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狼教頭 wrote:美國沒有任何法律條文...(恕刪) 美國有法律規定哦,只是中國軍盲自己騙自己,台灣關係法是法律條文,至於中國愛講的三個公報只是當時的政治宣傳,後續政府根本不用遵守《臺灣關係法》第一條明確指出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包括杯葛或禁運)解決台灣未來的作為,均會威脅太平洋和平與安全,美國將嚴重關切;美國將繼續提供防衛性武器給台灣;美國也將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高壓手段,危及台灣人民安全與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臺灣關係法》法律上優於《八一七公報》,《臺灣關係法》為美國法律,《八一七公報》為政策聲明。美國國會制定與總統簽署之法律確認《臺灣關係法》的法律位階高於公報。
韓國紳士 wrote:抗議譴責也叫嚴重關切...(恕刪) "模糊策略"就是保持戰略主動...烏龜懂個屁....先不說《臺灣關係法》在美國法律位階高於公報...就時間先後來說,早在卡特決定與土共建交之前,台美雙方就已經在進行《臺灣關係法》協商...由美國國會提出立法...一切都是按事先安排好的劇本走...烏龜懂個屁....
韓國紳士 wrote:抗議譴責也叫嚴重關切...(恕刪) 直接忽略掉上面那段嗎? 當然五毛也會覺得老美抵抗跟中國嘴砲一樣不然自己吹幾個小時拿下台灣,又說美國不會幫,那麼久不打台灣,大概是國軍火力太強,嚇到解放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