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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交開箱文] 四五手槍問世百年採購案


pcgamer wrote:
但印像中...頂住滑套就不擊發了...
...(恕刪)


因為 滑套 頂著(滑套外)擊鎚 而擊鎚頂不到撞針 當然 無法擊發 但如果是 克拉克手槍 擊鎚不是在(外部)

Mike H wrote:
這位FFL是個體戶,在家裏辦轉讓手續 ...(恕刪)

抱歉 請教個問題 買槍要經過FFL 那DISCOVERY 頻道裡有個節目叫(倉儲挖寶王)的節目不知看過沒有

就是有些租用倉庫的 如果時間過了 倉庫的業主就有權直接競標拍賣掉裡面的東西

他會打開門讓你看裡面有什麼 可是不能進去翻 出高價者得 裡面的東西就全歸得標者

其中有好幾集 他們標得倉庫後都在裡面翻出了槍 然後直接拿去賣

我的問題是 像你買的1911起碼有個來源 如果改天想賣 需要另外辦什麼手續??

像影片中的也不知原槍主是誰 這樣賣有另外不同的手續嗎??

那在路上或是垃圾桶裡撿到槍也可直接賣嗎??(有些人作案後 會直接把槍丟棄)

當然以上問的是在正常合法的情況下的做為

因為每次看那節目有翻到槍 心中就產生極大的疑問

身在台灣實在不瞭解美國在這方面實際的法律規定 還請解惑 謝謝

另外請問你是軍火酷的那位Mike嗎?


我的問題是 像你買的1911起碼有個來源 如果改天想賣 需要另外辦什麼手續??


美國聯邦法律規定槍店出售槍枝 或者跨州購買
必須經過FFL辦理FBI犯罪紀錄調查
除非地方法律另有規範 同州居民可以私下買賣槍枝
賣方只要在合理範圍內 了解買方可以合法擁有槍隻 就沒有法律責任

例如我所住的州
規定列管名單上的槍枝(所有合法手槍和大部份半自動步槍)
都得經過州警局犯罪紀錄調查 沒有私下交易這碼子事
另有幾個州 管得更嚴 有槍照制度 就得看他們的具體規定

像影片中的也不知原槍主是誰 這樣賣有另外不同的手續嗎??
那在路上或是垃圾桶裡撿到槍也可直接賣嗎??(有些人作案後 會直接把槍丟棄)


光看聯邦法律 是合法的
但是在槍械法律嚴格的州 就難講了

另外請問你是軍火酷的那位Mike嗎?


正是在下

Mike H wrote:
2011年對於槍迷來...(恕刪)


真羨慕!

Mike H wrote:
規定列管名單上的槍枝(所有合法手槍和大部份半自動步槍)
都得經過州警局犯罪紀錄調查 沒有私下交易這碼子事
另有幾個州 管得更嚴 有槍照制度 就得看他們的具體規定

...(恕刪)


想問一個 彈夾問題! 在國外 (泰國 菲律賓有看過IPSC 快速射擊比賽)


相信美國一定也有 IPSC 運動 只是好奇的是 我知道美國對於民用槍械在 彈夾容量是有限制的 通常手槍都是6發到10發之間


但 IPSC運動 隨便一個彈夾都是 21發起跳 甚至還有40發長彈夾 那這不就跟 限制彈夾數量有互相矛盾的問題!
美國 1994~2004 之間 曾有條聯邦法
限制民用可卸式彈匣容量 不能超過十發
此法失效後 彈匣做到多大都行

除了少數幾個州自己立法限制

California - 10 發
Hawaii - 10 發 僅限手槍
Maryland - 20 發
Massachusetts - 10 發
New Jersey - 15 發
New York - 10 發


Mike H wrote:
美國 1994~2004 之間 曾有條聯邦法
限制民用可卸式彈匣容量 不能超過十發
此法失效後 彈匣做到多大都行

除了少數幾個州自己立法限制

California - 10 發
Hawaii - 10 發 僅限手槍
Maryland - 20 發
Massachusetts - 10 發
New Jersey - 15 發
New York - 10 發

...(恕刪)


所以不就是 這幾個 有限制 彈夾裝彈數量的州 要玩 IPSC 這種運動 不就 綁手綁腳
所以不就是 這幾個 有限制 彈夾裝彈數量的州 要玩 IPSC 這種運動 不就 綁手綁腳


有些比賽安排 Limited 10 分組
規定彈匣不論容量只裝10發 外加槍膛內一發
或者到自由地區舉辦比賽

Mike H wrote:
有些比賽安排 Limited 10 分組
規定彈匣不論容量只裝10發 外加槍膛內一發
或者到自由地區舉辦比賽

...(恕刪)


那更好奇的是 假如攜帶了超過數量彈夾進入該洲 會觸法嗎? 很久以前就知道 每個洲法律不一樣

那帶了一個 超過10發彈夾到一個 不得裝10發彈夾的洲 會發生什麼事



也聽過 美國槍械的申請規則(笑話) 申請手槍要經過7天審核期是因為 假如本來想殺人的 但因為申請需要7天 在這7天內好好考慮是否要殺人! 也可能到了第7天 又改變主意 不殺了 當然這是一個笑話


手槍需要申請是因為 手槍好帶 容易藏在口袋內 長槍 (來福)不好攜帶所以不需要申請(簡單登記一下) 買了就走

長短槍 申請 怎麼差那麼多!!!
那更好奇的是 假如攜帶了超過數量彈夾進入該洲 會觸法嗎? 很久以前就知道 每個洲法律不一樣
那帶了一個 超過10發彈夾到一個 不得裝10發彈夾的洲 會發生什麼事


具體得看該州法律
例如加州 禁止持有沒在2000年前進入該州的高容量彈匣
帶進去鐵定犯法
(至於如何取締 不是豬頭反槍議員們關切的重點)

馬里蘭州禁止製造出售購買轉讓高容量彈匣 卻不禁止持有使用
所以在帶進州內 並不犯法
(至於這條法律是否有助治安 也不是豬頭反槍議員們關切的重點)


也聽過 美國槍械的申請規則(笑話) 申請手槍要經過7天審核期是因為 假如本來想殺人的 但因為申請需要7天 在這7天內好好考慮是否要殺人! 也可能到了第7天 又改變主意 不殺了 當然這是一個笑話


聯邦法律沒規定等後期 許多州買手槍可以當天帶走
有些人認為這規定可讓試圖買槍犯罪或自殺者冷靜
少數個案 或許如此
不過對於已經擁有槍械的民眾來說 只是擾民

南京大屠殺一書作者張純如
住在有法定等候期的加州
卻也輕易找到漏洞 買法律不視為真槍的黑火藥手槍
當天就付錢領槍 成功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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