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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追撞CM11戰車!車頭全毀慘況曝

henry999 wrote:
你知道放大檢視是對軍人懲罰的嗎!


你可能不知道「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的主管機關是國防部,國防部自己都不保護自己人那還有什麼辦法?

本人只是強調,後車撞前車,按照一般道路交通法規,該先被檢討是哪一輛車而已,大家有沒有做到呢?

天衣神水

軍方內部機密分等級、項目、科別,不得互通和打探不屬於自己業務內的機密,這種東西本來就不能讓警察知道,過往那種做樣子的東西不必當真。

2023-03-23 17:00
天衣神水

關鍵字 "戰車士官" "固安計畫",自己去查查吧 .... 軍方把演訓動線交給警方.....搖頭...

2023-03-23 17:04
演習視同作戰, 民法是否可忽略 ?

演習區道路是否控管, 也是關鍵.
六月牛車

以前部隊機動移防,會有當地憲兵協助交通引導與管制。顯然,憲兵縮編之後,地區憲兵單位已經沒有人力可以協助交管了。未來,這種事還是會繼續發生。

2023-03-24 8:34
莊孝爺 wrote:
演習視同作戰, 民法...(恕刪)


這是最理想的狀態
警車前導,指揮車後戰甲車車隊,路口最好也要交管,車隊最後方要有警車或警戒車



戰車這麼寬大,在路上前後警戒,路口交管很重要,尤其在晚上,這車隊前後都有警車
莊孝爺 wrote:
演習視同作戰, 民法...(恕刪)

可參考憲法的精神,
國家機關有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的職責義務。
演習,
若沒有公告禁止進入,也沒有封鎖區域,
未先盡到告知義務,未先做妥保護措施,
難以認為,比擬作戰,
即可免除應盡之注意義務,保護義務,
可免除應負之賠償責任。

演習視同作戰,我們都同意,
軍隊保家衛國,勞苦功高,
我們都有去當兵,都有履行。
但,
國家賠償法等相關規範,
就說明國家機關的義務存在。
天衣神水 wrote:
你可能不知道「國軍編...(恕刪)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軍車走在道路上發生事故就是依照
公路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第 11 條
(1)軍用車輛及軍用車輛駕駛人,應遵守本條例有關道路交通管理之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及憲兵指揮。
(2)國軍編制內之軍用車輛及軍用車輛駕駛人,違反前項規定之處罰,由國防部定之。


要平安在道路移動最保險方式就是向警方申請路權,交管,
與民車發生事故,肇事責任就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由國防部定之...就是除了應負第(1)項的肇責責任刑或民事賠償外,,國防部還會加上 #8 主官記過那些連坐懲罰
我在原文就寫的非常明白,軍人是所有職業最弱勢,處罰最嚴,責任及風險最高,軍車,戰駕是屎缺
明明是被撞的一方而且是從後面,還要怪戰車視野差

六月牛車

那這樣,以後想換車的車主,去大街上找軍車,尤其是戰甲車,直接給他追尾!反正就是要軍方賠...以後志願役招募,沒有人願意簽裝甲兵。

2023-03-24 8:37
henry999
henry999 樓主

是否故意為之要鑑定前因後果及行車紀錄,要鑑定雙方肇責..,我說過很多次了駕駛是屎缺,駕駛尤其是戰車,車爛故障率高,道路風險非常高,責任重,很多在裝校駕駛訓『刻意』測不過

2023-03-24 9:54
純陽掌 wrote:
明明是被撞的一方而且...(恕刪)


前篇就說了軍車在道路,依法要遵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你要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看清楚,不是後撞前就是後方全責,
把戰車換成大貨車,停路邊,車身橫跨汽車道及機車道,這車無後警示,
導致汽車撞上重傷,那麼大貨車會有什麼刑責

軍車在一般道路發生事故,法院就是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來判,
警方到場處理程序與民車事故完全一樣,驗酒測,畫現場圖,雙方走法院,
判雙方肇責,軍車依比例賠償如超出軍車保險額度,車屬單位要自行負擔
-------------------------------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 20 條
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軍車重大交通事故:
一、致人死亡負有刑責。
二、致人重傷,經權責機關鑑定負主要責任。
三、致車輛或裝載物品損失賠償達保險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並經鑑定負主要責任。

四、因駕駛人疏失或車輛保養不良,致車輛損毀達四級以上保養修護程度。

第 23 條
國軍車輛事故賠償,依當地憲警單位、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或地方交通法庭裁決(鑑定)文件為準,由承保公司於保險金額內賠償之,保險理賠不足時,可依規定申請超額補助。

第 24 條
軍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除刑事責任由司(軍)法審判機關依法處理外,民事賠償發生爭訟時,由車屬單位為訴訟當事人。
這戰車會被這2條判過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1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
「停於路邊之車輛,遇視線不清時,或在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3條規定:
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的白實線,就是一般所謂路邊白線;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不緊靠道路右側停車,可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這案例只需有後警察或警戒車在後方閃警示燈就可避免,,所以我在原文就說到部隊指揮官要負最大責任,然而實際要跑法院是這位駕駛
硬度比不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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