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檢察官怎麼認定, 不是檢察官體系的, 無從干預(檢察一體)。 檢察官若覺得被告有高度有罪可能, 就依法必須起訴(若涉及的犯罪是屬於非告訴乃論)。
2. 被告方若不服檢察官的處分, 法律有設再議的救濟途徑, 可以聲請再議或提交付審判。而檢察官起訴後, 法院要怎麼判, 也不干檢察官的事, 事實要如何認定, 法律要如何適用, 法院說的算。
3. 法院要怎麼認定犯罪事實, 自然須由證據來說認定, 遊戲規則是立法院訂的, 惡法亦法。
回應 likulaw :
您可能對於社會時事很有主觀見解, 但是您可能不是檢察官, 也不是法官, 亦非當事人, 對於個案事情真正如何發生, 您可能無法真正地知悉全部, 且新聞報導亦非全部的事實真相。
對於個案的判斷, 還是留給司法體系去判斷吧。
新聞, 是只求版面, 吸引民眾觀看, 但不一定代表全部都是事實, 有可能只是一部份的事實而已。
PS: 過失致死罪是非告訴乃論罪, 不是公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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