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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難搜救不力判國賠?!


achihemi wrote:
96年至103年全國山難救援案件,尋獲比例98.6%
你還覺得他們沒有相對應的編制及訓練??
說真的,消防人員已經盡力了~~~
政府機關怠惰???
一句話打翻全國消防人員的努力~~~
山難救援,他們有責任,但絕不會是義務!!!
每次山難發生原因均不同...
只有在每次救援中提取經驗,記取教訓~~~
山難救援才會越來越進步...(恕刪)



關於這問題你問消防隊員就知了
請問他們有相關的救難設備和山難救援的訓練嗎?
尋獲比例那麼高是因為基層消防隊員的努力以及人力來達成的
基層消防隊員的功勞是不可抹滅的
但從另一方面來看,台灣的山難救災是不是能夠更有效率及組織?
也就是本案官司的重點,既然那位媽媽能夠列出國外的做法
來說明台灣山難救災做法有嚴重的缺失
也就說明了內政部以及消防署的長官有重大的失職
既然如此,國賠不是應該的嗎?

汪汪掀背 wrote:
50天,你知道50幾天可以到台灣哪里嗎?
我騎腳踏車環島都綽綽有餘,這好意思說已經盡力了。...(恕刪)


天才!!
拿3000公尺以上高山環境類比省道騎腳踏車....

這樣好了...
聖母峰海平面到山頂直線距離也才8.8公里,給你50個小時你走得到嗎?
汪汪掀背 wrote:
50天,你知道50幾天可以到台灣哪里嗎?
我騎腳踏車環島都綽綽有餘,這好意思說已經盡力了...(恕刪)

自己的生命都不盡力了,要求別人對嗎?
這不是愈說愈歪了嗎?
只能說此一案例判下來以後
變成間接鼓勵台灣國民個人無上限探索及發展自我興趣
出事了以後再來怨政府沒有及早成立屬於你個人興趣的專業救難機構
最後再來個國賠全民買單

這麼會,乾脆去北韓探險好了
一天到晚國外怎樣怎樣怎樣
不好意思,你在國內內
有些人沒出事前總愛怪政府限制東限制西 ,等到出事了再來怪政府管理不周 ,千錯萬錯都是別人的錯
換你是主管機關 ,你會怎麼作 ?
芭樂068 wrote:
也就是本案官司的重點,既然那位媽媽能夠列出國外的做法
來說明台灣山難救災做法有嚴重的缺失
也就說明了內政部以及消防署的長官有重大的失職
既然如此,國賠不是應該的嗎?...(恕刪)

覺得您這個說法有問題....

二十一世紀的今天,
從淡水乘帆船到廈門, 危險, 耗時, 不可靠,
換搭噴射客機, 安全, 迅速, 可靠,

你我絕對可以說選擇搭噴射機比乘帆船有千百個優點,
但是你我不能引申出乘帆船的決定是缺失或者過錯,

可以檢討他們的確不夠好,
但是不可以說他們犯了"過"和"錯",

今天法官的判決讓消防員賠身家就是建立在他們的"過錯",
這是我在邏輯上不能認同的,
不能把不夠好有改善空間引申成有過失,






芭樂068 wrote:
那能不能幫忙說明一下法官判決的理由和你覺得不合理的點? ...(恕刪)

不妨想一想為什麼外科手術都會要求當事人簽風險同意書?!

如果台灣某型癌症十年存活率是東南亞某國的二倍,
你我都可以說台灣的醫療技術水準比東南亞某國進步,

但是你我不能引申認為東南亞某國的醫療行為存在有過失,

邏輯上不能把不夠好有改善空間引申成有過失,

您覺得是否?...
以下為當事人之前相關的陳述。
相不相信、接不接受,請依各人的社會經驗與人生閱歷自行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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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俊卿(博崴爸爸)陳述文(完整版)
September 13, 2012 at 7:01am

張俊卿(博崴爸爸)陳述文

一、5年前李俊生山難,消防單位搜尋47天找不到,黃國書3天找到;去年張博崴 山難,消防單位搜尋51天找不到,黃國書1天半找到。這麼大的反差比重複出現,要說沒有一個公部門有責任,實在難讓人信服,實在值得深思研究!

二、消防署接管救災救難業務已將近10年,至今山難救援機制仍如此貧乏,害死了多少人?能說沒有一點責任嗎?

三、 921地震之後,白姑山崩塌嚴重,到處斷崖,林務局開放白姑山給人民登山,卻未做任何路標,甚至最起碼的危險警告標示或阻隔設施都完全沒有,有如在家設陷阱,然後歡迎客人光臨一般,幾近謀殺行為,能說沒有一點責任嗎?

四、法律規範不了「公務員上班打卡」敷衍應付公務的心態。因為法律條文是死的,唯有具責任感、使命感的公務員才能把它變活,才會執行有效。

博崴山難搜救期間,我一直待在白姑山下,看盡「公務員應付公事,事後修補數據,交差了事!」的實況,唯有捶胸頓足,但是又何奈?

各搜救梯隊無後勤補給,故無法深入搜索,每梯隊上山3天,第1天上午8點在仁愛分隊集結,將近9點出發,到登山口已是中午,紮營炊煮吃飯休息,下午三四點山區起霧停止搜索,第3天下午3點前就從登山口出來回仁愛分隊報到下班。故每梯隊都重複在步道兩旁走一趟,哪能地毯式搜索?更難縱線深入。黃國書就是在南投消防說找過了的那區域,找到博崴的!原因何在?

南投消防局的答辯狀內容很多不是事實,包括指揮官並不是吳大隊長,而是王分隊長,吳大隊長只出現兩次。民間救難團體、國軍特種部隊、空勤直升機、搜救犬等都是家屬先聯繫,百般請求下南投消防才補辦公文納入搜救隊伍,而且現場也看得出南投消防單位與這些前來支援的團體格格不入,甚至國軍部隊還駐紮到紅香部落與發祥村村長研商搜救範圍,跟南投消防形成各行其是的兩個指揮系統,……林林種種說不盡,只能說南投消防局本位主義官僚心態罷了!

五、 我們提出國賠,希望能藉此讓國人注意到國家山難救援機制是空乏的,要趕快建立!更希望能藉此讓公務員體認到「救難是不可以敷衍應付交差了事的」,心態要趕快修正!如果能達到上述目的,就算國賠輸了也算贏,否則就算贏了也是輸。贏是全國人民贏,輸也是全國人民輸!

博崴爸爸 張俊卿 敬陳述

101年9月13日


元貞林律師補述: 南投縣消防局答辯表示「入山搜救前所需裝備和物資(如肉類食物、蔬菜水果)於深夜凌晨無法購得」,從這邊就可以看得出來第一線救災單位並沒有把救人這件事情放在心上,

蓋第一梯次入山救人豈非不能準備乾糧或方便麵嘛?後續開設前進指揮所後,亦非不能再由後備整補單位整補補給相關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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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ixuol wrote:
今天法官的判決讓消防員賠身家就是建立在他們的"過錯",
這是我在邏輯上不能認同的,
不能把不夠好有改善空間引申成有過失,
...(恕刪)


所以你看了判決書?
那能不能幫忙說明一下法官判決的理由和你覺得不合理的點?
gabriev wrote:
二、消防署接管救災救難業務已將近10年,至今山難救援機制仍如此貧乏,害死了多少人?能說沒有一點責任嗎?(恕刪)


什麼叫做害死人?
所以說現在是政府有逼你入山就對了?
你自己要登山結果出意外,政府來不及救你就叫做害死你?
gabriev wrote:
以下為當事人之前相關的陳述。...(恕刪)


看完覺得青紅皂白,白的一點也沒有.
入山到躺著出山,很多個岔口,別人的,磬竹難書,自己的,死者為大.

救了多少人跟救不了快死的人,不是有數據嗎?心態要趕快修正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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