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003819 wrote:
我也建議你退貨,既然你不認同店家賠償機制就代表不認同這項買賣行為成立
店家可以換貨或退貨款給你,但自己最好知難而退,不要把自己搞得這麼難看
全世界沒有一個生意人不想讓客人掏錢出來,以商品價值來看,店家的賠償已經符合比例原則,消費者自己的損失不應該無限上綱
"無限上綱"?????
符合比例原則? 請問已經成立的訂單補償明顯比未成立的訂單還要差,哪裡有比例? 消費者已付款,叫做訂單成立,消費者未付款,叫訂單成立? 明顯失衡的賠償辦法,叫做無限上綱? 要求比未成立訂單更優渥辦法,這叫無限上綱? 不知道你所謂的無限上綱是從哪個觀點看來的,這我比較好奇
"既然你不認同店家賠償機制就代表不認同這項買賣行為成立"
消費行為都已成立,請問與店家賠償機制又有何關聯???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