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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難搜救不力判國賠?!


qbuostk wrote:
果然要玩這套,3人才能入山這不對啦,登山保險要5人才能保,限制5人才能入山好不好?
永久封山更乾脆、環保


老實講,看到這則判例,我還真的贊成封山,避免消防隊再次動輒得咎。

這個判例,讓我想到多年前,有個玻璃娃娃摔死,結果當初好心揹他下樓梯的人被家長告......
看到迷路地點 , 及找到位置, 還有啟程時間, 真是無言....
還有 2/26(六), - 2/28(一) 是連假, 而選擇 2/27中午才出發, .......



★2011/02/27:張博崴申請登南投白姑大山,獲入山許可證後,中午12:45啟程
★2011/02/28:張男致電女友,表示好像迷路但應可自行下山,女友深夜報案
★2011/03/01:南投消防局派人展開搜救,張母另向警方報案請求定位通話位置
★2011/03/02:直升機加入搜尋
★2011/03/03:北市支援搜救犬,林務局亦派巡山員加入搜救

火星人1015 wrote:
這件事一開始我就有在追蹤

說真的,發生的那年份,我們的山難救災系統真的還不行(說穿了,都是辦公室的人想出來的,你想一個從沒爬過山的人定一份救難SOP,不是很奇怪嗎),在無專責單位下,就只能交由消防局執行

但是叫一個跑百米的去跑馬拉松,結果可想而知

博威媽媽目的並不是為錢,這幾年她真的為了山難救災系統花了很多心力,不希望悲劇再度發生,我們也都看在眼裡

所以才想藉由這次的提告,希望政府真的能正視山難救災


政府真的重視了,現在南投縣政府決定改規定,未來沒有三人以上不准入山......

這是「博威媽媽」想要的結果嗎?

山難救災系統為何會不行? 很簡單,因為沒有錢。為何沒有錢? 因為山難不是常發生的事,所以成立專責機構是很浪費錢的,歸給消防局是很合理的事。

如果想要提升救難能力,先想想錢哪裡來,我可不願意我付的納稅錢浪費在這上面。
建議還是如同某些網友說的,採用保險分擔,入山的人一律繳交一筆規費,政府再拿這筆錢提升救難的設備。使用者付費才比較合理。

ShangLai wrote:
這個判例,讓我想到多年前,有個玻璃娃娃摔死,結果當初好心揹他下樓梯的人被家長告..(恕刪)

沒記錯的話 最後是判那個背的人有罪
當然法律是講證據 或許那背的人有任何形式的過失
但他好像長期幫忙背
對方家長實在也是說不過去 跟本案有異曲同工之妙

黑澤毓紘 wrote:
這篇 小弟有看到節目報導是
搜救消防人員....不確實
無下到峽谷下看查.....只在岩上看過 就說沒人
但是事後.....民間的登山團專業人員有重新檢視...
在當初搜救消防人員 認為沒有人員的地方發現屍體
已錯過 當初黃金時間.....

個人是覺得國賠是因該= ="


為何國賠是應該(是"應"該,不是"因"該)?

那是你我的納稅錢,結果要賠給一個不自量力,獨自登山卻發生山難的人?

真正該判賠的該是警察機關,為何要同意獨自登山,而不是耗費心力,搜救51天的消防人員。

怒濤爆裂 wrote:
我認為還蠻有道理的~^++^

"就好像小屁孩無照飆車撞了電火柱 叫救護車 結果救護車過了2天才來 小屁孩因此掛了"一樣XD

小屁孩無照飆車撞了電火柱

叫救護車 結果救護車過了2天才來
是兩件事
固然 小屁孩是自找危險

但 叫了車卻東繞西繞 還一次出動了7.8台 自以為知道路的一直開XD
結果延誤了時間


這不一樣,難度差太多了,救護車兩天沒來,肯定是摸魚;但山難搜救不到,古今中外都時有所聞。

而且,專責的山難救災系統建立是很昂貴的,該不該為了少數人的不自量力來成立還有待商榷。

現在的情況就是,多數人是不同意花納稅錢來成立這種系統,建議若要成立,還是使用者(入山的人)付費較好,只要一入山就收取費用。

ShangLai wrote:
為何國賠是應該(是...(恕刪)


張博崴二○一一年利用二二八連假,和友人相約攀登南投白姑大山兩天一夜,友人臨時取消,僅張獨自在二月二十七日前往
我有看到
警察勸他不要單獨入山
ShangLai wrote:
老實講,看到這則判...(恕刪)

cooldu13 wrote:
其實...不需要如此情緒化,

法官主要還是考量是否為公務人員疏失而導致生命財產損失,

山岳搜救是否屬國家權責,國家派出之搜救人員有疏失導致,當然就可申請國賠,

就如同之前有一例子,消防隊接獲一氧化碳中毒,救了一名女子後就離開了,

一夜過去...才被人發現另一房間有另一人中毒死亡,只因為消防隊員沒有全部尋過一遍,

請問...是否為公務人員執行公務疏失而造成的?

大家都在說..自己去登山要自負責任,那...火災呢?自己不小心,幹嘛要救?

去游泳池或海邊游泳呢?自己要去的幹嘛要救,車禍呢?自己要開車幹嘛要救,

真是這樣嗎?那...消防隊真的可以關門了,何必花納稅人的錢去養無所事事的人呢?

公務員只要證明其有疏失就應該要國賠,就如同公司雇的司機撞死人,公司要負連帶責一樣。

就如同...醫生的天職是救人,但醫生的醫療行為如有疏失呢?不應該負責嗎?

醫生可以丟下一句以為不敢救人了之類的話嗎?

救援如果是一個職業,就要為自己所從事的職業負責任。


問題在於,什麼叫疏失?

消防人員還是盡心盡力的地毯式搜尋,可能搜救經驗不足,所以錯失一些機會,但政府就是沒錢,如何成立專責機構來搜救?

既然這樣,個人還是主張,從嚴管制,避免高山難風險的人入山,才是正途。

jj-box wrote:
我覺得國賠這個字太敏感,其實這件報導可以討論的事情有很多,不該混為一談。

1. 單獨入山
我不曉得死者單獨入山是否合法,若合法的話,可能制度上要檢討,非工作為由或受過一定專業技能訓練者不能單獨入山。

但若以單獨入山為由,判定所有責任都由死者承擔很不合理,因為單獨入山不等於自殺,否則大家都不能自己獨處,自己去巷口超商買個東西被綁架、被侵犯或摔倒昏迷都不需要救啦,這些人都是死好活該嗎?我想不是吧。

2. 搜救費用
我記得之前有新聞,若是在封山,或沒有通過審核入山遇難,搜救的費用是要自費的;我認為還是要有一定程度免費搜救,這是國家應該給的基本保障,目前的問題可能是付費和免費的屆定很模糊。

3. 搜救單位是否有過失?
就目前的報導內容,受難者撐了40天,理論上是很有機會救到他,可惜花了那麼多人力物力,卻始終找不到,搜救單位可能是有責任,至少在這些片面資訊下,我認為國賠非常合理。

搜救本來這些人的工作,做不好當然有責任,不然以後搜救人員就擺爛,反正找不找得到都不關他的事;當然,搜救人員訓練不足,這凸顯了另外一個層面的問題。

4. 沒有一個訓練良好的官方山難搜救組織
前面有很多人提過了,消防員真的要十項全能,工作非常辛苦,我不怪這次的消防人員,而像我上面說的,有沒有疏失?我想有,但責任是否在這些前線消防人員身上?我想不是,應該是整個消防體制搜救制度的問題,是時候趁著這次的新聞,獨立出一個專業的山難救援組織,並特別專業訓練才對。

我不是山友,對於實際的狀況並非非常理解,只是依照大家提供的資料分析,我覺得大家的立場都有部分是正確的,出發點都不錯,我提出我的觀點給大家討論,若有意見也歡迎提出檢討,謝謝。


目前南投縣政府打算改規定,禁止未滿三人入山......所以以後想獨自登山也沒機會了。

另外,如果你主張成立「訓練良好的官方山難搜救組織」,那最好搜救費用要自付,不要免費,不然,錢從哪裡來? 我可不願意花我的納稅錢在這上面。

以後還是該規定,入山就要付費,再把這收到的錢拿去補貼救難設備,這樣才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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