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台北的台中人 wrote:
這位大大 開玩笑是一回事 這這樣寫會有假新聞的問題 建議拿掉 不然會惹麻煩
以下截錄媒體報導 「連3起移送都不罰」法官:查假不能強制沉默
「資深法官說,社會秩序維護法六十三條對「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有相關罰則,但構成要件嚴謹,要有散佈主觀犯意(臉書貼文、LINE群組轉傳),內容是不實資訊(謠言、假新聞),還必須有危害公眾(引起混亂、造成恐慌)事實,如無法證明很難成罪。」
該樓的故事本人看了好像有點歡樂,電影有類似的情節哩。
如果有人看了後會有「恐慌」或「危害」感的話,那....去檢舉時可能要舉證,才能有危害公眾(引起混亂、造成恐慌)事實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