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抓到應該視同謀殺罪起訴
.........他說,稍來山頂開始往稍來南峰至大雪山林道30.2公里登山口,所有繩索90%以上被「故意切斷」,切斷的點在連接處,以致於繩子還在樹幹上,但是沒有實際的作用,只要瞬間的大力拉扯,繩索瞬間脫離樹幹,形成「殺人的陷阱」。............
鳶嘴稍來步道被故意切斷繩子差點出人命?
wkh2006 wrote:
(1)日上午,和平警...(恕刪)
https://new-reporter.com/archives/25409
日前有山友前往鳶嘴稍來步道登山,攀爬拉繩時因繩子鬆脫跌落山谷受傷,事後發現引導繩遭刻意割斷。台中市和平警分局於昨(1)日上午循線查獲日前在鳶嘴稍來步道涉嫌割斷引導繩的王姓男子,警方訊問後依毀損公物罪嫌函送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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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只是用毀損公物罪?
會不會太輕了啊!!
第 352 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3 條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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