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

本來打算買htc u12+,因為一件事只好改買p20


gubi1975 wrote:
想說好久沒支持htc...(恕刪)


優惠專案對學生合理

但對老師 跟職員我就覺得莫名其妙

是沒有在賺錢嗎???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以上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不知道樓主的言論能不能適用刑法第310條??????

我是覺得校園方案才9折
加上沒預購禮(你說那充電組就算了吧)
其實沒什麼必要去搶

3個月後的跌幅都比現在優惠
加上那時候的手機問題差不多也都冒出來了
真的要買到時評估看看也不遲

話說回來
HTC的行銷真的很不知變通
行銷不夠力,每次辦活動都引起民怨
第一線接觸民眾的這樣搞
難怪名聲越來越差
想買那隻就買,這是01不是fb

何必扯校園專案-不適用對象呢?一般校園專案都需附上(學生證)...

#你有學生證
樓主瘋狂被打臉
怎麼之後就神隱了呢~

jskid wrote:
刑法第310條「 ...(恕刪)


大大,法律不是只會貼法條就是懂法律了。
小弟拙見是根本沒有觸法,不用貼法條出來想嚇唬人……
更不用去找什麼律師說,因為律師的職業跟醫生一樣,哪裡有需求就滿足哪裡,所以哪一邊的律師說法都會和另一邊不同。
Nietzsche0990 wrote:
華為可是世界頂級大廠...(恕刪)
樓主買的是p20不是p20 pro,何來109屌虐103之說,p20甚至還比103低一分102,雖然說這一分一般人應該看不出差別,但還是提醒你一下

gubi1975 wrote:
想說好久沒支持htc...(恕刪)



別在業配文 這麼不待見HTC 就不要用

gubi1975 wrote:
想說好久沒支持htc...(恕刪)

現在的台灣人只剩小確幸心態嗎 只有優惠才會考慮小確幸一下嗎 雖然只是買支手機 但心態要正確才是阿 我也用華為手機 但我挺的是好手機不是小確幸
ZYWill wrote:
樓主買的是p20不是...(恕刪)

xxxx
  • 14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4)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