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rkshadow3359 wrote:要賠的不是她兒子沒...(恕刪) 應該是國家要跟他家屬索取出動的人力費用,然後搜救不力的問題應該是由國家負責對搜救人員懲處,而不是家屬向國家索取賠償,說的好像他們都沒錯一樣,成立基金會的錢他家可以自付
本來就是~自己心甘情願冒險爬山,結果回不來請人去救你,耗費大量人力物力不說,能把你救下來該感激了! 救不回來是你自己活該! 又沒人拿刀子押著你去爬山?該判國賠不給過,這種自己作孽造成的,反而可以賠? 真是鬼島!!!
小弟個人覺得法官判的沒錯,問題的重點是消防員找了50多天,找不到,民間找二天就找到了,這代表消防員的搜救指揮上,有很重大的出錯,也代表國家花了錢,設了這個單位,卻無法讓消防局的功能實際發揮做用,這不也是浪費國家資源嗎?消防局出面說,這種判決很受傷,但卻未就整個搜救過程做出檢討,小弟的感覺就只有官僚搜救目的是把人救出來,消防局用了錯誤的方法,很辛苦很努力的來。 救不到人,國家政府人員用這種心態來做事,小弟是較不能認同至於死者從事高風險活動,已經付出代價了,且個人覺得跟消防局的指揮錯誤,跟本是兩碼事
chin11072002 wrote:如果這個事件讓台灣政府消防單位成立[專業登山搜救隊]就跟[地震搜救隊]那樣,何樂不為呢?...(恕刪) 個人支持法官,這樓應該是正確思維判國賠,出發點在於認為搜救不力不在於山難該不該搜,該誰來搜那不是法官的問題,也不是受難家屬的問題。如果不該搜救,就請將單獨入山...等行為令為禁止如果消防隊負荷過重,應由政府檢討,另立登山搜救隊如同台北市不准警察送遲到考生去考場同樣意思一件老是做不好的事,必有該檢討之處不過,消防隊確實很冤,這件事的檢討,不是消防隊能做的法官該多做的,也許還該包括對內政部的責任檢討...否則我看不出來會有變革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