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本會職掌係就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所規定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行為予以規範或行政裁處,倘事業之行為或案件性質非屬前述規範範疇者,或經調查結果,未合致法條所規定之處分要件,本會尚難依據公平交易法規定課以行政裁罰,而權益受損者應依其性質,循適當途徑(民事訴訟或消費爭議解決途徑)尋求解決或主張權利救濟,先予敘明。
(二)有關訊崴公司於案關手機在臺上市發表會(下稱案關記者會廣告)中,宣稱其規格為「UFS 2.1 128GB ROM」部分,經本會洽詢產官二界之意見,就得否僅憑應用軟體之測速數據,論斷案關手機之內建儲存記憶體是否為UFS 2.1版本乙事,尚屬有疑。另查,案關記者會廣告內容之資訊係由手機製造商所提供,則訊崴公司遵照製造商所提供之資料,於該廣告宣稱案關手機內建儲存記憶體規格為「UFS 2.1」,難謂無所據。復查,案關記者會廣告發表時間為105年11月29日,訊崴公司接獲消費者反映案關手機內建儲存記憶體非屬UFS 2.1版本之情事始於106年4月,尚無事證足認訊崴公司於製作並發表案關記者會廣告前,即知悉「華為」品牌手機曾涉有內建儲存記憶體規格與宣稱配置不符之訊息。據上,依現有事證,尚難認訊崴公司就案關記者會廣告具有非難性,而未達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予以行政處罰之要件。
(三)至於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網站對於案關手機規格介紹,稱「ROM 最新UFS 2.1內存記憶體,資料傳輸速度比eMMC 5.1更快100%」等語部分,經查該網站伺服器位於中國大陸,並由華為技術有限公司集團直接負責經營維護,非訊崴公司所能介入管理,爰尚難就該網站所登載之資訊,對訊崴公司課以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廣告主之義務。
二、本案雖依現有事證,尚難論以訊崴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而予以行政處罰,然非謂訊崴公司即可據以卸免其於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上,所應負之瑕疵擔保責任,以及應確實履行廣告內容之義務,併予敘明。
三、謝謝您的來信。
簡單的說
一樣提不出UFS2.1證據
訊崴只是代理商 手機規格有問題與訊崴無關 因為都是華為提供
華為是國外廠商 台灣管不到
感謝大家 一路相陪 雖然結果不如意 但已盡力而為
華為再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