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烈譴責>>鳶嘴稍來步道被故意切斷繩子差點出人命?

這抓到應該視同謀殺罪起訴

.........他說,稍來山頂開始往稍來南峰至大雪山林道30.2公里登山口,所有繩索90%以上被「故意切斷」,切斷的點在連接處,以致於繩子還在樹幹上,但是沒有實際的作用,只要瞬間的大力拉扯,繩索瞬間脫離樹幹,形成「殺人的陷阱」。............


鳶嘴稍來步道被故意切斷繩子差點出人命?
2022-10-31 10:32 發佈
昨天看到這個新聞
真的覺得很誇張

到底是惡作劇還是精神不正常?

已經有一個人因為這個繩索被切斷而跌下去
還好沒有因此而有生命危險
過客4112 wrote:
這個新聞

(1)日上午,和平警分局循線查獲涉嫌割斷引導繩的王姓男子,
他向警方表示「自己是愛樹之人」,所以才將繩子切斷,
警方在偵訊詢後,將其依法送辦。

以"愛"之名?
wkh2006 wrote:
(1)日上午,和平警...(恕刪)


https://new-reporter.com/archives/25409

日前有山友前往鳶嘴稍來步道登山,攀爬拉繩時因繩子鬆脫跌落山谷受傷,事後發現引導繩遭刻意割斷。台中市和平警分局於昨(1)日上午循線查獲日前在鳶嘴稍來步道涉嫌割斷引導繩的王姓男子,警方訊問後依毀損公物罪嫌函送偵辦

=============================
這個只是用毀損公物罪?
會不會太輕了啊!!

第 352 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3 條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壓力鍋

警察只有初步調查並將案件移送地檢署由檢察官進一步調查。這"毀損公物罪"只是移送的一個名目又不是定罪(警察也沒有這個權力),只要跟案件內容貼得上邊就可以,不用在這邊糾結。

2022-11-04 10:21
壓力鍋

就把它想像成e-mail的標題就好,詳細內容還是要看本文。而調查、起訴是檢察官的責任;審案、判罪是法官的責任,拜託不要再法盲了。

2022-11-04 10:23
過客4112 wrote:
https://new...(恕刪)

怎麼能辦這種愛護樹木、疼惜地球的好人呢?
我建議應該要公開盛大表揚,讓大家都認識他
山友們都很熱情的,我相信以後只要在山上遇到,請他一頓粗飽的是一定免不了的
Octanol wrote:
怎麼能辦這種愛護樹木...(恕刪)


認同!
他愛樹木, 但是我們更珍惜山友,
人的生命不如樹?
愛護樹木可以有更好的方式,
愛護樹木可以, 切斷後就整捆帶走, 整個消失, 不是更好?

愛護樹木只是藉口,
藉機殺人才是那個不敢說的主因,
敢做不敢承認,
不好好伺候怎麼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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