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事情始末如下:
1. 林庚龍於105/08/08 上天池山莊申請網站,擬申請9月份之山莊住宿時,系統秀出,我已被停權…。

2. 電話向林管處育樂課承辦人員洽詢並了解始末,得知,我們因為在104/10/25至天池山莊住宿時,「違反相關規定」,所以全隊6人停權1年處分。當天到底發生了什麼,經過承辦人員的努力,大概拼湊出來了,說明如下:
(1).「林庚龍02」於104/09/23上網登錄申請105/10/25天池山莊住宿,當時申請人數為7員,成員計:林庚龍、洪*硂、林*宏、林*傑、洪*玲、洪*鴻、林*珠。
(2). 104/09/25獲得中籤通知,並於當天匯入3360元至指定帳戶完成(480元×7人=3360元)
(3). 104/10/22,天池山莊管理員列印104/10/25之住宿名單,其中註明,「林庚龍02」之申請人數為7員。
(4). 104/10/23,成員「林*珠」因腳扭傷來電通知無法參加,故「林庚龍」上網申請人員變更為6員,林務局並於105/11/12退費240元完成(住宿7天內申請,則退費50%,480元×50%×1人=240元)
(5). 104/10/25,林庚龍等6人抵達天池山莊後,向管理員報到及分配床位,並依指示於「領隊簽到」欄位簽名,但未於「實到人數」欄位註明實到人數。

(6). (***此為推測***),某人於「實到人數」欄位填入「7」。
(7). 林務局依上述資料評斷,「入住人數不符1人」,給予全隊停權一年處分。
3.個人雖 分別於105/08/08、105/08/09,去電林務局,並與承辦人員多次往來連繫,最後仍告知,於表單上有註明:「住宿人員資料核對無誤,請領隊與值班人員簽名,若違反相關規定將以罰則罰之」,姑且不論本隊是否僅去6人,但領隊未能當場提出異議,則就適用本條款…。
4. 感謝承辦人員的幫忙,還原事情始末,但最終仍無法改變我們被停權1年的處分,很懊惱,感覺上,有人挖了一個洞,而我不慎掉進去了,所以我活該倒霉,那…,挖洞的人就沒有責任了嗎?這件事情就沒有任何可供補救的措施嗎?
10. 在此再次提醒諸位同好,因為每間山屋的管理方式不一,在作任何文件簽認的,務請注意文件上是否有何可慮之處並當場提出異議,且最好是簽名後即予以照相存查,並祝大家登山順利,不會碰到類似情況,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