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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難搜救不力判國賠?!

我覺得國賠這個字太敏感,其實這件報導可以討論的事情有很多,不該混為一談。

1. 單獨入山
我不曉得死者單獨入山是否合法,若合法的話,可能制度上要檢討,非工作為由或受過一定專業技能訓練者不能單獨入山。

但若以單獨入山為由,判定所有責任都由死者承擔很不合理,因為單獨入山不等於自殺,否則大家都不能自己獨處,自己去巷口超商買個東西被綁架、被侵犯或摔倒昏迷都不需要救啦,這些人都是死好活該嗎?我想不是吧。

2. 搜救費用
我記得之前有新聞,若是在封山,或沒有通過審核入山遇難,搜救的費用是要自費的;我認為還是要有一定程度免費搜救,這是國家應該給的基本保障,目前的問題可能是付費和免費的屆定很模糊。

3. 搜救單位是否有過失?
就目前的報導內容,受難者撐了40天,理論上是很有機會救到他,可惜花了那麼多人力物力,卻始終找不到,搜救單位可能是有責任,至少在這些片面資訊下,我認為國賠非常合理。

搜救本來這些人的工作,做不好當然有責任,不然以後搜救人員就擺爛,反正找不找得到都不關他的事;當然,搜救人員訓練不足,這凸顯了另外一個層面的問題。

4. 沒有一個訓練良好的官方山難搜救組織
前面有很多人提過了,消防員真的要十項全能,工作非常辛苦,我不怪這次的消防人員,而像我上面說的,有沒有疏失?我想有,但責任是否在這些前線消防人員身上?我想不是,應該是整個消防體制搜救制度的問題,是時候趁著這次的新聞,獨立出一個專業的山難救援組織,並特別專業訓練才對。

我不是山友,對於實際的狀況並非非常理解,只是依照大家提供的資料分析,我覺得大家的立場都有部分是正確的,出發點都不錯,我提出我的觀點給大家討論,若有意見也歡迎提出檢討,謝謝。

里斯特 wrote:
搜救張博崴 消防:手機根本無法定位

根據南投縣消防局統計
2010年,搜救32件,動員近500人次,救出57人,4死18傷,1人失蹤,
2011年,搜救20件,動員1400多人次,救出59人,6死12傷,張博崴列入死亡人數,
2012年,搜救23件,動員1200多人次,救出47人,3死15傷,1人失蹤。

依照恐龍法官的邏輯,
莫非10-12這三年之間救援成功163人, 仍然失蹤2人,
二者的差別是因為和參與的消防救難人員的專業度, 行動有無過失等, 存在著純粹的因果關係?!

b700543 wrote:
比喻錯了,入山是自...(恕刪)


那就把嚴重腹痛增加一個選項,
因患者不聽專業人員建議,
將不能吃下肚的汙染海鮮,將其吃下肚,因而引發細菌感染,急性敗血。
這算是自選的選項吧!救護員可以棄之不顧嗎?

很多救護人員救護的對象,都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尤其是行車糾紛,車禍。救護員可以因當事人,應注意而未注意而不救護嗎??
考駕照時不是都有列為考試內容或注意事項。

我有個建議,登山客是否入山,和是否救難過失,分開來討論,會比較適合。

LLACAS wrote:
喜馬拉雅山快凍死的人也不會有人把你抬下來,就算是白人也不例外。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99Z_nyrMuYQ

搜救隊也是人生父母養,要是搜救過程出事,那這個老木是不是也要賠償搜救隊家屬??
這就像在中國,有老先生騎單車摔倒也沒人敢救(不然警察來老人誣告說你撞他摔倒),被這種鳥家屬一搞,我看以後山難只能自己花錢請民間搜救隊去救。不懂得感恩還反咬人家一口,就算兒子死了也不能這麼缺德吧!!


咦…上次有一個台彎人在那邊身體不適走了,死前請人把他的遺體置於山上即可,但是當局好像不淮才抬下了?
台灣法官本來就瘋瘋的 難怪被稱恐龍~~~~~

這判例一出 改天山裡玩水海裡玩水玩衝浪~~~一出事 救難隊的都得賠

路上車禍 搶救失效 醫護人員也得賠~~~~~雞排!~~


jobba wrote:
在山中,由溪谷往上看,看不到甚麼,在山頂往下看,比較可定位或判別方向.
但是迷路的人,一緊張就會往下走,這也不知道為什麼.


應該是想下山吧
賽武當。戈來 wrote:
以後跳樓沒接到也要國賠。

+1,戈來 兄說得對,太帥了...太帥了...太帥了...太帥了...太帥了...
卍 遇到爛人,及時抽身,遇到爛事,及時止損! 羅斯柴爾德-洛克菲勒 卍

john9419 wrote:
請問受難家屬有對搜...(恕刪)


現場一定是有,但官員是否有感同身受而道歉跟此事無關

即使家屬破口大罵,政府還是保持應有的氣度
法官的判決, 尊重但覺得離譜.

家屬的感覺, $$$,

即使搜救是使用者付費, 我仍不同意國賠, 耗費眾多的人力, 這點家屬都認為應該的嗎?

萬一這些搜救人員有人傷亡, 是活該嗎? 家屬到時一句遺憾, 沒事了.

雖然很遺憾沒救到人, 但這51天, 黃先生都不會想辦法求生走動嗎?

黃先生的來不及, 都是搜救人員不力? 我無法認同.

也許找到大體的地方, 的確找過, 而黃先生是於搜救人員找過後才到, 這也是有可能的啊.

成立一個專屬的搜救機構, 然後使用者付費,

既然家屬認為生命無價, 請支付搜救機構的費用.

國賠是比較不太合理,你從事危險的活動,卻要求政府義務來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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