 公告在 飛航情報區 目視航線圖上, 萬一任何飛行器不管軍用民用 故障急需迫降, 飛行員必須清楚知道該機場的進場管制頻道, 每個飛行員(包含民用)都有該區的 目視航線圖, 上面都有清楚標示每座機場的近場管制頻道

國際飛航管理 規定這些頻道是不能加密的,全世界都一樣,以確保飛航安全之緊急應變, 所以我國民航局 皆依照規定有公告全台灣軍民機場的近場管制頻道

民航局公告的全台灣軍民機場頻道 (第24頁)
http://www.caa.gov.tw/BIG5/files/COVERPAGE.pdf

台北飛航情報區飛航指南 目視航線圖
http://eaip.caa.gov.tw/eaip/webInstructionZH.faces


請問既然都是公開公告,也是依照國際法規公告 ,何來機密之有

請問那怎麼可以用 "國家機密保護法" 來移送~既然是公告公開的,又怎麼能構成竊聽跟妨害秘密呢~

那這樣民航局都洩漏"進場管制頻道" 是不是也等於洩漏機密

那請國防部依法辦理 將民航局也一併移送地檢署偵辦

三.電信法

電信法於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181號令修正公布第 12、32 條條文;並刪除第 30 條條文

第三十條

  下列收信設備均應向交通部聲請登記領照,違反者不得裝用:
  一、報館通信社專供抄收新聞之無線電收信機。
  二、無線電廣播收音機及電視接收機。
  三、有線電廣播收音機。


上列已刪除條文 無線電接收機基本上已經不受電信法管制
現在電信法針對 有射頻功能的也就是發話功能的收發機有所管制

當事人攜帶的是完全只有接收功能的 "無線接收器" ~
既然沒有發話功能更不可能干擾通訊~電信法也無法做罰則~
講白一點他就是一台收音機而已~

以上解釋還認為這次事件被移送的航迷有罪嗎??
樓上專業的,終於在01上看到有人看懂軍方這次想起訴人的法條,真不知哪來的適法性阿!違反了哪條?
huangwt1980 wrote:
我幫各位總結吧

一...(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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