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n0918 wrote:
講的真好
我要去他的網頁留言(不知道有沒有?)
只要求台灣要像先進國家一樣規格救他的小孩
不知道自己要不要像先進國家一樣使用者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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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就做 我去留了 希望不會被刪掉
會刪唷...
我發言的文章都被刪了!!!
而且現在也不能發言囉...
所以這種面山教育~~~
基本觀念就錯了,怎麼面山,如何教育??
芭樂068 wrote:
...(恕刪)
要不然颱風車禍山崩淹水,干消防屁事,不也是消防隊一手包辦
消防法
第一條 (立法目的及適用範圍)
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
,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
...(恕刪)
第二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配合搶救災害)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遇有天然災害、空難、礦災、森林火災、車
禍及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應即配合搶救與緊急救護。
...(恕刪)
chihung1105 wrote:
昨天沙婆礑的上山尋...(恕刪)
芭樂068 wrote: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0150626/636324/
林姓清潔工5年前在新北市林口一家工業公司清洗油槽,不慎摔落4.8公尺深的油槽,因氧氣不足昏迷,新北市消防局第二大隊泰山分隊獲報前往救援,不料消防員用電動切割器切割油槽時產生火花,不慎碰觸殘油引發閃燃,導致林男臉、胸及手腳受到2至3度燙傷,還有一名消防員遭灼傷,事後林男怒對消防員提告求償,高院認定消防員有過失,今逆轉改判新北市消防局須賠林男醫療費、慰撫金等共412萬元。仍可上訴。
刑事部分檢方認定消防員無過失不起訴,民事部分林男原本求償754萬元,一審認定消防員無過失免賠,但高院查出林男遭閃燃燙傷後,消防員隨即用救助器材車的吊臂,將林吊掛救出油槽,法官因此認定除了電動切割外,消防員還有其他適當的救援方法,當時若先採吊掛救援,林男可能不會被燙傷,因此改判新北市消防局國賠412萬元。
(恕刪)
jhu88 wrote:
進入侷限空間作業是很危險的, 法官卻認為首先就要採用危險方式進入油槽吊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