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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專利戰真的是一件只有對廠商有益的事,而無益於創新。

APPLE用外型去告星星星..
想想就覺得..

以前出過MAC MINI
跟我20年以前工廠的lanstaion也很像..
比例大小不就是那個樣嗎?..


遇到不爽.就PO到網路上.有用嗎??
從蘋果打專利戰就知道他們打的如意算盤

打得赢就趕盡殺绝,打不赢就要求和解.

Jobs年輕時還在公司升起海盗旗

蘋果最厲害的是商業手法
perk wrote:
創作者不管是出自自願或那是工作的一部分
做出來的東西本來就是在某種利益能夠互相接受的條件下的產出物
公司不是創作人, 但是他們雇用員工來幫做這件事
薪水換專利也是合情合理
"立法的意義是要保障創作者"
在上述情況下, 公司就等同於創作者


我沒有說把智慧當成財產是一件不合理的事。

但是它的界線到底在哪裡?如果你要無限上綱的話,任何一件先被註冊的東西都可以變成專利。比方說,某一種特定的構圖技巧,某一種文章架構的編排(起承轉合)、某一類的修詞方法或是文體、特定的舞步、璇律、某一道菜的做法、鍵盤的排列方式、電風扇的造型………
那麼這到底會變成什麼樣子的一個世界?



當然一切都是利益考量,公司顧用員工,員工生產的東西屬於公司的,在這契約之下都很合情合理。


不過即然一切都是利益考量,那麼大環境的東西怎麼辦?我是說……講白話一點,在這一切都是合情合理的但如果不能夠優先保障公司本身的利益,那麼對所謂的智慧的產出也可以丟棄到一邊去。
我相信這並不是智慧財產權的立法精神吧。


睿鞅 wrote:

"創意者的創意在被買斷之後就停止了"
這句話很有趣
為何會願意賣?
沒有得到滿意的報酬為什麼要賣


我只知道當初比爾蓋茲跟他的朋友買DOS軟體的時候,是用極低的價錢買入,然後用很不對等的價錢賣給IBM。很多時候創作者並不知道自己的東西價值在哪裡,因為價值會被市場運作給決定。而市場價值往往被有能力的組織或是財團在操控。

而且如果日後創作者要是發現自己的東西很值錢的話,他要再去賣給其他公司……很抱歉,專利權已不在你手上,你不能夠再從原本是你所創造出來的東西再延申創作,除非你先付一筆錢出來(或是你被這個公司顧用,而你的新創作也屬於該公司的財產),在這樣子的情況下,創作者本身的利益也是被犧牲的。


perk wrote:
如果說因為這樣就無法在創新
那就表示自己不夠聰明罷了


很多人一輩子就只有一個作品,而那一個作品就是驚世之作,你不能用生產出的量來計算它的價值。
尤其是一些藝術的東西。

CTfrank wrote:
APPLE用外型去告...(恕刪)


那大大要不要去看星星星跟蘋果的外型比較圖
之前吵得很兇,隨便GOOGLE一下應該都有

如果APPLE這樣算抄
那星星星那個我不知道算什麼了...

airforces wrote:
我沒有說把智慧當成財...(恕刪)


沒記錯的話,專利並不是只要申請就會過,而且有些很通用的東西好像也不能申請為專利

這方面我不是專家,不知上面說的有沒有錯。

但就三星這次的事件來說專利阻礙科技創新,我覺得不太對,因為三星是被告外型抄襲

外型這種東西,跟科技的創新有啥關係,

難不成智慧型手機只能做的跟APPLE的一樣才可以上網,才可以使用APP??

很顯然並不是,要拿外型這點來說阻礙創新,似乎是太牽強了些。
airforces wrote:
我沒有說把智慧當成財...(恕刪)


我覺得您講得很對, 但您說的界線我們並不能決定
因為我們都不是建立制度的人
但為何專利制度會被大多數人認可並不斷投入
這項制度就是大環境裡的大部分人都能接受的共識
若不合理到讓大部分的人無法接受
制度就不會存在

在我們身邊幾乎大部分的東西都是有專利的喔~
舉你說的例子"鍵盤的排列方式"就是有專利的
有興趣可以用google patent查一下, 這是美國的專利
只不過我們消費者比較不會被直接收取專利使用費用
但"也許"有隱含在售價裡
而使我們沒有明顯感覺到常見的東西其實很多都是有專利的

airforces wrote:
不過即然一切都是利益考量,那麼大環境的東西怎麼辦?我是說……講白話一點,在這一切都是合情合理的但如果不能夠優先保障公司本身的利益,那麼對所謂的智慧的產出也可以丟棄到一邊去。
我相信這並不是智慧財產權的立法精神吧。


我覺得智財權的立法精神, 就是要去保障擁有者
因為智財法將智慧視為財產, 而財產有歸屬
才有需要被保障的必要
但我們當然可以選擇將創作的事物無償貢獻給社會
這時創作者也無需捍衛自己的權益
因為創作者並不在意
所以也不用去探討智財法的存在與否

airforces wrote:而且如果日後創作者要是發現自己的東西很值錢的話,他要再去賣給其他公司...(恕刪)


比爾蓋茲用高價將DOS賣給IBM而IBM也接受
這是比爾蓋茲他有能力的地方
當初的創作者沒有看到這件東西的發展潛力
或是來不及在還沒賣出前就想出更多延伸的創作
表示他在當下的能力不夠而已
不然今天決定創意價值的就是他
所以我認為
您說的狀況並不能說創作者的利益被犧牲
只能說創作者沒有能力掌握自己的利益而已

再來, 如果之後有延伸的創作
並不一定就不能提出專利的申請
因為專利申請時強調的專利範圍若訂得太大
申請是不見得會過的
而專利戰就是在玩這個
每一項創新就是在不踩到其他專利的專利範圍下去創作的
所以我才會說
無法再創新, 那就表示自己不夠聰明(能力不夠)罷了
因為大家都是這樣玩
但文明的發展卻沒有因此停止
隨著技術的演進
專利書理所當然會越堆越多
會侵犯到別人的專利的情況
也會在創作或申請前進行專利檢索下的功夫不夠透徹而發生
那也表示別人比你要早提出一樣的想法

其實發文到這邊已經跟樓主的主題發散了
樓主下的結論"而智慧財產權的法律,保障的是公司的財產,而不是地方的智慧和創意。"
我認為這是對的
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本來就是人或公司, 因為智慧跟創意是被視為財產並有歸屬的
舉個粗淺的例子
金錢是一種財產, 錢被搶, 可以以法律追究搶你錢的人
因為法律保障的是人, 而不是錢本身
但假如人人都不在意被搶錢
"搶人錢要受罰"的法條就不會存在

但無益於創新我不認同
有利益的刺激, 絕對可以提升創新的速度
因為利益只對人有意義, 而智慧與創意來自於人

真的要探討可能連商業行為的相關理論或經濟學與社會學都要牽扯進來
我不懂這些, 這些超出我的能力範圍了

謝謝您的指教, 小弟受益良多
airforces wrote:
我沒有說把智慧當成財...(恕刪)


小弟家隔壁鄰居因為PS2跟PSP所以時常往來互動
有次閒聊跟小弟說一件有趣的事
鄰居的親戚的孩子被學校推出來參加科展
他參展的東西~~汽車防盜器
當然也沒拿到任何名次
科展後隔一天有個新加坡的廠商來找他
說是想要再了解一下他的汽車防盜器
當然就讓他瞭解個夠~~事後廠商也滿意的走了
在隔一天
那個新加坡的廠商又來了
跟他鄰居的兒子說~公司有意聘請他到新加坡當工程師
包吃包住~~一個月的月薪折合台幣約10萬
讓他繼續研發這個汽車防盜器
給他一天時間考慮
鄰居的兒子覺得只是應付科展隨便找個東西做
也沒有想到有人會請他去做工程師搞研發
後來拒絕了~~理由他想留在台灣+汽車防盜也不是什麼新奇的東西
之後到畢業到當兵退伍再也沒有任何廠商來找過他
現在出社會工作就非常後悔當初的決定

這個故事應該可以告訴您很多事
如果這個點子沒有辦法找到適合的延伸應用
一樣子是個點子也不會變專利~~更不用說拿來賺錢
而有多少公司覺得這可以拿來應用~~就要看有多少識千里馬的伯樂

在不知道能有多大的商業利益下覺得當初是賤賣
只是不肯吃虧+貪錢的事後諸葛
大部分的觀點其實我都能認同
但總覺得有些專利申請下來本身就是問題....
尤其是那些大頭症的公司
自以為大家都愛抄襲自己的東西
總將自己的專利無限上綱.....
方形有圓角正面僅有一顆實體按鈕就叫侵權....
吃像那麼難看也算是奇耙了!

艾因 wrote:
大部分的觀點其實我都...(恕刪)


學習總比造假好!!

只要有辦法跳出框框

造假純粹只是騙騙那些執迷者

然後出來給大家打臉



用外型告人

跟本超強嘛

這永遠無解阿
專利本來是基於保護自己的智慧財產權避免抄襲
但現在卻淪為各大廠獨佔技術的工具~~
大家好我是大青蛙!! NOKIA Lumia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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