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服役條例(民國102年修訂):第六條>志願士兵服現役不得少於四年,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於甄選時明定之。第七條>志願士兵退伍、除役時,其退除給與之發給,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第八條>不合發給退除給與之志願士兵,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已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利率加計利息後,一次發還。3年就退有點虧,不過這種事撐不下去也別勉強,平安退伍最重要.
3年退伍,只能拿回"自己"每月繳的退撫費:(二兵+一兵+上兵...)X台銀利率=退休金.每月扣繳的退撫基金:二等兵共2269元個人794政府1475一等兵共2443元個人855政府1588上等兵一級共2617元個人916政府1701上等兵二級共27929771815上等兵三級共290510171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