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hjohn1026 wrote:
山友找到屍體的地方是當初搜救隊註記已經找過,沒有發現的地方
真的沒有辦法認為搜救的人沒有過失...(恕刪)
警察剛巡邏過的地方
如果不久後遭了小偷,
是不是警察有過失,也可以申請國賠
汪汪掀背 wrote:
我只說法官判的好
不論其他,只論中華民國的救援體系
一個待救撐到40多天,我們國家竟然無法即時救到人
這不是官療舒失,這是什麼?
不論是否個人故意導致,你政府的救援能力就是不能比民間差
不然為什麼我要繳稅養你政府
另一方面個人登山當然是要負起自己發生生命危險之後搜救的費用
但不表示國家就沒有救助的義務
在比民間救助失敗這點是難辭其疚,判國賠剛好而已
也只有國賠才會使政府重視救災體系的指揮
也才不會只是虛應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