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菲狗 wrote:不同意這點有些病是...(恕刪) 不長眼的人擺在同性堆裡與異性堆裡被對待的方式會不同.以色列似乎女性軍人也大多都是集中獨自編成一個單位而不是打散混編在男性單位中(整連的戰車上組員全都是女性啊...)
cche1079 wrote:應該要把女兵都編在...(恕刪) 完全支持這論點。女性當兵有沒有必要,當然有限定適合女性特質的兵科,並集中於同性別的單位,有發揮效果之用。不分官科且男女混營,有腐化軍營之用。個人覺得是看對誰用,若是敵對國家,我希望他們走後者路線。
應該是說女生服兵役盡義務之必要,大法官釋字490號就已有解釋,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90重點有幾個理由,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四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第四條規定:凡身體畸形、殘廢或有箇疾不堪服役者,免服兵役,稱為免役;第五條規定:凡曾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禁服兵役,稱為禁役。上開條文,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復次,男子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且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然而推算釋字解釋與替代役修法與實行的時間點是在之前的,解釋是88年10月1日,也就是1999年,而2000年1月,完成《兵役法》修正及《替代役實施條例》立法。8月,首次徵集替代役。2014年4月,首度辦理抽籤一般替代役:經徵兵檢查,體位被判定為常備役體位者,每年分上下年度申請,依照目前法規命令役期比替代役體位多15天。研發替代役:具國內或採認之國外大學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歷者,不分體位均可申請,除體位因素外,其餘皆須依規定提出申請。產業訓儲替代役:具國內大專以上之學歷者,不分體位均可申請。顯然若以公平性原則來說替代役修法時女性為何不能納入,不管是義務還是權利,女性也應該有機會得到後兩者的機會不是嗎?更別提去公家機關當一般替代役了,至少這才能說服為何女性不用盡憲法義務服兵役吧,服役就是廣義的為國家盡義務,現在有了替代役後,那釋字490號的理由其實是備受挑戰的,然而這猶如案件敗訴定讞不得上訴一般的被人遺忘。
kennychu123 wrote:不同意這點 才剛想說大法官釋憲過你就說了對阿~替代役出了~這釋憲就有挑戰了不然講更難聽一點40歲後沒有小孩就去當替代役反正大法官釋憲就是指生小孩嘛~既然沒生,那就去當兵當然也不苛求,可以拿未停經的證明去延役~要延幾年隨你~有本事延到70歲替代役體諒你年紀大了,來個文書掃地職務,類義工,付出一點點,這樣不過分吧搞不好還可以促進生育率不過這年頭,台灣女生風氣唉~要什麼都要給,要求什麼都辦不到
hausenhaifen wrote:女生適不適合當兵 ...(恕刪) 腦筋裝點軍事知識不用肌肉的一把T65也就近3kg,抬不動還可以依託射擊拿不久跑不快沒關係,但至少要懂.讓全民都有點腦袋可以吐槽現在的沒知識軍事新聞飛彈掉下來的第一時間知道去哪裡怎麼做可以有最高的存活率這樣就可以了還有生的好看苗條與軍事並不牴觸USMC新訓對女兵的教誨是"不學男人,而是要不失女性風采的完成任務"好好完成一件事不見得僅能靠肌肉,也不是全靠肌肉就能成的.
女生可以不當兵,但是不要拿懷孕來說嘴如果真要拿來說嘴,那也應該是下面這種情境女生於18-25歲有至少生一胎的義務,可以生自己的小孩,也可以代理孕母,代生別人的小孩.因為你的子宮必須為國家奉獻,若是你還沒有結婚,那就幫忙生別人的小孩,做代理孕母如果你的子宮有問題,則可以像男生身體有問題一樣,可以免疫.(因為很多40歲的夫妻懷孕不易,需要代理孕母)男生當兵不是為了自己,女生生下的則是自己的骨肉,一個為公,一個為私,兩者不能相提並論再來,女生不服兵役,可以服社區服務役/照護役/護士役/托兒役/替代役/清潔役...說都說不完很多男生在服的替代役,女生不能做嗎?乾脆男生全部去服紮紮實實的兵役,替代役全部給女生服聯勤兵工廠裡面的女工,全部給女生去服部隊外包的工作,全部給女生去服上面我說的全部都是幹話因為不可能實現我只希望女生可以收斂一點,不要得了便宜又賣乖,難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