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指責第一線人員未確實搜索】
(八、(四)、3、末段)
黃國書進入水管路後約莫一小時路程,即發覺單人行經之蹤跡,並循跡尋獲張博崴大體,南投縣消防局指揮之搜救人員行經同一路線卻無所獲,足見南投縣消防局當日派出之搜救人員,或『未確實搜索』,或所為敘述式回報有所誤差。
二、【原告這麼主張】
(一)林管處應封山,或於山區設路標。
《被告東勢林管處管理之南投縣白姑大山,於921地震後地形丕變,原有登山健行路徑無法通行,山友自行開發之路徑則曲折多叉路,東勢林管處本應封山或於叉路設置明顯標示,惟未為之。...》
(二)仁愛警分局違法核發入山許可證
《南投縣警局仁愛分局原應以張博崴未依規定提出登山計畫及路線圖,否准其入山,惟卻違法核發入山許可證予張博崴准其進入登山。》
Swingdiver wrote:
我看到的內容不是這樣寫的,
應該說,我看完判決書後理解到的內容反而是搜救是有困難性的,
找到遺體的地點"並非常理"
1.偏離路徑
2.非容易可見
3.無法在七日到九日內救援成功
請注意,判決書裡有很多內容是反證,也就是推翻對於消防人員能夠"容易"找到張生的假設
你要不要再看仔細一點呢?
我認為這些內容是出自被告的辯解之內容所描述的困難點
並非是法官判決分析所導引而出用以推翻對於消防人員能夠"容易"找到張生的假設
實情是法官最後並無採納這些理由
也就是該上列所示並不是在法官心中認定為可推翻判決之理由
所以並不是構成法官"推翻對於消防人員能夠容易找到張生的假設"之反證
法官始終認為消防人員是可以容易找到張生的
判決文15/18 (四)之5項
5.根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張博崴走失後滯停於溪谷中,
一、兩日後即無體力,可知其活動範圍有限。若被告南投縣
消防局接獲報案後能立即蒐集山友資訊、張博崴通聯紀錄、
手機基地台訊號區域,輔以張博崴之個人特質及通話內容透
露之訊息,綜合分析研判,合理預期將可過濾出先期搜救重
點區域,而佈置主要搜救人力於最可能迷途之登山口至三椎
山北坡可接收基地台訊號區域之向下路徑,及該區域週遭之
平緩空曠地帶,並迅速緊急通報各協助機關派出支援人力、
器材,發揮統一調度指揮功能,確實掌握地面、空中搜救航
跡,以空搜迅速在重點區域大範圍勘察,地面搜救人員深入
仔細追蹤搜救,非無可能在張博崴失蹤後7至9日死亡前,發
現張博崴帳篷架設於顯而易見之空曠溪谷,而及時施予救援
。惟被告南投縣消防局未確實為之,對張博崴未獲及時救援
所導致之死亡結果,難謂無相當因果關係。被告南投縣消防
局辯稱無因果關係,尚非可取。
紅字部份這裡法官已經認定
非無可能...也就是並非不可能在張博崴失蹤後7至9日死亡前發現張生
所以你列的第三項是被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官否決的
流川 風 wrote:
5.根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張博崴走失後滯停於溪谷中,
一、兩日後即無體力,可知其活動範圍有限。若被告南投縣
消防局接獲報案後能立即蒐集山友資訊、張博崴通聯紀錄、
手機基地台訊號區域,輔以張博崴之個人特質及通話內容透
露之訊息,綜合分析研判,合理預期將可過濾出先期搜救重
點區域,而佈置主要搜救人力於最可能迷途之登山口至三椎
山北坡可接收基地台訊號區域之向下路徑,及該區域週遭之
平緩空曠地帶,並迅速緊急通報各協助機關派出支援人力、
器材,發揮統一調度指揮功能,確實掌握地面、空中搜救航
跡,以空搜迅速在重點區域大範圍勘察,地面搜救人員深入
仔細追蹤搜救,非無可能在張博崴失蹤後7至9日死亡前,發
現張博崴帳篷架設於顯而易見之空曠溪谷,而及時施予救援
。惟被告南投縣消防局未確實為之,對張博崴未獲及時救援
所導致之死亡結果,難謂無相當因果關係。被告南投縣消防
局辯稱無因果關係,尚非可取。
法官沒登過山~
覺得在山裡尋人跟救援,好像在路上找人這麼簡單就是了!!!
法官根本不覺得制度有問題,他強調的是明明可以很簡單就找到人~
但南投縣消防局並沒有做好應盡的義務...
我真的認為這位法官自己來調度看看吧!!!
什麼
確實掌握地面、空中搜救航跡,
以空搜迅速在重點區域大範圍勘察,
地面搜救人員深入仔細追蹤搜救,
非無可能在張博崴失蹤後7至9日死亡前,
發現張博崴帳篷架設於顯而易見之空曠溪谷
這麼能幹,不要做法官好了!!!
張家不是一直強調是制度面的問題~~~
結果呢??
還不是將重點放在消防員救援不力為國賠主因!!!
話都說得很好聽~~~
要幫兒子正名!!!
要錢才是真的!!!
小熊維尼~Winnie在哪裡!?
黃國書先生垂降到峽谷後才能用望遠鏡發現帳篷,而且對於會有人到這種地方感到無法理解,對於急著找人的搜救隊要浪費這種時間在這不可能出現的地方做到如此[確實]的搜索?
好啦,以後搜救隊就將時間浪費在這種不可能的地方,結果受難者只是在某個小徑旁,然後就等著被家屬告說搜救隊在不可能的地方浪費時間。
用結果來看事情當然什麼都覺得理所當然。
愛迪生是笨蛋,竟然實驗上千次才找到做燈泡的方法,燈泡要通電、要耐高熱,當然是找能通電又耐高熱的金屬,頂多實驗幾個材料就可找到了。
判決文
黃國書進入水管路後約莫一小時路程,即發覺單人行經之蹤跡,並循跡尋獲張博崴大體,南投縣消防局指揮之搜救人員行經同一路線卻無所獲,足見南投縣消防局當日派出之搜救人員,或『未確實搜索』,或所為敘述式回報有所誤差。
achihemi wrote:
法官沒登過山~
覺得在山裡尋人跟救援,好像在路上找人這麼簡單就是了!!!
法官根本不覺得制度有問題,他強調的是明明可以很簡單就找到人~
但南投縣消防局並沒有做好應盡的義務.....(恕刪)
怎麼和我看完感覺差那麼多?
本件參與搜救之人員係採集體行動進行搜索,其單點線性移
動之方式所為之搜救,涵蓋範圍並不廣泛,加以每梯次搜救
時間原則上為三日,此經證人即南投縣消防局大隊長吳嘉宏
到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二第244 頁),扣除往返搜索起點
之在途時間,及日落後無法搜救之時間,真正用於搜索未經
搜索區域之時間,恐未及半日,於此情形,單一梯次自然無
法深入搜索,須賴先後梯次之相繼銜接,始能徹底搜索。而
先後梯次之銜接,除現場交接外,須仰賴指揮中心對於各搜
索梯次行進軌跡之確實掌握與紀錄。且南投縣消防局派遣之
各梯次搜救人員均攜帶衛星定位儀器,此觀被告南投縣消防
局山難搜救報告可知(見本院卷三第231頁),以該儀器自
可隨時在無遮蔽之地點回報搜救人員自己之座標,提供指揮
中心記錄,以做為統整、管制、規劃搜尋路線之依據。然南
投縣消防局指揮中心卻未要求搜救人員回報搜救軌跡之衛星
定位點(參本院卷二第264頁正、反面張慶銳證詞),亦未
利用相關地圖標示已進行及未進行之搜救路線區域,以利隨
後搜救路線之掌控,卻僅以粗略之管制表,筆記搜救隊員敘
述式之回報
在南投縣消防局僅依敘述式回報做粗略管制之情況下,顯
然無法掌握其實情,自有礙搜救指揮功能之落實,足證南投
縣消防局就此亦有未確實記錄統整搜救路線之疏失。」
「可知被告南投縣消防局對於到場支
援人力,並未依消防機關與協助救災機關處理山難事故支援
聯繫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發揮指揮中心應具備之指揮統合功
能,對於搜救人力之佈置及搜救路線之規劃,顯未有效妥善
掌控,致生搜救範圍紊亂、搜救人力配置不均致錯失救援時
機之弊。因此,本件搜救雖經投入605人次、搜救犬20隻次
、空勤直升機5架次(見本院卷三第231頁南投縣消防局山難
搜救報告),然經搜救51日迄無所獲,其耗費眾多辛勤人力
投入司晏池週遭、水源路盡頭、帖比倫溪等可依山友資訊及
通聯過濾排除之區域,致成效不彰,被告南投縣消防局之指
揮疏失,實難諉責。」
一、兩日後即無體力,可知其活動範圍有限。若被告南投縣
消防局接獲報案後能立即蒐集山友資訊、張博崴通聯紀錄、
手機基地台訊號區域,輔以張博崴之個人特質及通話內容透
露之訊息,綜合分析研判,合理預期將可過濾出先期搜救重
點區域,而佈置主要搜救人力於最可能迷途之登山口至三椎
山北坡可接收基地台訊號區域之向下路徑,及該區域週遭之
平緩空曠地帶,並迅速緊急通報各協助機關派出支援人力、
器材,發揮統一調度指揮功能,確實掌握地面、空中搜救航
跡,以空搜迅速在重點區域大範圍勘察,地面搜救人員深入
仔細追蹤搜救,非無可能在張博崴失蹤後7至9日死亡前,發
現張博崴帳篷架設於顯而易見之空曠溪谷,而及時施予救援
。惟被告南投縣消防局未確實為之,對張博崴未獲及時救援
所導致之死亡結果,難謂無相當因果關係。被告南投縣消防
局辯稱無因果關係,尚非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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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紅字部份
開馬後砲也開的太直接了
法醫研究所鑑定也是後來的事
救難人員如何當下就"可知其活動範圍有限"??
然後要因為知其活動範圍有限,趕快從事法官條列之各事項
張生最後一次通聯記錄不是表示要自己找方法下山嗎
誰能事先知道他是原地待援還是到處找出路?
這一點真的要請法官好好解釋一下
芭樂068 wrote:
怎麼和我看完感覺差那麼多?
你的第3項跟我的第5項怎麼那麼矛盾
到底當下應該要怎樣設定搜山範圍才正確?
芭樂068 wrote:
本件參與搜救之人員係採集體行動進行搜索,其單點線性移
動之方式所為之搜救,涵蓋範圍並不廣泛,加以每梯次搜救
時間原則上為三日,此經證人即南投縣消防局大隊長吳嘉宏
到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二第244 頁),扣除往返搜索起點
之在途時間,及日落後無法搜救之時間,真正用於搜索未經
搜索區域之時間,恐未及半日,於此情形,單一梯次自然無
法深入搜索,須賴先後梯次之相繼銜接,始能徹底搜索。
流川 風 wrote:
5.根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張博崴走失後滯停於溪谷中,
一、兩日後即無體力,可知其活動範圍有限。若被告南投縣
消防局接獲報案後能立即蒐集山友資訊、張博崴通聯紀錄、
手機基地台訊號區域,輔以張博崴之個人特質及通話內容透
露之訊息,綜合分析研判,合理預期將可過濾出先期搜救重
點區域,
到底是要擴大搜山範圍?
還是縮小搜山範圍?
前後標準不一樣
chihung1105 wrote: 為何差很多,因為法官的判決文本身就...(恕刪)
一直有在關注這文章…本來不想提的…但這兩天都在討論判決文…這…我想請問回文的人有上過法院嗎?有連續三年為了同一案件上法院,併持續提供證據嗎?
我有過一次....最後看判決文後…真的…有個基本認知,這文章下至小學生,上至中文畢業在教書的國文老師絕對看不懂....唯一看的懂的人是律師。但律師只看判決書裏的引用法條及審判長判幾年或賠多少錢。剩下完全不用看,除非要上訴才看(待續).... 為什麼會這麼說呢?因為判決書裏寫的全是庭記裏寫的,一字不差,為何可一字不差呢?就是審判長用書記官的記錄來復製貼上…連錯字也不會去改它。再者我那案明明會要賠350萬,但卻寫330萬怎麼少20萬呢?原來審判長把最低薪資18540乘上月數(判決書上寫18540),計算機上卻按成15840。這樣少了20萬,我去問律師,問法院都沒人可和我說這理賠最後數字怎麼不對,我用計算機按給他們看後,問少20萬,那怎麼辦,回答都是用審判長寫的總金額為準,就算他寫10萬乘10個月,判賠90萬。就是拿90萬,不是大家會算的100萬。
那庭我有上訴,就認真的看審判長寫的五條內容,律師說不用認真看啦…反正裏面的內容又不是審判長寫的,都是我們送的訴書裏的文字,現在要找其它證據為重!
最後得一結論:審判長同時要處理幾個案件,同天要出幾份判決書,沒有a案寫到b案就很棒了…判決書的內容不是重點,結論才是重點!(也別說什麼了,台灣的審判長積案也是很多的....搞起來,超時工作也正排一二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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