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Young wrote:
用SEP提告 並不違反FRAND
是收取的金額大小違不違反FRAND
你說錯了....
MOTO就有拿SEP告微軟<---也沒反壟斷啊
GOOGLE: 從法官判決Microsoft. v. Motorola案來看 SEP標準專利之權利金計算(上)
拿美國的案子駁人家歐盟調查的論點好像怪怪的...
話說回來,
Microsoft v. Motorola這個案子是微軟告Moto,
理由就是Moto要求過高的權利金(四十億美金),
法院判決的結果換算成專利權利金約為1.8M美金,
所以法院判決Moto違反FRAND的契約關係本質,
Moto須支付違約金14.5M,
也就是說最後Moto須先淨支付12.7M給微軟,
同時微軟得以支付 法院判決的權利金(遠低於Moto的期望) 使用Moto的標準專利
結論是: 標準專利真的沒比較好用 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