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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生病山友不顧 冷血5同伴起訴

台灣有恐龍法官不是新聞

在法官宣判前,提醒法官,先了解登山運動

有什麼不對?
國內登山運動的領隊號晌導真的是錢少事多責任重,小弟帶過一年後就放棄了,
出個團一趟賺沒多少,出了事幾百萬跑不了,個人很佩服那些還堅持當登山領隊
的前輩們。

jobba wrote:
我只是路過,根本不認識她們,這是海拔3000公尺以上的步道

海拔3000公尺以上也能"路過"
您就是傳說中的高手了
那當然要幫忙救啊
名嘴只會消費別人的傷口,他們發言,我們發炎。
遇到人死, 檢察官依法必須要啟動調查/偵查, 這是毫無疑問的。

登山屬於高度風險的活動, 對於一起登山的團隊,
在法律上有互相照護的義務(危險共同體/危險前行為, 刑法15條的作為義務)。

所以隊友發生狀況時, 在那當下,
也僅有同行之隊友能積極有效地發動救助(山上不像在市區, 救護車隨叫隨到),
所以丟下發生事故的隊友, 可能因此阻斷了該員受救助可能, 故必須面臨法律上得責任。

所以在行前, 隊友間必須要了解狀況, 若真的在上山前身體有狀況,
就真的不能勉強上山, 因為上山了, 隊友的責任很大, 且發動救護機制亦浪費國家資源。
勉強上山, 害人又害己!

若在登山途中發生狀況, 隊友必須中止登山行為,
以救助為第一要務, 排除狀況後(如直升機救援下山), 才可繼續登山活動。



在身心俱疲,環境惡劣,有人須要照顧 (女隊員),且死者已有人照顧,判斷死者狀況不危急 (一般腹痛) ,而沒有回頭照顧死者,算不算「過失」?檢查官的「自由心證」很重要

「過失致死則屬公訴罪,雙方雖可和解,但檢察官認定被告有過失依法仍須起訴,法院也須依法判決」
http://www.justlaw.com.tw/service/lawproduct03.html
只是起訴而已,法官要真的以過失致死判下去,機會很低,能判到遺棄都很難。
大家都在講司法獨立判案
可是每當有些事件發生後
都有人出來講要如何判
不然就是去求立委.總統來關切.施壓
這不是關說嗎
或許以後應該設計一台電腦來判案
或許會比較公平,公正吧
。。。避免不必要的戰爭, 自行刪除文章。

"ptt八卦版熱情招募中 歡迎您"
檢察官、法官、專家,對登山有比山友了解嗎?

常識有比一般人多嗎?

Google 有比一般人勤嗎?

不一定
如果照新聞所說...那領隊應該會有罪....
但大概會判緩刑就是了.....

死者腹痛...然後把他放在中繼點...大家繼續爬山...
很難脫責吧....

類比到朋友到清境住宿...半夜某人腹痛,滿地打滾..
大家會怎麼做?
連救護車都不用叫..等救護車要一個小時
直接開車載他去急診..
難道..各位會繼續睡..明天繼續玩..放他睡旅館?
等大家要回家了...再把他載回家...


有那個醫生會認為...腹痛到滿地打滾是小事?
那領隊..憑那點認為死者的腹痛是小事,休息一天就會好?

不想對別人負責...就別當領隊...
獨攀吧...掛了..怪自己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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