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105年7月7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報廢財物轉撥原則辦理。二、請欲提出申請單位詳閱附件處理原則。三、本案轉撥下列單位(台中市內)資格如下(一)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及團體。(二)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三)其他教育相關團體。四、本案申請期限:106年1月19日依附件申請表來函大甲高工申請。五、期間造成各社福團體的困擾,敬請見諒!請參閱大甲高工網站http://www.tcvs.tc.edu.tw/bulletin.do?opr=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