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日休 wrote:
因為蔣介石對外是稱繼...(恕刪)
插個嘴說個題外話...
限定繼承可不是不用還債....而是還債額度以繼承額度為上限...
民國98年修訂的民法繼承篇,將「父債子還」陋習修正為以繼承人負限定責任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
限定繼承是一般通俗的說法,正確的法律名詞是「概括繼承有限責任」,指繼承人概括承受了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和義務,但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僅需以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也就是說繼承人不用以自己固有的財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