芭樂068 wrote:偏遠地區的醫療急救助也是很少人會用到如果沒有用合理的邏輯來辨別原因而只是用人多人少來強迫,我想這不是民主自由而是群眾暴力 對啊,單單只看人數的話是群眾暴力但我這句話是回應上面的文章好嗎?他說人民納稅給政府幹嘛的啊我跟他說,"納稅的人民"大多數顯然不會介意政府封山嘍!干群眾暴力甚麼事,你的合理邏輯呢?有影響的還是登山客們然後,張家父母口口聲聲說要給台灣一個更好的登山環境國賠勝訴後就不管了是吧沒山可爬哪來的登山客?那他們收到的國賠金是要用在哪邊呢?
芭樂068 wrote:偏遠地區的醫療急救...(恕刪) 看到妳一連串的回文真的很無言.....住在偏遠地區的人是無奈甚至是無能力,醫療欠缺是不容忽視的.......但登山的人也是因為無奈或是無能力而去登山嗎?我也是喜歡登山之人看到妳似是而非的言論,如果妳也是愛山之人我為妳感到汗顏..如果只是為了國賠而胡亂指控我為妳感到可憐.....每個人都會自保如果當事情發生後發現短時間無法自保時每個人都會往最快最有效方式去執行,封山也是..
很多人都天真的認為政府是萬能的理所當然的認為政府一定要無條件滿足所有人民的期望或是替全民把關直到無任何災難遺憾造成,才算是合格的政府殊不知這樣事事只想依賴他人的心態已經不知道寵壞多少民眾的危機意識間接造成多少原本可以靠自己就能事先避免掉的意外到國外登山冒險踢到鐵板的是一例在國外沒得依賴,最後還是想要回來依賴政府喜歡往危險領域活動的人往後還不知道有多少觀念若再不適時調整,最後傷害的還是自己命都是自己的政府就算有能力事後扛責很多時候可能連命都沒了,後續扛再多的責對當事人也沒有意義了
這種判決又是一件恐龍法官傑作!如同判決強姦六歲女童無罪的法官「高雄地院99年,訴字,第422號」;也如同判決借款30萬元應急,27天內需還款570萬元的無罪一樣,「基隆地院 刑事103年度易字第457號判決」。話歸本案主題:(1) 無論是刑事訴訟法或是民事訴訟法,台北地院根本沒有管轄權,台北地院審理根本違法!(應移至南投地院審理!)(2) 賠償判決應在於責任的釐清,從肇責比例來賠,究竟南投消防隊應負的肇責是多少?而當事者應負的肇責比是多少?我也替南投的救難打火兄弟說幾句話:(1)若沒有前面51天搜尋面的排除,後面再來的「民間」專家,怎麼會這麼快的找到方向?(2)在這51天當中除了600人次之外,張博崴的爸爸也自費(80萬)請了搜山山青、併行找尋,怎麼只說民間一天半就找到?事實是:一天半找到的是搜尋達人阿諾…擅長深山尋人的黃國書,有一套獨門追蹤術。只要家屬不放棄,他便會盡全力協助家屬,幫山難失蹤者找到回家的路。(3)怪南投消防隊沒有用手機定位的技巧~從台北就不能定位嗎?受理報案的士林分局不能先手機定位嗎?從最後的通聯後半小時,其女友就已無法再連繫上,之後再報案,試問:◎此時手機追蹤的機會有多少?是不是緣木求魚?◎2011年光憑高山地區兩個機地台就能定位嗎?(該地區只有兩個機地台) 相關手機通聯關鍵性記錄 2月27日15:44 發話 福壽山基地台 2月27日16:01 受話 華岡基地台 2月28日15:32 受話 福壽山基地台 2月28日15:33 收簡訊 福壽山基地台(簡訊結束前測得華崗基地台)不提說消防隊,就算連張家自聘的飛鷹搜救也有行向判斷的報告書.. .~搜救隊也多次現場實測並依據其通聯紀錄28日下午3:30的受話基地台為福壽山農場,其位置應該在水管路往上,登山步道往北的坡地上才有可能接收到該基地台的訊號,其餘的,在下切至溪谷則幾乎沒有訊號,只有部分地區有華岡基地台的訊號….這就是外行的強者:家屬強調的手機~硬是要用不足資訊做重要決策,結果是相差南轅北轍~(4)判決理由:「未積極蒐集情資以縮小範圍」。沒在現場的人,如何知道「沒有積極的蒐集情資以縮小範圍」?應是消防隊沒有一個「超級達人」,而不是消防隊「沒有積極的蒐集情資」,法官錯怪了!(5)判決理由:「搜救方式虛耗人力」,若此虛耗為人所故意、還是人所應注意而未注意?而另外這個理由叫日後的救難如何進行?誰還敢承擔?(6)獨自登山,本是大忌!迷路就想垂降溪谷更是另一大忌,迷路時會打電話給女友,但就不會打110?做一個高山登山者不懂得放狼煙?….山難者張博崴認真說來是屬於天才型的,是優秀的,醫學院的、運動很好。登山的山齡很淺,白姑大山是他攻百岳的第一個。從不可能的垂降崖岩、高繞(用手折斷樹枝的痕跡)…,可以看出其身手矯健、膽識過人。搜救者阿諾曾很遺憾的說:『…博崴是我參與搜救以來,遇到最奇特的人,他的膽識與毅力超越常人的極限之外,我想不透他如何徒手,能突破那麼多險惡的地勢到達那裏!好可惜!我來晚了,痛失了一位高手。…』沒爬過白姑大山的人絕對沒有資格批評搜救人員沒下溪谷搜尋;到過搜救現場的人就會了解為什麼沒下溪谷搜尋。法官沒爬過白姑大山的,到過搜救現場的人就會了解為什麼沒下溪谷搜尋。而家屬的過度干涉,造成誤判,也是要負責的!!(3/4,家屬強調張博葳看很多書知識很豐富,絕不會下溪谷…)白姑大山,3341公尺高,也叫白狗大山~除了上上下下的長坡,還有一堆的大石、巨根、倒木橫錯,尤其在司宴池前後,甚多古老獵徑似路非路,為初上白狗大山的人常常發生迷路的地點。而要從登白姑大山的沿線,下到北港溪谷,其難度比任何人想像的要高很多,登山攀岩的老手,有充足裝備情況下都還很困難,一個初爬百岳的新手,沒有繩、釘、釦、環、斧、刀等任何設備,任誰也不會想到其會垂降岩崖,他是如何空手下切、高繞,進而一路沿溪谷下降至兩個瀑布的中間而受困,恐怕是一個永遠解不開的迷團。而最冤枉的是:搜救隊也曾從北港溪方向往上搜索,神鷹、村長與山青及後來的國軍..都有找過;不管是當時「神鷹」由水管路到水源頭高繞下切溪谷至瀑布後折返,或村長與山青及後來的國軍;由北港溪上尋第一、第二瀑布,即因為環境相當險峻;考量弟兄的安全與時間的因素,無法持續往下與向上推進而折返,前進指揮所沒有確實掌握這條溪谷實際的搜索範圍,罹難者就是在這個上、下沒接續的這段溪谷中被發現的!結語:(1) 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國賠並不合法,既無管轄權,判決無理又失衡!參與搜尋的有多個單位,硬要說疏失,也不是只有南投消防隊。(2) 山難之所以發生,究竟要歸責於誰,與救難費用承擔均須於法律明定之,才是對年青人明白的教育,這樣才能減少山難,更不會澆息救難人員的熱情。(3) 山難搜救應予以除罪化:台灣還沒有專業、專責的救難單位之前,要讓兼擔任務的消防隊負著如此的「疏失」全責,無理之至!(4) 設一個專業、專責的常態性單位,區區266萬是不夠的,再多10倍也不足,主管單位要能夠正視需求,譬如作戰,該班出動的班解決,班解決不了的排解決..層層而上,地區性消防隊搜救48小時以上無結果的,上級的救難權責單位就要專業介入與檢討修正了。(5) 最後:不必苛責打火弟兄,也不要把入山搜尋的救難人員都當做沒腦筋的笨蛋!參與搜救的人個個都是老山友了,更有的是精於追蹤術的,但都不是神。而他們救成功的遠遠超過失敗的!http://blog.xuite.net/a5825/blog/44320976-%E7%99%BD%E5%A7%91%E5%B1%B1%E9%9B%A3http://www.mtrescue.org.tw/Message/Message_Detail.php?SubjectNo=2&MessageNo=1468張博崴山難搜救事件簿★2011/02/27:張博崴申請登南投白姑大山,獲入山許可證後,中午12:45啟程★2011/02/28:張男致電女友,表示好像迷路但應可自行下山,女友深夜報案★2011/03/01:南投消防局派人展開搜救,張母另向警方報案請求定位通話位置★2011/03/02:直升機加入搜尋★2011/03/03:北市支援搜救犬,林務局亦派巡山員加入搜救★2011/03/04:南投消防局查訪山友。★2011/03/07:國軍特種隊支援搜救。事後法醫研判張男當天即失溫休克死亡★2011/04/01:南投消防局再會同山難救助協會入山搜救★2011/04/19:民間山友黃國書投入搜救,隔天在山道下方溪谷尋獲張男屍體★2012/09/13:張家要求國賠,台北地院首度開庭,張母提出所蒐集2700頁登山救難資訊給法官★2015/05/27:台北地院認定南投消防局搜救無方,判賠張家近267萬元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很多法官審理案件都沒有現勘,這案有沒有現勘我是不曉得啦很多法官都沒有現勘為何我知道,因為我本身之前也經歷幾件跑法院的case,知道很多法官都是紙上談兵的,現有的資料讀一讀,兩造的答辯看一看問一問,就這樣下判決了,現場長個什麼樣子,根本就不清楚活在象牙塔、生在侏儸紀,這些名詞其來有自的...
tgbyh7 wrote:面山教育很重要,但國民素質教育也重要,因為這個更根本,很多人真的出了事發生不幸,就只會怪東怪西怪別人,而從來不會檢討自己..... 又有同學失蹤了..希望老天保佑趕快找到..不然消防人員蔡勒蛋..
tortoise0818 wrote:又有同學失蹤了.....(恕刪) 結隊去爬山怎麼會發生落隊的事情,難道是各人走各人,互不看顧伙伴?會走丟也是自找的。爬山行進速度慢,發現沒看到前方的夥伴時趕緊吹哨子都會引起夥伴注意。台灣誌在大縱走其中一集,阮姐好像摔倒,當時有霧還是下雨,爬起來後看不到同伴,在原地吹口哨得以讓同伴找到她。如果她是盲目的自己亂走找路,恐怕又是件憾事。
chihung1105 wrote:結隊去爬山怎麼會發...(恕刪) 看吧,發生山難並不分獨攀或是跟團要有正確的野外求生技能及求救方式(如指南針的使用,地圖的了解)跟團只是一群人比較不怕遇到野獸而已,其實每個人也是各爬各的迷路落隊一樣都是會遇到(多多少少啦)沒有專責的救難隊、下次再發生事情還是這些人去救,一樣會有國賠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