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8801 wrote:原本就不該有替代役,(恕刪) 其實替代役備役一直都有教召的相關規定只是那不叫做教召叫做演訓召集和勤務召集,請不要誤會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應按其服役類別、專長、年齡、體位納入勤務編組,平時演訓、非常事變或戰時,得視需要召集服勤;其服勤之範圍、人數、編組及召集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前項召集服勤期間,其相關權利、義務與服替代役期間相同;召集服勤所需費用,由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編列預算辦理。至於召集的細節部分,我們來引述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3條備役役男於戶籍地接受編組,並受下列召集:一、演訓召集:於平時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每次一日以內,必要時得延長為三日至五日。二、勤務召集:於非常事變或戰時實施之,每次三十日以內,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全年受勤務召集總日數不得逾六十日。演訓召集應於備役役男退役後八年內實施,每年並以一次為限。演訓召集實施相關規定,於替代役備役年度召集計畫內定之。第4條應召備役役男,原任職單位或就讀學校應給予公假。第7條需用機關或直轄市、縣 (市) 政府實施勤務召集時,應於預定召集日二十日前向內政部提出申請。演訓召集由需用機關於預定辦理召集前一年之九月份前向內政部提出申請。直轄市、縣 (市) 政府因處理非常事變或戰時之急迫需要,於不逾其所列管替代役備役役男總人數十分之一及當次召集不逾五日之限制下,得實施勤務召集。前項勤務召集,應於發出召集令當日向內政部報備,內政部審核其實施召集要件或目的不符規定,或其未能維護應召備役役男權益時,應命令立即停止召集或解除召集。第10條受演訓召集備役役男,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免除當次召集:一、因傷病經證明不堪應召者。二、因司法或其他政府機關依法之處置致不能應召者。三、家庭發生重大事故,須本人處理者。四、下達召集令前已赴國外,或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五、現任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中者。六、中等以上學校在校學生正值受課期間者。七、其他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應召者。受勤務召集備役役男,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免除當次召集:一、合於前項各款之一者。二、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且無同父兄弟者,或有同父兄弟而已有逾半數應徵或應召服役者。三、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者。四、政府機關在職之薦任八職等以上編制內人員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小學以上學校校長、院長、系主任。五、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六、已編為義勇警察、交通義勇警察、山地義勇警察、義消人員經編組機關出具證明者。七、正在辦理救災或救護傷患中之人員,經權責機關出具證明者。申請免除召集人員由鄉 (鎮、市、區) 公所依規定逕予核處,並將處理情形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備查。合於得免除本次召集而未申請者,於應召報到後,除有新發生原因或確屬不堪行動者外,不得要求解除召集。所以說,替代役男於退役之後,是真的有召集這一回事的喔不要因為常備役要教召,就在羨慕替代役男不用召集我都把相關法令條文引述出來了,替代役備役是真的有召集的法規這些法規都是明文公告出來的成文法令,任何人都可以拿出來引述而且,在現實世界裡面,替代役備役的演訓召集已經真實出現過了就在2013年7月12日,台中市政府已經舉辦一次替代役備役役男演訓召集舉辦地點就在台中市政府臺灣大道市政大樓廣場總共召集1個中隊90名替代役備役役男,而且意義重大當時連內政部役政署署長林國演都親自到場督導了喔全國各替代役需用機關及縣市府也都派員前往觀摩了喔然後於2014年8月8日,彰化縣政府也舉辦一次替代役備役役男演訓召集舉辦地點就在彰化縣彰化市的南郭國民小學篤行館舉行總共召集1個中隊90名替代役備役役男,出席的長官計有彰化縣政府秘書長賴振溝內政部役政署長林國演內政部役政署副署長沈哲芳權益組代理組長吳岳秀彰化縣後備指揮部指揮官廖裕鴻民政處長邱士平及新聞副處長吳禎祥等人共同主持開訓典禮結論就是,替代役備役役男是真的有召集這一回事喔不過不管是演訓召集,還是勤務召集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都需要編列預算支付經費不過這筆預算有多少人願意出錢呢?各級縣市政府又有多少預算去編列呢?果真編列太多預算進去執行替代役備役役男召集業務到時候在縣市議會備詢時,會不會被若干位縣市議員質疑浪費經費這是個很現實的問題,需要諸位行政首長仔細思考以上,貢獻一些自己微薄的知識給各位做個參考如果有其他需要補充說明的地方還請各位多多指教囉,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