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想就覺得..
以前出過MAC MINI
跟我20年以前工廠的lanstaion也很像..
比例大小不就是那個樣嗎?..


perk wrote:
創作者不管是出自自願或那是工作的一部分
做出來的東西本來就是在某種利益能夠互相接受的條件下的產出物
公司不是創作人, 但是他們雇用員工來幫做這件事
薪水換專利也是合情合理
"立法的意義是要保障創作者"
在上述情況下, 公司就等同於創作者
睿鞅 wrote:
"創意者的創意在被買斷之後就停止了"
這句話很有趣
為何會願意賣?
沒有得到滿意的報酬為什麼要賣
perk wrote:
如果說因為這樣就無法在創新
那就表示自己不夠聰明罷了
CTfrank wrote:
APPLE用外型去告...(恕刪)
airforces wrote:
我沒有說把智慧當成財...(恕刪)
airforces wrote:
不過即然一切都是利益考量,那麼大環境的東西怎麼辦?我是說……講白話一點,在這一切都是合情合理的但如果不能夠優先保障公司本身的利益,那麼對所謂的智慧的產出也可以丟棄到一邊去。
我相信這並不是智慧財產權的立法精神吧。
airforces wrote:而且如果日後創作者要是發現自己的東西很值錢的話,他要再去賣給其他公司...(恕刪)
airforces wrote:
我沒有說把智慧當成財...(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