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ttery0922 wrote:這是接收機無發射阿合法的...我都當FM收音機用(恕刪) 我曾問過NCC,在台灣擁有全頻接收機這是非法的。有興趣的人可去NCC網頁的意見信箱寫信請教,即知本人非亂說。
cowboytwn wrote:我曾問過NCC,在台...(恕刪) 我前面說過了有法依法~無法無罰靜候審判結果老實講如果你去大陸拿著這些東西在基地附近徘徊下場會不一樣嗎?最進老共好像還訂出了軍事基地低空攝影限制
dnetal_tw wrote:...(恕刪) 軍用機場周圍禁養飛鴿案國防部於91年4月17日修訂「要塞地帶堡壘法」增(修)訂條文,經立院通過及總統頒布施行,將軍用機場納入要塞予以管制,明訂其四周禁養飛鴿,制定罰則並予鴿舍拆遷補償;經與養鴿戶及各界代表協商確認,國防部於92年11月7日頒布國軍「軍用機場周圍禁止飼養飛鴿補償費申請審核及發放作業規定」,以維護養鴿戶應有權益。
我想NCC能引用的法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使用未經審驗的設頻設備,違反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二十二、妨害性干擾:無線電通信作業產生之干擾,危及無線電導航或其他無線電安全維護作業,或對合法無線電通信造成明顯減損、阻礙、重複中斷等現象者。另外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技字第09605099000號公告修正主旨:公告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並自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起施行。依據:電信法第49條第4項。公告事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一、無線電發射機。二、無線電收發信機。但不包括下列器材:(一)船舶用航儀設備:Decca航行儀、全球航行衛星系統、羅遠、導航設備、衛星導航系統、回音測深儀、船速器、雷達及航行自動識別系統。(二)船舶用潮流計、水深計、漁探器、聲納、無線電浮標、船舶用衛星追蹤發報器。(三)無線射頻辨識器材之被動式電子標籤。三、無線電收信機。但不包括下列器材:(一)廣播、電視頻段接收機。(二)僅具接收功能之全球定位系統接收器。(三)供接收機使用之低雜訊放大器。(四)船舶用氣象接收機、網位接收器、亞美加接收器。(五)僅具接收功能之測速雷達感應器。四、工業、科學、醫療用輻射性電機。但不包括下列器材:(一)非通信用超音波設備。(二)示波器、脈衝產生器、碼型產生器、延遲產生器、信號(波形)產生器、計頻器、頻譜分析儀及被動式金屬探測器。(三)半導體構裝用設備:黏晶機、全自動捲帶式構裝機及銲線機。(四)供濺鍍半導體晶圓產生氣相沈積之器具。(五)供濕蝕刻、顯影、去除光阻物或清洗半導體晶圓及平板顯示器之器具。(六)半導體晶圓疊晶沈積機。(七)製造半導體用之氣相沈積器具。(八)磁共振醫療設備。五、其他具有產生無線電輻射能之電機。因此,使用未經審驗之全頻接收機有觸法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