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山屬於高度風險的活動, 對於一起登山的團隊,
在法律上有互相照護的義務(危險共同體/危險前行為, 刑法15條的作為義務)。
所以隊友發生狀況時, 在那當下,
也僅有同行之隊友能積極有效地發動救助(山上不像在市區, 救護車隨叫隨到),
所以丟下發生事故的隊友, 可能因此阻斷了該員受救助可能, 故必須面臨法律上得責任。
所以在行前, 隊友間必須要了解狀況, 若真的在上山前身體有狀況,
就真的不能勉強上山, 因為上山了, 隊友的責任很大, 且發動救護機制亦浪費國家資源。
勉強上山, 害人又害己!
若在登山途中發生狀況, 隊友必須中止登山行為,
以救助為第一要務, 排除狀況後(如直升機救援下山), 才可繼續登山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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