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在太魯閣國家公園網站看到:
2013.06.19
申請入園許可及山屋床位時,申請名單應包括僱用之揹工或相關協助人員。
網站:http://permits2.taroko.gov.tw/news/detail.aspx?uid=160
問題是:那不就要在申請時就先找好協作?
還是之後可以更替呢?
疑惑中@@
pulacc wrote:
這句話的意思應該是
如果你有請揹工或相關協助人員
申請人員名冊.應包含這些人
這句話很白話,不需要翻譯。
問題應該在於,
目前會請到協作的情形,流程通常是,
填資料申請→確定通過申請→找專門的團體請他們辦理→該團體分配協作上山
為什麼不能先拿到協作資料,
是因為登山不是例行公事,每天上山的人數不一定,也不是每團都會找協作,
很難事先確定某個日期到底有幾個團體會找他們包辦,更難事先喬好協作的人員,
那些被分配到的協作常常是出團前幾天才把上山日有空閒的人叫上去,
如果要在申請階段就將協作的資料填上去,
不單單是申請人不知道協作是誰,就連包辦的團體也不見得能確定到時能派誰上山,
所以叫申請人填協作的資料是一件有困難的事情。
但目前申請時沒填協作資料的機制對協作也很冷酷,
由於山屋床位有限,熱門的山屋常常爆滿,
沒辦法讓那些沒申請的協作入住,所以他們只能睡廚房或自己露營甚至露宿,
申請時加填協作的資料理論上是件好事,
就實際面會有執行上的困難,這才是問題所在。
而這個問題個人覺得不應該是政府單方面要求申請人去填協作資料就妄想能解決掉的,
應該在申請階段就為協作保留一定的床位,
等申請人通過之後再補填上去,確保申請人一定有山爬,而協作也一定有床位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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