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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低消200萬元起跳)山友受傷獲救又拔營落跑害7警消受困

把直升機當小黃的"低消"出來了.....
200萬元起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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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數據!獨攀又落跑 葉姓登山客要付出逾200萬元

2018-09-20 16:18聯合報 記者張家樂╱即時報導

葉姓登山客獨攀中央山脈南三段受傷求救,搜救人員尋獲後又落跑,為了搜救他,國搜中心先後出動5趟直升機。南投縣消防局說,這5 趟直升機的飛航和人事費,和消防局的搜救花費共高達207多萬元,都將向葉男求償。

南投縣消防局災害搶救科長陳泓銘指出,為了向葉男求償5趟飛航救援費用,經向空勤總隊求證,包括直升機油料費、保養維護,加上每一趟飛航,直升機上4人的人事費,每小時須耗掉19萬6000元,每趟2小時,5趟10小時共要196萬元。

南投縣消防局在搜救過程,動員16名消防員和一名義消。消防員部分,有7名出勤5天,超勤費共6萬9440元;後續陸上徒步上山的8名超勤費為1萬5872元。義消金國良執行費4250元,加上執勤物資,合計11萬5000元。空勤及南投縣消防局總計共207萬5000元。

南投縣消防局指出,207萬元只是初估的金額,還有待空勤方面計算出精確的數字。

stoak wrote:
最新數據!獨攀又落跑 葉姓登山客要付出逾200萬元
2018-09-20 16:18...(恕刪)

拿的到出勤的錢嗎?
很懷疑~

HermesParis wrote:
拿的到出勤的錢嗎?
很懷疑~
直接要求台電扣薪
咖灰加奶 wrote:
要求台電總公司將他開除
...(恕刪)


>>>

公務員任免是有法律保障的

依照公務人員服務法及公務員懲戒法

台電應該無法將葉君開除

頂多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二款規定 :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 , 致嚴重損害台電之信譽予以懲戒

記個警告之類的



>>>

其次獨攀 ,跟本事件也沒什麼關係

有隊友坐直升機的案例 ,也不少吧


我喜愛獨攀 , 我沒坐過直升機

喜愛走路的人 , 就是腳踏實地

靠一步步的走完全程 , 獲得滿足


我想葉君 , 應該也是很難過吧!


但不管如何, 保護人民生命 , 自由 , 財產是國家應做的事

不要因噎廢食


也許等當事人清醒冷靜一點 , 能公開好好向大家說明白

台電的員工不算公務員吧

他們一樣繳勞保的

escudolin wrote:
>>>公務員任免是...(恕刪)


我想葉君 應該也是很難過吧!

我想他是難過他的背包吧!!!! 哈哈哈

真的有受傷的 最好會半夜拔營

把資源有用的人才是正確的

照他那種做法 阿不就好險救難人員沒事

不然要找誰賠

不過現在都不重要 重點把錢還來

把機制設定好 你當空勤計程車也可以 你夠凱

不要裝死就好
咖灰加奶 wrote:
台電的員工不算公務員吧..(恕刪)


>>>

國營事業員工 , 真的不屬公務員

長智慧了 , 謝謝



如果是保勞保 , 屬於勞工

那麼依照勞動基準法 , 更沒有法條可以免職

只能台電與勞工訂的勞動契約及經濟部對所屬機關獎懲辦法處理:

>>>

其中:本公司各級主管應加強宣導道德觀念,人員有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情形時,除依法負民、刑事或行政責任外,並應視情節輕重,依本公司「人員獎懲標準適用要點」及上級規定予以懲處,被懲處人員得依相關規定提出申訴。

然後再依經濟部及所屬機關獎懲辦法懲處:

看是依第四條第三款記申誡

還是依第五條第五款記過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100021008400-1020724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誡:
(一)辦理業務遺漏錯誤或積壓延宕,情節輕微者。
(二)處理業務不當,發生糾紛或其他流弊,情節輕微者。
(三)言行不檢,有損機關或公務人員聲譽,情節輕微者。
(四)對於承辦業務疏於協調配合,發生不良影響者。
(五)曠職繼續達半日以上至一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二日者。
(六)其他有關怠忽職責或違反有關法令規定,情節輕微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記過:
(一)處理業務未盡職責,影響行政效率或發生錯誤,致損害當事人權
益者。
(二)辦理各種案件無故積壓延宕或敷衍塞責,導致不良後果者。
(三)處理人民申請案件,存心刁難或苛求,有具體事實者。
(四)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有不當言行,影響機關聲譽者。
(五)言行不檢,致損害機關或公務人員聲譽,情節較重者。
(六)曠職繼續逾一日未滿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逾二日未滿五日者。
(七)其他有關怠忽職責或違反有關法令規定,情節較重者。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人員道德規範及行為準則宣導
2015-02-05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發布(人資處主辦)
中華民國103年 3月26日修正(人資處主辦)
本公司為規範各級人員之道德及行為標準,並使利害關係人了解本公司人員執行職務時應遵循之相關規定,爰訂定本公司人員道德規範及行為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以資本公司人員遵循。
本準則適用對象為本公司從業人員(以下簡稱本公司人員)。
本公司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注重團隊精神,摒棄本位主義;秉持誠實信用之原則及積極進取、認真負責之態度,並遵守專業道德。
本公司人員應避免個人利益介入或可能介入公司整體利益之利害衝突,並應恪守下列原則:
(一)本公司人員不得從事任何可能構成個人及公司利益衝突之業務、投資 或相關活動
(二)本公司人員知其本人或親友有涉及利益衝突之虞者,應主動向公司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之情事。
(三)本公司人員應迴避可能出現之利益衝突,如不得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而使本人或第三人獲取私利,進而與公司競爭之行為。
(四)本公司人員不得將公司資源或利益輸送給自己或親友之行為。
(五)本公司人員不得在未經授權時,向外界提供或揭露機密資訊,並嚴禁以機密或內幕消息,謀取個人利益,嘉惠或傷害他人。
本公司人員應尊重個人隱私,不得散播謠言或造謠中傷。就其職務上所知悉或持有之事項或機密資訊,除經授權或法律規定公開外,應負有保密義務,離職後亦同;應保密之資訊,除相關法令規章已有規定者外,尚包括其他所有可能被競爭對手利用,或洩漏或交付之後對本公司或客戶有損害之未公開資訊。
本公司人員不得因性別、種族、宗教信仰、黨派、性向、職級及年齡等因素,而有任何形式之歧視及排擠行為。
本公司人員應公平對待公司進(銷)貨客戶、競爭對手及員工,不得透過操縱、隱匿、濫用其基於職務所獲悉之資訊、對重要事項作不實陳述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獲取不當利益;與關係人進行交易時,亦應
本於公平待遇原則,不得有特別優惠之情事。
本公司人員均有責任保護公司資產,並確保其有效合法運用於公務上,避免有浪費、疏於保管等情事。
本公司人員執行職務時,應避免資料、資訊系統、網路設備等資源遭受竊取、干擾破壞或入侵等情事,以保障本公司各項資訊之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
本公司人員應遵守防止內線交易、股票交易及營業秘密資訊處理等相關證券法令,如掌握重要未公開之資訊時,不得從事相關證券交易。
本公司人員於執行職務時,不得為個人、公司或第三人之利益,而有要求、期約、交付或收受任何形式之餽贈、招待、回扣、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行為。但餽贈或招待如為法規所允許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人員應遵守政府訂頒之行政中立、廉政規範、服務守則及公務倫理等相關規範。
本公司各級主管應加強宣導道德觀念,人員有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情形時,除依法負民、刑事或行政責任外,並應視情節輕重,依本公司「人員獎懲標準適用要點」及上級規定予以懲處,被懲處人員得依相關規定提出申訴。
本公司人員應遵循本公司「工作人員工作規則」及相關法令規章,隨時保持警覺,並關注法規動態,以免觸法或違反規定。
本公司人員如因特殊情況,須豁免本準則部分或全部之適用者,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並於本公司公開資訊網揭露允許豁免人員之職稱、姓名、豁免適用之期間及原因等資訊。
本準則於每年十月底前由人力資源處定期檢視其合宜性後陳報董事會。
本準則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本公司公開資訊網及年報揭露。
本準則於本公司董事準用之。
本準則經董事會審議後發布施行;其修正時亦同。
大家是不是太激動了啊

他是爬山白目 是工作外的事
又不是工作失職
把該罰的錢 該繳的費用 認命付清
對不起消防弟兄的地方 也認命被捅幾下

其它的
就別無限上綱了

宮保GG wrote:
大家是不是太激動了...(恕刪)

不是太激動!是習慣成自然!
出門沒車整個月叫就護車的新聞報一天!
天天酒醉叫救護車還打人的報一天!
習慣惡意擋消防車救護車的報一天!
以上都不會被肉搜!
只要有台有電又剛好台排在電前面......
5天了!
什麼得饒人X 的絕對沒聽過!
什麼自認為沒罪的可以丟石頭.......那是2千年前+的事!
有句俗話說的好

"不要臉天下無敵"

台灣真的一堆不要臉的人在浪費社會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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