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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難搜救不力判國賠?!

小弟第一時間看到時,
也覺的家屬有點不合理,
像是誰叫你家的小孩要上山,
或是救人的,還要賠錢是什小~

但在想了一下後,
其實把觀點放在救援上是不是有問題,
把問題點放大也是合理,
若是自己的家人第一時間困在山上時,
打電話向你(妳)求救時,
自己也是很希望他們能立刻獲救,
結果本來能獲救的情況,
卻因為經驗、硬體設備、指揮而影響到救援時,
真的會很無法接受的!

所以感覺大家應該把眼光,
先放在如何避免發生類似的事,
也不用一昧的針對家屬~

不當的法令與判決
只會摧毀人與人之間的信任

若人們變的越來越冷漠
這些判例一定是無形助手...
當我心靜時 看見竹籬笆下 蒲公英開花! ~~巴休
我只說法官判的好

不論其他,只論中華民國的救援體系
一個待救撐到40多天,我們國家竟然無法即時救到人
這不是官療舒失,這是什麼?

不論是否個人故意導致,你政府的救援能力就是不能比民間差
不然為什麼我要繳稅養你政府

另一方面個人登山當然是要負起自己發生生命危險之後搜救的費用

但不表示國家就沒有救助的義務
在比民間救助失敗這點是難辭其疚,判國賠剛好而已
也只有國賠才會使政府重視救災體系的指揮
也才不會只是虛應其事
消防隊已經明顯人力不足了,做那麼多事,他們不是專業受訓的登山搜救人員,結果如此也可想像,這件事情發生該檢討的是如何有組織專業搜救團隊,那不是一朝一夕急促可成,需要時間和金錢~~既然出現國賠"首例",我有疑問的是,以後自行入山掛掉的,是不是都可以申請國賠?這是很多人的疑惑,國賠的意義在哪裡?對消防隊而言,那不救嗎行嗎~不行,萬一救不到呢~賠錢,平常救火救難還要賠上自己的命,千錯萬錯都是當上..消防員
qbuostk wrote:
找到的是官方回報已經找過的地方喔

法官又批,搜救人員雖然有帶衛星定位儀,消防局指揮中心卻未要求搜救人員回報定位點 ,亦未標示起來,以掌控已搜、未搜範圍與路線,只以粗略的管製表,用筆記下隊員敘述 式的口頭回報;而最終山友找到遺體的路線,在3月2日隊員口頭回報已搜過,但註記為 「無所獲,至溪底搜尋亦無所獲」, 足見不是口頭回報有誤差,就是搜索未確實,指揮中 心無法掌握實情,未能落實指揮功能,確有疏失。


提問:
請問如何證明張生一直呆在那裡沒有移動位置?
也有可能當救援隊搜至該處時張生還不在那裡,張生是多日後才抵達遇難地點並在該處死亡後遺體被山友黃國發現。
以上情況,張生家屬如何舉證上述情形不可能發生並"確定"救援過程有疏失?

jjclub wrote:
我想國賠只是想喚醒政府對山難搜救這塊的重視
不然每次山難搜救都是雜牌軍
應該只能說是搜屍大隊..(恕刪)


拜託 要喚醒 你可以去總統府前面自焚啊
為何要拿我們的納稅錢去陪家屬啊

又沒有人拿槍逼他去爬 對吧
這個國家真的瘋了 改天
每個人都不要工作 動不動就去爬山 摔倒 國賠
缺錢的 就去死在山裡 國賠

那我在山裡扭到腳 要不要也國賠

到底是那個法官判的 找的到嗎 比白癡還不如
消防體系

從警察專校2年 或 大學4年內

學的是城市救護.火災.車禍....

沒有1小時的課程是學習山岳救援


當初高層將這塊山難搜救.

劃分給消防隊時

消防隊從以前就幹到現在

包山包海.....

報章雜誌報導僅供參考喔
以同理心來想想家屬和救援人員的心情
不要求別人有義務為你,要求自己有義務為別人

登山客要負一半責任。
消防隊重點是滅火,所以另分劃專責的山難救災很重要。
那麼以後救難隊出勤是不是要收點費用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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