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成立4年,申請專利數量2000個,很多網友嘲笑中國專利水準低,進軍國外貽笑大方。在這裡,我看到了台北專利業者 專利瘋子(http://billbine.pixnet.net/blog) 曾在2009年與2010年在大陸負責專利業務的感想文章,分享給大家。
令人感動的中國大陸專利審查指南
每次我看到中國大陸的專利審查指南的一段內容,常常會讓我很感動,也很感慨,而這段內容是在審查指南第2篇,第249頁,其如下所示:
6.1.4.2 駁回的理由
在駁回理由部分,審查員應當詳細論述駁回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尤其應當注意下列各項要求。
(1) 正確選用法律條款。當可以同時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不同條款駁回申請時,應當選擇其中最為適合、占主導地位的條款作為駁回的主要法律依據,同時簡要地指出申請中存在的其他實質性缺陷。
(2) 以令人信服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作為駁回的依據,而且對於這些事實、理由和證據的聽證,已經符合本章第6.1.1節所述的駁回申請的條件。
(3) 對於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並且即使經過修改也不可能被授予專利權的申請,應當逐一地對每項權利要求進行分析。
駁回的理由要充分完整、說理透徹、邏輯嚴密、措詞恰當,不能只援引法律條款或者只作出斷言。審查員在駁回理由部分還應當對申請人的爭辯意見進行簡要的評述。
看到沒,這是中國大陸的審查指南內容!這居然是我們大部分人所認為的共產專制國家所寫的審查指南!一個我們很多人以為是獨裁專制的國家,在專利的制度上居然訂定這麼清楚要求審查委員的規定,要求「駁回的理由要充分完整、說理透徹、邏輯嚴密、措詞恰當,不能只援引法律條款或者只作出斷言」!
反觀,台灣,號稱法治民主的國家,專利審查基準都沒有這樣規定!還讓不懂專利的外審人員亂審。此外,我從工作到現在,看到的台灣核駁審定書還沒有出現「充分完整、說理透徹、邏輯嚴密、措詞恰當,不能只援引法律條款或者只作出斷言」的特點。
看到大陸這麼保障專利申請人的權益,痞子真的建議各位申請人:直接請大陸專利算了,反正大陸市場那麼大,審查也相當公平公正,很難讓人有種錢花的不值得的感覺。
亦師亦敵的中國大陸審查員
剛來到現在工作的事務所時,那時笨笨的我講錯了一句話:「我對中國大陸的核駁案很有興趣」。老闆聽到之後,就把一堆中國大陸的專利核駁全部丟給我來處理,讓我彷彿是掉入水深火熱的地獄中,常常要跟大陸審查員斗"法"。
雖然跟大陸審查員鬥法很辛苦,但是在這過程中,不僅因為常常翻閱中國專利法、專利實施細則以及審查指南,而熟悉大陸專利法規,同時也因為常常閱讀大陸的審查意見通知書,知道許多中國專利實務,了解"大陸審查員在玩甚麼把戲"。
工作上,大陸審查員雖然算是我要對付的敵人,但是每次收到大陸的審查意見通知書時,我都會肅然起敬,尊敬這些在對岸的敵人,因為大陸審查意見通知書常常寫的實在太詳細了!清清楚楚、巨細靡遺地交代申請的專利為何被判死刑,而且核駁的理由大多相當充份、有說服力、又符合中國專利法規。完全不像台灣的審查委員,很多都不按照規矩來審查,像是不看專利審查基準來審專利。
另外,也常因為大陸審查員寫的審查意見太過詳細了,讓我在處理大陸核駁的過程中,了解甚麼是創造性(即台灣所謂的進步性)以及如何審查創造性。所以,換個角度來說,中國大陸專利審查員不僅是我尊敬的敵人,同時也可以算是我的老師!
上述兩篇文章來自台北資深專利業者 專利瘋子 的痞客邦部落格,專利瘋子多個文章中提到對台灣和大陸專利的看法,感興趣的朋友請進入他的部落格http://billbine.pixnet.net/blog
上述兩篇文章引述網址:http://billbine.pixnet.net/blog/post/23353650
http://billbine.pixnet.net/blog/post/24048408
由於看到兩篇文章很有興趣,就用手機上網放入01,忘了加入鏈接,這裡我對專利瘋子表示歉意,希望得到諒解!
同時我有看到有網友PO出2014版台灣的審查指南,反駁上述2篇文章觀點,這裡解釋下,上述2篇文章于2010年之前發表,因此只代表之前那段時期的觀點,不代表作者現在的觀點,請閱文者留意。作者專利瘋子近期也發表了不少關於專利的文章,請有心的網友進入他的部落格查閱。
幾十年來台灣一直停滯不前,甚至貢高我慢、自我感覺良好,殊不知島外的世界進步得很快,光是看某些少部分人最討厭的韓國,不僅從金融風暴中站起來,還以飛快的速度進步,光從電視節目的水準就可以看出遠超過台灣。然而我們只看到自己的優點,甚至只看到別人的缺點----。
台灣人養尊處優太久了,寬己責人太久了,多希望能夠看到更多願意為自己負責,願意真正為台灣做更多事的人站出來。
真理踹共 wrote:
令人感動的中國大陸專利審查指南...(恕刪)
不可否認, 大陸的審委的確是比台灣的審委認真很多...


但以整體專利水準來看, 的確是還有很多路要走. 無論是說明書的品質, 事務所的品質, 跟判決結果, 一般人看的到的是這些...

至於專利審查指南跟審查/核駁理由, 除非你是發明人, 而且是很關心審查進度的發明人, 一般人大都是看不到也看不懂的吧, 只會問那是啥? 一聽是跟法條的解釋與運用有關就丟給律師/專利師了...

真理踹共 wrote:
小米成立4年,申請專利數量2000個
數量不多也不少, 但後續有沒有用就看以後的驗證嘍...

「旅行不是為了孩子會記得這趟旅程,而是我們旅程的回憶裡有他們。」 - 網友分享
一、 專利申請的種類共分三種:
1. 發明專利之申請
2. 新型專利之申請
3. 設計專利之申請
二、 申請專利數 "不等於" 專利核准後之專利取得 之數量:
以"小米"為申請人之中國專利申請案為例:(申請日期:2005年3月25日~2015年01月14日)
發明公開(發明專利)為: 1250 件
發明公告(發明授權)為: 11 件
新型(實用新型)為: 42 件
設計(外觀設計): 76 件
扣除申請未公開的申請案,小米公司目前已申請的數量為1368件

"6.1.4.2 駁回的理由
在駁回理由部分,審查員應當詳細論述駁回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尤其應當注意下列各項要求。
(1) 正確選用法律條款。當可以同時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不同條款駁回申請時,應當選擇其中最為適合、占主導地位的條款作為駁回的主要法律依據,同時簡要地指出申請中存在的其他實質性缺陷。
(2) 以令人信服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作為駁回的依據,而且對於這些事實、理由和證據的聽證,已經符合本章第6.1.1節所述的駁回申請的條件。
(3) 對於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並且即使經過修改也不可能被授予專利權的申請,應當逐一地對每項權利要求進行分析。
駁回的理由要充分完整、說理透徹、邏輯嚴密、措詞恰當,不能只援引法律條款或者只作出斷言。審查員在駁回理由部分還應當對申請人的爭辯意見進行簡要的評述。
看到沒,這是中國大陸的審查指南內容!這居然是我們大部分人所認為的共產專制國家所寫的審查指南!一個我們很多人以為是獨裁專制的國家,在專利的制度上居然訂定這麼清楚要求審查委員的規定,要求「駁回的理由要充分完整、說理透徹、邏輯嚴密、措詞恰當,不能只援引法律條款或者只作出斷言」!
反觀,台灣,號稱法治民主的國家,專利審查基準都沒有這樣規定!還讓不懂專利的外審人員亂審。此外,我從工作到現在,看到的台灣核駁審定書還沒有出現「充分完整、說理透徹、邏輯嚴密、措詞恰當,不能只援引法律條款或者只作出斷言」的特點。
看到大陸這麼保障專利申請人的權益,痞子真的建議各位申請人:直接請大陸專利算了,反正大陸市場那麼大,審查也相當公平公正,很難讓人有種錢花的不值得的感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發明專利逐項審查撰寫指南(2014年版)第1頁的實體審查基本原則:
1.2 實體審查基本原則
審查人員在進行實體審查時,首先要詳細閱讀專利說明書、圖式,正確
理解發明所要解決的問題,理解解決問題獲致功效的技術手段,明確且充分
理解該技術手段的全部技術特徵,審查人員在閱讀和理解發明時,須以每一
請求項所載之發明為對象,逐項判斷是否滿足專利要件,並就申請案請求項
依逐項論述或群組論述方式作成審查意見,具體論述核准或核駁專利之事證
及心證理由。其基本原則如下:
(1) 在理解說明書內涵基礎下,進行逐項解析及確定各請求項之發明。
(2) 依所認定各請求項之發明,進行先前技術檢索。
(3) 依所認定各請求項之發明與檢索之相關先前文獻進行比對,並找出與請
求項之發明相關之適當引證文件,具體指出引證相關段落或圖式。
(4) 逐項審酌下列事項:
發明定義(專21)。
產業利用性(專22.I 前)。
新穎性(專22.I)。
進步性(專22.II)。
擬制喪失新穎性(專23)。
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標的(專24)。
記載要件(專26)。
先申請原則(專31)。
同一申請人於同日就相同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及新型而不依期擇一或
其新型專利於發明審定前已不存在(專32.I、專32.III)。
發明單一性(專33)。
分割後之申請案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
揭露之範圍(專34.IV)。
修正超出申請時所揭露之範圍(專43.II)。
補正之中文本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專44.II)。
誤譯之訂正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專44.III)。
改請後之發明申請案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所揭露之範圍(專108.III)。
(5) 經審查為不准專利時,應就申請案請求項依逐項或群組論述方式作成審
查意見,具體論述核駁專利之事證及心證理由。
(6) 經審查為准予專利時,應明列無專利法第46 條規定之情形,並就申請
案請求項之發明與引證文件比較審查結果。
(7) 說明書及圖式所揭露之缺失,亦應一併告知申請人。
→ 台灣的智慧局有規範審查委員在撰寫審查意見時,應具體論述核准或核駁專利之事證及心證理由,並不像板大說的"只援引法律條款或者只作出斷言"。另外,台灣智慧局的外審委員都是有受過專利法、審查機準課程培訓過的大學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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