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這次向美國提出增購66架F-16V戰機,首次直接提出「發價書需求信函」(LOR for LOA),與美國盟邦一樣;按美方軍售作業規定,在接到發價書需求信函後,美方需在120天內回覆,不能擱著不理。F-16V案是台美軍售新流程的第一例,省了一道關卡,以後重大軍售案,都可以比照辦理,代表台美實質關係有進展。
以往的軍售流程,我方得先提「報價需求信函」(LOR for P&A),待美方回覆後,我方再提「發價書需求信函」,美方才開立「發價書」(LOA)。所謂「報價需求信函」,沒有規定美方必須在一定時間內回覆,所以美方可以不理,而且可以很多年都不理,例如我提出的潛艦購案,即是提出「報價需求信函」後,就沒有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