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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難搜救不力判國賠?!

dan0918 wrote:
講的真好
我要去他的網頁留言(不知道有沒有?)

只要求台灣要像先進國家一樣規格救他的小孩
不知道自己要不要像先進國家一樣使用者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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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就做 我去留了 希望不會被刪掉



會刪唷...
我發言的文章都被刪了!!!
而且現在也不能發言囉...

所以這種面山教育~~~
基本觀念就錯了,怎麼面山,如何教育??
小熊維尼~Winnie在哪裡!?

芭樂068 wrote:
...(恕刪)
要不然颱風車禍山崩淹水,干消防屁事,不也是消防隊一手包辦

以現行法規來看,我覺得各種災害的預防算是他們的責任,當然幫括發生災害後的人員急救、物資搶救也算在其職責範圍內~
所以,要從源頭著手,但是你看看現在立委豬公們的作為....談何容易~


消防法
第一條 (立法目的及適用範圍)
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
,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
...(恕刪)
第二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配合搶救災害)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遇有天然災害、空難、礦災、森林火災、車
禍及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
,應即配合搶救與緊急救護。
...(恕刪)

昨天沙婆礑的上山尋找事件,已經有很明確目標了也不是很順利一次找到原本的目標,況且兩個才相距2、30公尺,沒有入山搜救經驗的人用想像就理所當然的認為應該怎樣。
如果今天是兩個還有生命跡象不省人事的人,登山客發現的那位命在旦夕,結果卻因搜救隊不是在第一時間找到他而去世,是不是家屬也要來告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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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506230390-1.aspx
由游國華和山青、救難人員組成的小隊昨天從花蓮秀林鄉砂婆礑溪上游的彩虹瀑布旁一處岩洞抬出一具風乾女屍,報案人秀林國中退休校長楊盛涂卻說,自己看見的是男屍,搜救人員今天下午二度上山搜尋,果真找到一具屍體。

「昨天我爬到岩洞口竟跌了一跤,才發現女屍,應是冥 冥中指引我找到她」。水源派出所長游國華(前)連著 兩天攀爬崎嶇山路,先後尋回兩具屍體,腿部因跌倒而 受傷。

chihung1105 wrote:
昨天沙婆礑的上山尋...(恕刪)


誰敢說自己工作沒有缺失? 國賠賠不完!

外國都有風險觀念就是可能性的問題,面山怎不提沒有百分百一定找的到人的可能性。

風險全轉移給國家負擔了,違背自然法則。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0150626/636324/

林姓清潔工5年前在新北市林口一家工業公司清洗油槽,不慎摔落4.8公尺深的油槽,因氧氣不足昏迷,新北市消防局第二大隊泰山分隊獲報前往救援,不料消防員用電動切割器切割油槽時產生火花,不慎碰觸殘油引發閃燃,導致林男臉、胸及手腳受到2至3度燙傷,還有一名消防員遭灼傷,事後林男怒對消防員提告求償,高院認定消防員有過失,今逆轉改判新北市消防局須賠林男醫療費、慰撫金等共412萬元。仍可上訴。

刑事部分檢方認定消防員無過失不起訴,民事部分林男原本求償754萬元,一審認定消防員無過失免賠,但高院查出林男遭閃燃燙傷後,消防員隨即用救助器材車的吊臂,將林吊掛救出油槽,法官因此認定除了電動切割外,消防員還有其他適當的救援方法,當時若先採吊掛救援,林男可能不會被燙傷,因此改判新北市消防局國賠412萬元。

芭樂068 wrote:
http:意救援方式再救。//www...(恕刪)


以後,消防員準備文件告知風險,請當事人簽名同意救援方式後再救。

如果沒有做好風險評估,千萬不要冒風險救人。
芭樂068 wrote: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0150626/636324/

林姓清潔工5年前在新北市林口一家工業公司清洗油槽,不慎摔落4.8公尺深的油槽,因氧氣不足昏迷,新北市消防局第二大隊泰山分隊獲報前往救援,不料消防員用電動切割器切割油槽時產生火花,不慎碰觸殘油引發閃燃,導致林男臉、胸及手腳受到2至3度燙傷,還有一名消防員遭灼傷,事後林男怒對消防員提告求償,高院認定消防員有過失,今逆轉改判新北市消防局須賠林男醫療費、慰撫金等共412萬元。仍可上訴。

刑事部分檢方認定消防員無過失不起訴,民事部分林男原本求償754萬元,一審認定消防員無過失免賠,但高院查出林男遭閃燃燙傷後,消防員隨即用救助器材車的吊臂,將林吊掛救出油槽,法官因此認定除了電動切割外,消防員還有其他適當的救援方法,當時若先採吊掛救援,林男可能不會被燙傷,因此改判新北市消防局國賠412萬元。
(恕刪)


消防員也受傷,應該也要由消防局主動回告受救的人,因果關係很明顯,若不是因為救他,消防員也不會因此受傷,應求償出勤費用、消防員受傷的醫療費用。
我的感想,這個問題真的需要立法讓救人的人除罪,例如使用AED不小心醫死人不用負擔刑責,不然以後哪個消防員敢冒險救人?只要有疑慮就停止救援,沒做沒錯,省得輕鬆。

非救護人員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規定,這都有了,專責救人的單位應該也要有相關的保護。

antispy wrote:
消防員也受傷,應該...(恕刪)


進入侷限空間作業是很危險的, 法官卻認為首先就要採用危險方式進入油槽吊掛?
jhu88 wrote:
進入侷限空間作業是很危險的, 法官卻認為首先就要採用危險方式進入油槽吊掛?


五年前,一名林姓清潔工為了賺錢貼補家用,到工業場清洗油槽內壁時缺氧昏倒,消防員前往救援想切開油槽將他拖出,卻擦出火花引發閃燃意外。造成林姓清潔工嚴重灼傷,幾乎毀容。他現在手指蜷曲成圓球狀,求職也到處碰壁,走在路上甚至還會被叫「怪物」,讓他數度興起輕生的念頭。他向法院訴請國賠7百多萬沒過,但高等法院認定救人過程有疏失,逆轉改判新北市消防局,必須賠償他412萬元。
燒傷林姓工人:「這些都是那時後燒傷的,全部燒傷的。」掀開上衣,胸口、腹部和背部還留有大片的傷燙傷痕跡,手指幾乎變形,就連整個臉部也因為燒傷嚴重毀容,他就是5年前,在新北市林口的化學工廠,清洗油槽時受困的工人,當時他全身多處燙傷,被緊急送醫。
原來當年林姓清潔工沒有穿戴完整裝備,只戴著口罩就進到油槽裡清洗內壁,隨後就因為缺氧昏迷,但因為油槽高度有兩層樓高,槽頂又很光滑,沒有施力點可固定吊掛設備,擔心清潔工昏迷過久,消防員決定趕緊利用電動切割器切開油糟救人。
沒想到過程中引發閃燃,受困的林姓清潔工,卻遭到嚴重燒燙傷,最後工廠人員才趕緊用堆高機,5分鐘內清出通道,讓消防車開進去,利用吊臂將清潔工救出,清潔工律師巫宗翰:「(新北市消防局)很強硬,他就是認為說,這裡部份是他自己的過失。」
林姓清潔工經歷10多次手術,如今毀容也無法正常工作,事後提告求償7百多萬元,但一審法官認為,當時情況緊急,消防員為了盡快救人才會切割油槽,判清潔工敗訴,不過二審到了高等法院,法官認為,消防隊員有疏失,若一開始使用吊掛救人就不會引發火勢,改判新北市消防局要賠償林姓清潔工412萬,全案還可上訴。


這篇敍述得比較詳細...
消防員都覺得救人優先,分秒必爭!!
看來也是因為槽頂光滑,無法馬上架設吊掛器具~
又擔心工人缺氧過久...
所以急就章導致出現意外!!

反之~~~
如果當時現場探堪後,調派有吊臂的消防車,再請廠方花5分鐘整理通道~
會不會這個工人就因為缺氧昏迷而死亡???

命救回來了~
但,如果工人有完整裝備,有足夠的通風...
是否就不會有狀況發生??
連救都不用救~~~

以後看來~~~
消防隊員都要用"最安全"的方式來救人!!
不要衝進火場,不要急著救人,先找"最安全"的方式~
這樣才不會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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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難也是一樣...
以後都是固定的SOP~
每天出多少人,花多少時間都是固定的!!
該休息就休息,不然花再多力氣,救不到活的也許還會被告~
搜救人員如果因為搜救時間過長,或是用不安全的方式搜救
導致發生意外...
不會有人同情你,不會有人賠你錢,國家也不會國賠~~~
最多進忠烈祠然後弄個理賠...

我只能說每位搜救人員都是希望能救到每一個生命!!
如果有活人可以救,沒有人想救死人...
畢竟生命無價~~~
但命裡有時終須有、命裡無時莫強求!!
不作死...就不會死...
只有重視自己的生命~~~才能保護生命!!

本討論串提到的山難、跟上面寫的油槽救人都一樣~
都是太輕率的去對待自己面對的事情!!!
不重視自身安全的結果,一個是失去生命,一個是造成永遠的遺憾...
但~~~
不重視自己的安全跟生命~
最後都能得到國家的賠償...
真是耐人尋味!!!

以後真的要照SOP來~
(記得還有個自己不穿救生衣也要賠的案例!!)
不然...
不管怎麼救,只要出問題了~
都是救援人員的問題...
唉...
小熊維尼~Winnie在哪裡!?
所以我才說批評張媽並不等於免除自己的國賠責任

要嘛成立專責單位,要嘛修法免除責任

不過目前看來二者都不太可行
專責單位沒人願意擔屎,又涉及預算分配
修法要看國民二黨立委
沒立委幫忙,結果還是回到原點
繼續幹,以及被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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