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CK wrote:
是嗎?The United...(恕刪)
你應該去文美國政府
告知AIT官網的用字錯誤
另外
依據國際法
兩國條約如以不同文字書寫
兩份不同文字的同一份條約
應經簽約國雙方檢視確認後簽訂
無論任何一種文字的條約經雙方檢視簽訂後
都不能否認或質疑另一份不同文字的相同條約的效力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第33條 以兩種以上文字認證之條約之解釋
一、條約約文經以兩種以上文字認證作準者,除依條約之規定或當事國之協議遇意義分歧時應以某種約文為根據外,每種文字之約文應同一作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