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以上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不知道樓主的言論能不能適用刑法第310條??????
我是覺得校園方案才9折加上沒預購禮(你說那充電組就算了吧)其實沒什麼必要去搶3個月後的跌幅都比現在優惠加上那時候的手機問題差不多也都冒出來了真的要買到時評估看看也不遲話說回來HTC的行銷真的很不知變通行銷不夠力,每次辦活動都引起民怨第一線接觸民眾的這樣搞難怪名聲越來越差
jskid wrote:刑法第310條「 ...(恕刪) 大大,法律不是只會貼法條就是懂法律了。小弟拙見是根本沒有觸法,不用貼法條出來想嚇唬人……更不用去找什麼律師說,因為律師的職業跟醫生一樣,哪裡有需求就滿足哪裡,所以哪一邊的律師說法都會和另一邊不同。
Nietzsche0990 wrote:華為可是世界頂級大廠...(恕刪) 樓主買的是p20不是p20 pro,何來109屌虐103之說,p20甚至還比103低一分102,雖然說這一分一般人應該看不出差別,但還是提醒你一下
gubi1975 wrote:想說好久沒支持htc...(恕刪) 現在的台灣人只剩小確幸心態嗎 只有優惠才會考慮小確幸一下嗎 雖然只是買支手機 但心態要正確才是阿 我也用華為手機 但我挺的是好手機不是小確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