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hung1105 wrote:
看完判決書,只覺得法官是宅在家的人,對於高海拔山區的環境跟本不清楚,很多事情都寫的很理所當然、很簡單。
什麼黃國書一進去就找到,什麼直昇機飛到當地就可發現。
沒去爬過山,起碼也看看照片認識一下現場狀況。
我看到的內容不是這樣寫的,
應該說,我看完判決書後理解到的內容反而是搜救是有困難性的,
找到遺體的地點"並非常理"
1.偏離路徑
2.非容易可見
3.無法在七日到九日內救援成功
請注意,判決書裡有很多內容是反證,也就是推翻對於消防人員能夠"容易"找到張生的假設
消防人員士氣受到打擊生退意,
就像要求內科門診的護理師要去支援急診室和開刀房一樣,然後告訴他們,你實習時每科都有run過啊!
這判決應該是消防局,縣政府要扛責任,
但為何基層人員會認為責任在他們身上?
這樣不是更突顯"體制"就是有問題的!?
就和醫療人員認為醫糾法通過後,醫院一定會卸責,讓基層人員賠到死的道理是一樣的,
基層人員對於其服務的"單位","體制","政府"已經完全失去信心了!!
而人民的聲音應該導向去改革這樣顢頇的體制和政府,而不是被操弄去阻擋改革的機會!
p.s.我贊成,自己搞爛身體的人,若經過醫療人員勸誡仍然不改其傷害自己的行為,其醫療費用應該完全自費!!
不然來個"我要抽菸喝酒喝糖水不睡覺不運動不吃菜"私人醫療險好了!!
-->可能嗎?送到醫院來大家還不是盡力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