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山闖禁區罰3千 救援花40萬
【聯合報╱記者邱立雅/花蓮縣報導】
2014.02.07 02:37 am
消防局派出直升機,救出蔡姓登山客。
記者邱立雅/翻攝
蔡姓登山客上月卅一日擅闖玉山國家公園封鎖區迷途,昨由空勤總隊派直升機救出,救援花費約四十萬,但蔡未申請入山只能罰三千元,民眾諷刺:「三千塊搭直升機,真便宜。」
蔡姓登山客上月卅一日從南投出發,走八通關越嶺古道,預計八天後從花蓮南安下山。本月四日晚上他用手機向警方報案,指自己在花蓮縣卓溪鄉馬沙布駐在所大崩壁附近迷路,希望警方指引他回到古道。
警方表示,蔡迷途的地點為風災封閉區,因他無法清楚描述確切地點,只能大約判定蔡所在位置,要求他就地找適合處紮營等待救援,警消隨即派搜救人員上山,並申請直升機救援。
但前天天候不佳,直升機無法起飛,昨天天氣轉好,直升機順利找到蔡受困地點,將他吊掛救出,蔡即被玉山國家公園警察隊帶往南安小隊製作筆錄。
「我也不願意啊!」蔡供稱,想找到相同能力、興趣的登山同好有些難度,只好獨自上山。迷途後他試著找路、用手機衛星導航,都未成功,對警消出動大批人物力救援,他很感謝,承認錯誤全歸己,願接受處罰。
這次救援動員卅五人,並出動雙螺旋槳直升機從台南起飛吊掛救援,整個行動總花費約四十萬,由全民埋單,有民眾開罵「救難直升機不是這樣讓人家濫用的。」
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副處長吳祥堅表示,過去登山界曾提出救難成本誰該負責的討論,但最後的結論偏向人道救援。花蓮縣救災救護第二大隊長呂冠辰表示,希望修法加重罰責,阻止類似事件發生。
【2014/02/0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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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40萬該蔡姓登山客買單還是全民買單?
今天如果修改規則為違法入山直升機就必須自負,那以後接到違法入山的求救電話然後登山客說我沒錢付,然後119就說:好!! 那我就不去救-->然後就真的不去救了,是真的要這樣嗎?
但是如果硬要去救,啊登山客就說我已經表明沒錢,你們還來,然後硬要收人家40萬,這樣好像也怪怪的
我講個不討歡迎的論點,我覺得這跟違規停紅線被撞是一樣的要分開來看
你路邊違規停車被人家撞到,叫警察來,是分成兩件事來看,違規停車事實要先罰,另外被撞到的部份別人還是要賠你,不會因為違規時被撞,撞人的就免賠
所以我的看法是,違法入山這點是要開罰。但是另一件事情是"一個生命需要救援"。119是屬於救援單位,有人出事就是開救護車去救人命,如果119接到電話後還先問這個傷者是闖紅燈才被撞受傷,好!! 那就不派救護車去,好像有點......
違法入山部份必須是要加強教育宣導和查緝甚至加重處罰,但這和救援部分應該分開討論
CWC20030205 wrote:
這種事情難以評斷今天...(恕刪)
小弟也這麼認為,既然目前制度就是這樣就照制度進行,該罰多少就罰多少,至於救難費用也不應該這麼算,畢竟除了油費即額外的餐費以外,人員費用即使救難人員待在救難機構內待命或訓練,政府也是要支付固定費用,直升機的保養費用即使不飛也是要支付的。
但是如果台灣的人民及政府包括救難單位的人員,都認為救災制度要以私人付費為主,那其實政府也可以採行像汽機車強制險或全民健康保險或住宅火災險的制度去執行,所有的人民請求救難都需付費,且可以由民間成立的救難公司去搶救(政府的救難單位也可以公司化搶生意),但由人民繳納保險費去支付(這點目前也是由全民的稅金去支付,只是改成強制險或健保一樣由另外的保險費之付),再由保險公司支付(有錢人還可以買高級一點的保險,由設備人員特別精良的救難單位搶救),不交的人由特別的基金會先行支付再向當事人求償,這樣政府還可以裁撤掉政府的緊急救難機構,節省大量的經費(政府救難單位設置的經費非常高,且政府的救難機構一般即使沒有災難也是要支付固定的費用,人員也是必須維持,但民間公司一定可以做多元化有效的運用沒有救災時的人員及設備)。
相信這樣應該可以滿足目前臺灣人民不願意支付個人遭受特別或緊急災難費用的心理,而且收費的公司及記者也不會再報怨浪費社會資源。
但是我還是支持目前的制度由全民的稅金來維持救難的機構,還有其實大部分的救難人員都是全心全力在救助災難的,至於記者所謂浪費社會資源一辭,聽聽就好,畢竟國家本來就要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救難機構的設立本來就是要搶救人民的緊急危難,這樣我們繳納稅金給政府才有意義,如果大家認為違法登山罰鍰過低,那建議國家公園或其他主管機關修法就可以達成目的,這點要請國家公園或其他主管機關多加努力思量了。
且人民災難的種類繁多,有的是當事人故意的(如自殺),有的是當事人自己的過失所造成的(如登山迷路、闖紅燈發生車禍、有心臟病的人路跑發病),有的則是當事人無過失的情形(如晴空萬里開車在公路遭巨石砸車),立法的時應該要一併考量,小弟認為如果立法只針對違法入山的人徵收救難費用,這樣的立法可能有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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