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9821 wrote:
4個月變2年,說不定(恕刪)
政院:役期延長超過1年才需修法
按照目前《兵役法》的法律授權,要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報行政院核定,且核定要1年前,不是核定就實施。
國防部權限就是可徵1年,,公告即可,,2年要修法

目前四個月的役期實在無法滿足國防需求,在武器系統日益精密、複雜的今日,役男需要運用更多時間精通自身戰技與裝備保修與使用
但服役期間過長(例如像新加坡、南韓皆兩年),有人抱怨兩年役期會阻礙職涯發展,在退伍重新投入職場時,同齡免役者已經擁有兩年工作經驗,退伍者必須大步追趕
較長的服役時間雖能穩定基礎國防,但對活老百姓則可能造成負面影響,導致公眾並不支持。因此,一年役期是個理想的折衷方案。役男有更多時間進行適當培訓與實務執行,亦免長役期造成生活阻礙
所以看起來一年役期比較符合當今社會的發展形態, 而且滿18歲的公民可以提前入伍,更能妥適規劃未來發展之路
啊……偶的兩年“活老百姓”,算了!男子漢大丈夫保國衛民榮譽加身,偶就給它吞下去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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