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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難搜救不力判國賠?!


u9207008 wrote:
災害?怎麼定義'災...(恕刪)



災害防救法定義的災害就是沒有山難。

消防法對災害沒有定義。
這種事情一再發生,真的是很遺憾,登山這個活動一期以來其實都是很專業的,跟一般的健行、郊外爬山等完全不一樣,最好不要用玩票性質的心態對待~

我看過有些以前有登山的老同事偶爾會邀一些菜鳥新人一起爬山,都是帶他們練了半年一年的才敢從最入門的那幾座百岳開始挑戰.

教育很重要,真的要從心態開始改變,不要等到自己出了事才再怪東怪西,就是不怪自己,怪人家搜救不力,不夠專業,那也有想到自己對於登山也有足夠"專業"的認識嗎?
芭樂068 wrote:
消防法第 1 條 ...(恕刪)


這個判決理由抓住消防局指揮協調做的不好,這也是令我疑惑之處,這個由消防局負責指揮協調是政府機關間開會決定的,想當然爾是上級壓著下級幹,然後訂了不是法律的行政規則要基層消防局吞下。民間救援隊伍是基於什麼法律要受消防局指揮,憑什麼要軍隊接受消防局指揮,有人可以出來解釋一下嗎?另外說消防局沒有協調各救援隊蒐尋路線,法官是這樣看的,難道聯繫公民救援隊伍來協助救援就不是協調嗎?誰敢說自己工作完全完美無缺失,不可能的事麻!感覺找缺失是監察院在做的,法官不是依法審判嗎!又沒具體指出違反的法條,反而都在講缺失。
民間救援隊我是不知道,但是軍隊可以讓消防局指揮嗎?感覺很奇怪,這個行政規則沒有問題嗎?如果這是有問題的行政規則,那法官判決的依據不就有問題?!


u9207008 wrote:
災害?
怎麼定義"災害"
火災災害?
還是山難災害
這兩個字可以說包羅萬象
無限上綱
可憐的消防員接到電話就要跑到死


沒錯呀...
蟲蛇猛獸也算災害的一種!!!
消防人員真辛苦~~~

我只想知道,到底這位張媽媽反省了沒有??
這國賠案,幫到了什麼??
小熊維尼~Winnie在哪裡!?

achihemi wrote:>
我只想知道,到底這位張媽媽反省了沒有??
這國賠案,幫到了什麼??





這事是用有爭議的訴訟手法,民眾接受度並不高。

比起激進的白米炸彈客,雖然作法不受民眾支持,但楊儒門反而得到許多的支持。

這差別值得想想。
說得好,又不是閃不掉的天災異變,簡單一句話:風險自負,國家維持基本保障即可。

這一切是所有人民的奉養,為單個領域負沒有止境的責任是不可能的。

要直升機當TAXI,可以,請自費或買商業方案。

要藍波急救隊,沒問題,自費或商業方案。

國家的救護能力會在合理的登山進入點等你。

要保證活命,問問神佛之外哪一個醫生能承諾...

假如休閒高風險又要保障(證),除了自己,親如父母可以做到嗎?

chin11072002 wrote:
是這樣嗎?

大家應該成熟來面對這個事件。

不是獨攀的問題。受害家屬提到面山教育,這是對的。台灣各領域除了水災、火災外,都把休閒活動的狀況當作人民自己找死,才會有負擔的問題。

問題是憲法保障人民幸福,幸福最棒的展現就是人民吃飽沒事幹到處休閒活動花錢然後養出政府官員有飯吃。

這樣事件會搞到南投縣政府提出限制獨攀的地方自治條款的風聲,是搞不清楚民主社會人民休閒活動本來就是憲法保障的,為何還要長不大提出限制獨攀的風聲呢?

獨攀就在展限人民本身有能力頂天立地的能力。

就在下目前確定,即便不按下SOS,可存取人員(家人)透過網頁定位傳送沒有問題(台灣經驗)。

誤按(SOS)的朋友,其家人有收過通知(?email)


BigMac4Diet wrote:
在台灣有使用實例嗎...(恕刪)

哇~ 這案子還在吵~

最近剛好有在學習職災相關課程~
所以我個人是這麼覺得~
這事情(災害)要管理要從源頭著手~

事故造成基本原因是因為政府應當有所管制,裝備不齊全、無經驗或無陪伴者入山應訂定相關配套管制措施,不然還是會有憾事繼續發生~
事故造成間接原因當然是因為不安全的行為,這實在是有夠不應該,但死者為大,就不多說了~
事故造成直接原因很多說法,可能是墜落、可能是失溫,不過這已經不是最重要的探究因素,因為這是無法更動的事實條件~

一連串的原因造成事故發生,最後變成災害~
骨牌要防止連鎖反應要從第一顆骨牌著手,所以南投縣的管制措施,可能會造成一些登山客的不便,但看似是合理的一種做為~

....咳,開開心心出門,就是要注意自身安全~

以現在已經結婚有小孩、上有高堂的我來說,我這條命不是我的,但是我有要義務要保護他的安危~

從自身反省,怪罪政府無能之前,照鏡子看看,你有做了些甚麼,好意思嗎?~
這件事情,情理法中,法,妳們是贏了,但情與理....未必~
syshiu wrote:
哇~ 這案子還在吵~


之前有些民間搜救隊員決定退出~~~
我就分享在面山教育的FB
當然也有些文字是希望張媽媽能夠做些什麼!!
像是主動減少國賠金額,向消防隊員致歉...
以及向搜救隊員解釋,他們的目的只是制度~
而不是基層...

不過文章全部被砍了...
呵~~~
沒辦法,聽不進去,認為他兒子最偉大!!
最有冒險犯難精神~~~

算了...
看看後續就好!!
誠如版大提到的~~~
法也許站得住腳,但情理...算了!!
小熊維尼~Winnie在哪裡!?
achihemi wrote:
之前有些民間搜救隊...(恕刪)

法也許站得住腳,但情理...算了

實在是看不下去了,本來是不想理會的
一堆人不曉得是故意還是在誤導

今天張媽媽所做的事是完全符合刑訴法的規定
對一部提出起訴,效力及於全部
因此不可能單獨對一個政府機關提告
只要是在當場的機關,都會因為刑訴法的規定
列為被告

公務員最重要的事就是依法行政,法官也是公務員
只要符合國賠的要件,他就不能判無罪
否則就是違法

至於所說的很辛苦的部份,那是量刑的考量
對於案件的成立沒有關係,只是金額刑度的長短而已

南投縣由於是因為地方自治法的關係,如果認為
山難救助不應該由消防來做,那也是因該由南投縣長
不管是提請立法院修法或者是自行修改自治規則
這樣才是比較正確的做法。否則下次還是一樣判國賠

怎麼會去攻擊張媽,就算張媽有錯,也不代表消防
沒有錯,這點在國賠案,法官就明確的指出疏失

要做的除了上訴外,另一方面應該是說明做了哪些努力
但是結果的發生,真的不如人意。這方面消防斯豪未見說明?
難怪法官會做有罪判決

怎麼看到後來就是在指責張媽,判國賠的是法官也
要說服的應該是法官才對,當初負責法務的應該打屁股
怎麼在法官開審查庭時,沒有提出有利証據說明呢?
以至於法官形成有罪判決的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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