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t24759 wrote:
戰後中華民國根本連台灣的主權都沒能正式拿到,還談連日本本土也有權佔領。
1949年中華民國早就流亡台灣,要不是靠當時還算是日本籍的台灣人養,那一百多萬中國來的難民早餓死了,還在講大話。
註: 1951年日本才在舊金山與盟軍簽訂和約,正式宣布放棄台灣,但中華民國被排除在簽約國名單中。
鬼扯
麻煩Google一下日本投降是指1945年8月15日日本帝國宣布向同盟國無條件投降,且於同年9月2日舉行投降儀式並正式簽署降書的歷史事件。
臺灣光復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的1945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對其從大日本帝國接手統治臺灣與澎湖群島的歷史事件的稱呼。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北京正式成立。而解放軍則繼續進攻,企圖徹底消滅中華民國,完成對全中國的控制,中華民國政府於12月7日遷至臺北。1955年,大陳島撤退後,徹底喪失浙江省的軍事控制,僅統治臺灣、澎湖、金門、馬祖等地區。依靠美國的支持,維持現在兩岸分治的局面。
1945年10月25日就光復台灣了。
taiyo001 wrote:
鬼扯麻煩Google(恕刪)
對日和平條約》,簡稱《對日和約》,通稱舊金山和平條約或舊金山和約,
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大部份同盟國成員與日本簽訂的和平條約,
1951年9月8日由包括日本在內的49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國舊金山的戰爭紀念歌劇院簽訂,
並於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
舊金山和約的目的:
- 解決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戰敗投降的政治地位、以及釐清戰爭責任所衍生的國際法律問題。
- 和約第二條聲明日本承認朝鮮獨立、放棄臺灣、澎湖、千島群島、庫頁島南部、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等地之主權。
- 和約第三條中,日本同意美國對於琉球群島等島嶼交付聯合國託管。
這些規定造成後來南千島群島、以及臺灣法律歸屬、日韓領土紛爭的主權爭議。
和約1952年4月28日才生效,之前台灣法律上主權仍歸日本。更何況當時中華民國連簽約的資格都沒有。

要嘛...是抓著雞毛當令箭,或者是只活在某個瞬間的當下
原來這就是愛台灣


歷史本來就是一個複雜的進行過程,每一件事都互相影響,互為因果。
一直抓著某個瞬間跟角度,然後沉溺在自己的解釋中?故意忘記現實?
阿不就很會....
你的護照,你的身份證上,國際間的正式名稱是寫什麼,這不是很清楚嗎?
意識形態真的是這些人的神主牌

整天講什麼...長期霸佔壓榨,都不知道他自己是 漢族?平埔族?客家還是其他?
照這個邏輯,各族山地原住民最有資格出來出草,每天上街砍一些人頭回去


真以為自己是最高上的.....趕快叫你們小英改國號,宣佈獨立....
被那些網軍跟地下電臺每天灌輸洗腦思想而不自覺,都覺得別人虧待他

內文搜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