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房教父 wrote:
要是有別的人選我也不會投小英
宋 要是年輕個 20 歲我就投他了
800 萬人投又怎麼樣? 還有 1500萬人沒投她
你這想法並不正確~
民主制度就是一種"主動表達意志"才生效的制度~
換言之 不主動表達 就沒資格說你代表什麼立場~
例如核四公投 若貢寮區設籍2萬人 只有8000人出來投票~
而其中7200人反對 那麼民意就是反對佔九成興建
沒有什麼因為12000人沒出來投 就可以說那些都是贊成票或廢票~
只要不是被非法不公正的方式阻止投票 表達選民的意志
就是出來投票 沒有例外
不出來主動表達 就代表你沒有意見 或你放棄表達意見的權利~
兩者都不可以代表某種特定立場
所以投票率再低都不是問題 像總統或民意代表選舉這種"被統治者同意"的過程
只有透過主動表達意見才能生效 其他沒有投票的人 不管你實際意見如何
你都沒有資格說你這票是什麼立場 你根本都不出來投 講什麼呢?
國家制度上賦予你這8小時表達你的政治意志的權利
早早就告訴你 而且任何人 都必須根據這個投票結果方能取得合法的政治權力
不管是統治或監督之權~
這就是人類2千多年政治智慧發展出最理想的制度 沒有更好的...
暗房教父 wrote:
民主⋯
所有民主國家都說 少數服從多數
但是全部的人都忘了後面還有一句 多數尊重少數
這樣不是民粹?
什麼叫民粹?
什麼叫多數尊重少數? 你懂嗎?
真正的民主是多數的制度協調過來的 投票表決是最後無法決定關卡才投票對決決定方案..
不是像某位景濤大人 每次聲嘶力竭說提的案子通通要交付表決
不給他表決就是霸凌他~~~
所有民主上道國家 議案都是在議會裡大家像主婦菜市場買菜一樣
論斤論兩對每個議案細部研究 討價還價 人數多的一方固然較有主導權~
但人少的一方也要能完全表達其意見 並參與每個議案的意見 因為它也代表一種利益~
你這些少數黨議員 同樣有權也必須要代表你選民的利益~
某政黨人數比較多 投票大抵會贏 不表示你真的贏者全拿 全部付諸表決
像坦克車一樣輾過去就吃乾抹淨~ 這就是標準多數暴力 也是民粹一種..
台灣兩個主要政黨 不管何方當家 都不是用這種方式
不能這麼做的理由很簡單 除了這種作法才是大開民主倒車之外
你也要想到誰都有在野一天 如果多數黨一律坦克輾壓 少數黨一律焦土應戰
每過一個案子都是血戰一場~
這個國家還要運作下去嗎?
所以 政黨協商 也就是"喬" 才是真正立院或國會議事的精髓~
喬得好 喬得妙 喬得大家皆大歡喜 或是最少不會想翻桌走人搞焦土戰
才是最理想的運作手法~ 多數黨當然會依其政治實力取得較大的主導權
但少數派也能透過協商 爭取到一定利益 並對通過的議案進行一定意見表達
表決通常是用在實在無法協調出結果 或是決定分歧路線時才使用~
因為 議會民主制度裡 破壞理性的政治協商(或某些人硬要說是分贓)空間或氣氛 才是最糟的事~
動輒訴諸表決及人數暴力 才真是破壞民主制度~
透過協商討論機制 各政黨提出的主要方案 也會參照對手或是友軍表達意見去修正
例如關於某事務處理的法案~
A大黨是勢力最強大 擁有6成席次的政黨 B大黨只有3成席次 剩下一些較小黨勢力佔1成~
A大黨提出甲案走的是0分譜線 B大黨提出乙案走的是100分譜線
(0或100沒有是非之分 只代表其分歧很大)
兩黨經過"政黨協商" 充份交換表達意見 (當然這面也可能有部份會有交換其他利益地方)
結果A大黨再提出一個30分譜線議案 向中間移動 B大黨也根據其他政治勢力意見 提出一個70分譜線議案
直到沒辦法再修正協調時 雙方把這兩個議案拿出來表決 結果A大黨獲勝
所以議決30分譜線的法案通過
這樣的結果跟A大黨直接動用人頭把B大黨及其他黨輾過去
直接通過0分譜線方案 有沒差別? 當然有!
如果100個案子 每個案子其他勢力都讓A大黨的原案修正個20~30%
把利益或爭議處修正到相對符合或接近己方政黨的立場或利益方向~
你能說這些協商都是無用 分贓 亂搞嗎?
台灣一般人最喜歡講的民粹 內容幾乎都是: 不照我的"理性意見"走 就是民粹~
只有老子的意見最公正最理性 "你們"用人數暴力通過 全部都是不理性
那就是民粹~~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