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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難搜救不力判國賠?!

美國對於戶外休閒遊憩採用寬鬆管制是基於社會對戶外活動風險自負的共識,
舉例來說美國很多國家公園或國有林地並不禁止在激流中划獨木舟,
你可以在相關管理單位的網頁上找到其轄區內每條溪流的分級類別,
依照你的技術和願意承擔的風險選擇不同的溪流挑戰,
但不管是何種分級的溪流,活動的風險完全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如果出事,相關救援單位還是會出動人道救援,
但人道救援不等於免費救援,更不需要對搜救失敗負過失責任....
所以很多人會在活動前先投保一下相關的保險,並做好自保措施。
如果不幸喪生,絕多數的家屬並不會責怪他人,
畢竟這是自我選擇的結果,
冒險家值得敬佩的原因之一就是他們願意以自己生命承擔風險。


skyprayer wrote:
美國對於戶外休閒遊...(恕刪)


之前好像有個紐西蘭的青年來台灣登山失蹤

結果他老爸還跑來台灣好多次找人
燈山、攀岩、溯溪活動本身就有危險性,從事活動者本身應有以下認知

1.從事活動者安全自負
2.官方不必負起救援失敗的過失責任
3.可以由官方委託民間救助機構進行搜救
4.不要以不同單位的救援速度或搜救成功與否去做責難

chin11072002 wrote:
多元社會多元價值
台灣目前逐漸轉為觀光產業生存之道之一,
目前的環島單車有市場,未來中央山脈大綜走也有其市場。
會提到美國炒作太平洋山脊美國走到加拿大也是個市場。
剛發生地震的婆羅洲共和國(?哈~)的神山受困的登山客多是各國人種,
這就是市場。

市場很大
不過市場越大
若沒有適當管制,消防單位的責任風險也就越大
前面有網友也說了"過失責任"
如果台灣的共識是可以把救難單位的過失責任拿掉
全面開放刺激經濟何樂而不為?
過失責任如果一直存在
越是開放,將來賺的可能都還沒有賠掉的多


chin11072002 wrote:
跟新北市長學習學習吧。龍洞瘋狗浪事件的整個舉措令人佩服。

兩案例差很多
新北市府也無需國賠,只是發發慰問金,負些道義上的責任
這跟消防救難單位要揹上過失責任意思差很多

chin11072002 wrote:
你哪國?不保你幸福阿?歡迎來台灣國度,台灣國度的目前憲法還是有保障你幸福的。
親近自己的國土沒什麼不對,怎可剝奪一人登山自由呢?
如果真的想保障或勸導,南投縣政府可以跟宜蘭鬼湖採用預約制度或者網路媒介獨攀者,但這只是媒介,不能禁止。
如果人民真的堅持獨攀,也該做的[裝備檢查]後,法定制式規格不符下提供器具支援或租借或者乾脆做廣告等。
個人可以想見的,南投縣政府真的通過限制獨攀的自治之後應該就會出現[釋憲]會有人打憲法官司。

別再拿憲法出來說嘴了
憲法只是大原則大方向
細節管理仍是交由各法規,條例,命令辦理

如果什麼管制都拿違憲來說嘴
那高承載違不違憲?
高速公路禁行機車違不違憲?
機車只能搭載兩人違不違憲?
危險水域管制違不違憲?
扯不完了


chin11072002 wrote:
我小時候的台灣政府真的[封山][封海]。
山地管制條例....大學時候要去山區玩只能靠[山地服務隊]才能進入山區玩。
現在不用了,開車直接抵達大武山下然後爬上大武山....
那時候政府不用含淚,只需要搞專制政權國家暴力就可以。

所以台灣還是有在成長的不是?
只是成長的速度不一定能滿足每個人不同的標準
有些人認為夠了
有些人認為還不夠
該以誰的標準為主?
zola wrote:
之前好像有個紐西蘭的青年來台灣登山失蹤
結果他老爸還跑來台灣好多次找人

來台灣找失蹤的親人這是人之常情
也沒有理由可以拒絕人家

不過如果是來台灣找不到人就要求官方賠償
這就很有可議之處了

政府機關根本沒人在乎山難問題

山難至今.政府有出來講個半句話嗎?

在這裡嘴泡到死也沒用

浪費口水而已

再過1個月後.山難還會有人記得嗎?

0928313411 wrote:
覺的有點自己...(恕刪)



Youtube 影片

68102020 wrote:
Youtube 影片

上山搜救所必須付出的勞力,心血,以及無助無力感
完全不是一些只把登山當成樂趣及自由權利的人可以體會的
如果再遇到更自私的人
只會覺得那些救難人員的付出都是必要的義務,都是理所當然的
把自己的權利慾望建立在別人的犧牲奉獻上面
還一付天經地義的想法,堅持主張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
如果這心態不是自私
什麼才是自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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