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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搜軍方頻道-幻象迷成現行犯

edison01 wrote:
我只用過擴頻的來收聽過, 我知如果被贓到肯定有事, 雖然我有4級執照


其實違法的是你 使用改裝無線電

andy9999 wrote:
我找到了請不要食言h...(恕刪)


真是有用力做功課喔!

接下來就要看支票能否兌現了!

allen_yeh wrote:
其實違法的是你 使用改裝無線電(恕刪)



是啊, 但是我不會白目到機場旁還帶這個東西
Edison
battery0922 wrote:
這是接收機無發射阿
合法的...我都當FM收音機用(恕刪)

我曾問過NCC,在台灣擁有全頻接收機這是非法的。
有興趣的人可去NCC網頁的意見信箱寫信請教,即知本人非亂說。
cowboytwn wrote:
我曾問過NCC,在台...(恕刪)


我前面說過了

有法依法~無法無罰

靜候審判結果

老實講如果你去大陸

拿著這些東西

在基地附近徘徊

下場會不一樣嗎?

最進老共好像還訂出了軍事基地低空攝影限制


看來請一百片雞排那位,應該是新竹市的吧~~大庄的雞排不錯吃~~
andy9999 wrote:
我找到了請不要食言h...(恕刪)





dnetal_tw wrote:
...(恕刪)



軍用機場周圍禁養飛鴿案


國防部於91年4月17日修訂「要塞地帶堡壘法」增(修)訂條文,經立院通過及總統頒布施行,將軍用機場納入要塞予以管制,明訂其四周禁養飛鴿,制定罰則並予鴿舍拆遷補償;經與養鴿戶及各界代表協商確認,國防部於92年11月7日頒布國軍「軍用機場周圍禁止飼養飛鴿補償費申請審核及發放作業規定」,以維護養鴿戶應有權益。
Edison
我想NCC能引用的法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
使用未經審驗的設頻設備,違反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二十二、妨害性干擾:無線電通信作業產生之干擾,危及無線電導航或其他無線電安全維護作業,或對合法無線電通信造成明顯減損、阻礙、重複中斷等現象者。

另外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技字第09605099000號公告修正
主旨:公告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並自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起施行。
依據:電信法第49條第4項。
公告事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
一、無線電發射機。
二、無線電收發信機。但不包括下列器材:
(一)船舶用航儀設備:Decca航行儀、全球航行衛星系統、羅遠、導航設備、衛星導航系統、回音測深儀、船速器、雷達及航行自動識別系統。
(二)船舶用潮流計、水深計、漁探器、聲納、無線電浮標、船舶用衛星追蹤發報器。
(三)無線射頻辨識器材之被動式電子標籤。
三、無線電收信機。但不包括下列器材:
(一)廣播、電視頻段接收機。
(二)僅具接收功能之全球定位系統接收器。
(三)供接收機使用之低雜訊放大器。
(四)船舶用氣象接收機、網位接收器、亞美加接收器。
(五)僅具接收功能之測速雷達感應器。
四、工業、科學、醫療用輻射性電機。但不包括下列器材:
(一)非通信用超音波設備。
(二)示波器、脈衝產生器、碼型產生器、延遲產生器、信號(波形)產生器、計頻器、頻譜分析儀及被動式金屬探測器。
(三)半導體構裝用設備:黏晶機、全自動捲帶式構裝機及銲線機。
(四)供濺鍍半導體晶圓產生氣相沈積之器具。
(五)供濕蝕刻、顯影、去除光阻物或清洗半導體晶圓及平板顯示器之器具。
(六)半導體晶圓疊晶沈積機。
(七)製造半導體用之氣相沈積器具。
(八)磁共振醫療設備。
五、其他具有產生無線電輻射能之電機。

因此,使用未經審驗之全頻接收機有觸法之虞。

T.A.F. wrote:
不懂可以閉嘴好嗎?什...(恕刪)


對於沒興趣的人而言.是真的很閒
台灣已經不錯了.不知對岸會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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