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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難搜救不力判國賠?!


這位朋友寫的真專業
心有戚戚焉

我們都同為愛山的人

真心希望政府能改變,
怎麼都是民間在瞎忙

我們納稅人的錢,為甚麼要交給政府?

我們也都要上班,怎麼有那麼多時間好好監督政府?

希望政府單位要好好的轉變心態~~都是我們納稅義務人的血汗錢阿~~

JerritMK wrote:
其實早上看到這個留...(恕刪)


這位先進 建議可以把 (被害家屬) 改成 【遇難者家屬】較為妥當。

沒人強迫他去爬山,真正的被害者是國家及蒐救人員。

tonylch wrote:
救人不是義務?山難...(恕刪)


這楝還真大…

新聞:「最有人情味的台灣怎麼了?...」

臺灣何時有人情味了?...
消防隊工作的法源:消防法
其中規範的都是救火的任務,沒有山難搜尋
山難搜尋的法規編在鬆散的地方自治要點,沒有正式的法源
簡言之,山難搜尋根本不是消防隊的專業
不能強加消防隊使命必達
此案判決文

對與錯...是與非..應當看完這個再來評論..應當比較公允....

找出問題點.才能預防下次的災難發生...

維基百科http://zh.wikipedia.org/wiki/%E5%BC%B5%E5%8D%9A%E5%B4%B4%E5%B1%B1%E9%9B%A3#.E5.88.A4.E6.B1.BA.E6.96.87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裁判字號】 101,重國,30
【裁判日期】 1040527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國字第30號
很多的問題點都不是馬後砲式的紙上談兵就可以解決的困難
這一次案例的問題點就算都檢討完了
也不見得適用下一次的案例
等到都沒人願意從事救難工作時
也沒必要討論這事的對與錯了
錯了就沒什麼好講的
對了也沒有太多意義

以後改派機器人救難好了
機器人才不會有情緒反應
才不會心力交瘁

angto66 wrote:
對與錯...是與非..應當看完這個再來評論..應當比較公允....(恕刪)


原來有這個檢索系統!
謝謝,總算了解了
不再被媒體和自我情緒左右

「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這句話還真好用
除了沒注意,只要速度、能力不如人意就是賠

判決主文Page 11
又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雖以公務員具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惟過失乃怠於注意之一種心理狀態,即所謂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之謂。而應注意並能注意之標準,係以忠於職守之一般公務員在該具體情況應該能注意並可期待其注意之程度而言。如為行為之公務員欠缺此注意程度,即屬有過失。


==========================================
到底消防局要不要去指揮?不指揮會被告,指揮了也被罵
告人不指揮,然後去其他山難搜救現場去爭不要指揮
然後又是找很久找不到,別人一天就找到,這能被找到還是搜救人「擲筊」才找到的

判決主文Page 15,
且依證人中華山難救助協會中區搜救委員會主任委員張慶銳所證,被告南投縣消防局並未指示中華山難救助協會如何搜救,到場支援之玉山國家公園、國軍指揮中心等單位,皆有各自搜救計劃,入山搜救只向南投縣消防局仁愛分隊報備,執行自己之計劃,並無整合等語(見本院卷二263頁背面),及證人吳嘉宏亦證稱空中搜索區域是由空勤總隊主導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37頁),可知被告南投縣消防局對於到場支援人力,並未依消防機關與協助救災機關處理山難事故支援聯繫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發揮指揮中心應具備之指揮統合功能,對於搜救人力之佈置及搜救路線之規劃,顯未有效妥善掌控,致生搜救範圍紊亂、搜救人力配置不均致錯失救援時機之弊。

=======但是,民間團體認為自己較有能力搜救,不願接受消防隊指揮========

博崴爬山經冊

節錄文章
緊隨著國書到了消防前進指揮所,當國書與飛鷹理事長陳明華先生、莊先生及阿龍先生討論及研判案情時, 現場消防指揮擠了進來,大聲吆喝著:「沒有允許是不准進場搜的。」我接著說:「你們消防可有這10天的GPS搜索航跡圖嗎?」他接著回答說:「當然有!」(現場其他消防有些錯愕,但還是配合著身手撈公事包,但是卻拿不出搜索航跡圖的紀錄),他接著又說:「必須跟著我們消防走才能搜索。」我接著應答:「拿不出GPS航跡圖請閃一邊,消防員有能力跟著他們跑,跟著他們搜嗎?」接著消防組長找博崴媽媽談談話,我堅持讓私搜能獨立行動的立場。

第二天3月22日約8:00點,飛鷹分兩組由黃國書及劉明顏帶隊每組6人(飛鷹4人特搜2人)展開搜救,劉明顏往乾沽的方向行進,接著,劉明顏以擲筊決定往一堆石頭的岔路上坡走,在休息時聞到一股味道,劉明顏點香菸測風向,判斷味道的來源方向,...(略)接著看到了黃女士(略)...。
(略)
但是冷靜的思考後,博崴媽媽覺得,這個案件雖成功尋獲,但未能生還,爭功爭名已豪無意義,但整個過程卻值得成為省思之案例,從一開始消防緊抓住所有人必須聽其指揮的態度,然而發動官民千人十餘天搜尋不得。後來經博崴媽媽介入,與消防大隊長協調,獲得大隊長支持,放手讓飛鷹、黃國書等民間團體去執行搜救,消防反過來作配合角色及補給支援,結果隔天就找到。

===================================
不知法院所謂「顯而易見」的理由
還是以為直升機只要在空中繞一繞就能發現未架設的帳篷?
黃先生垂降後再用望遠鏡才能發現帳篷,這叫做顯而易見?


判決主文 Page 15
合理預期將可過濾出先期搜救重點區域,而佈置主要搜救人力於最可能迷途之登山口至三椎山北坡可接收基地台訊號區域之向下路徑,及該區域週遭之平緩空曠地帶,並迅速緊急通報各協助機關派出支援人力、器材,發揮統一調度指揮功能,確實掌握地面、空中搜救航跡,以空搜迅速在重點區域大範圍勘察,地面搜救人員深入仔細追蹤搜救,非無可能在張博崴失蹤後7至9日死亡前,發現張博崴帳篷架設於顯而易見之空曠溪谷,而及時施予救援。惟被告南投縣消防局未確實為之,對張博崴未獲及時救援所導致之死亡結果,難謂無相當因果關係。被告南投縣消防局辯稱無因果關係,尚非可取。
講白一點
張生當時根本就不是抱持著原地等待救援的立場在待援
從張生與女友最後一次的通話
張生只表示他會自己想辦法走出去

對一個救難單位而言
山區搜索一個不定時移動的目標,等同在碰運氣
那已經跟搜救能力無直接關係了
即使張家質疑沒有第一時間定位發話位置縮小範圍
如果依照現場判斷,針對一個不特定持續移動的目標而言
搜尋定位的意義及必要性,顧慮到時效性的考量之下,是否仍有值得探討的空間?

再者僅憑一個地方單位,是否有足夠權限可以完全指揮各不同單位及團體
使其服從並徹底執行指揮者的命令
這本身就有一個非常大的爭議空間
若僅以白紙黑字的條文規範做為審視任務行動是否達標的標準
卻忽略其它外在客觀現實條件的限制或執行困難
這也是法官不食人間煙火的官僚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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