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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ry12316 wrote:這裡是好康快報不是好...(恕刪) 依刑法第27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第314條告訴乃論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網路為一個公開空間屬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在公開場合辱罵人「腦殘」實已構成刑法的公然侮辱罪了!案例中市一名李姓女大學生,看不慣徐同學把考試資訊放在他個人部落格上。於是在其留言版寫下腦殘。被罵腦殘的徐同學,因為把學校考試資訊放在個人部落格上,結果卻引來班上李同學的不滿,認為她是為了衝人氣,想出名,就在她的留言版說她腦殘。徐同學不甘心被罵,憤而提出告訴,罵人的李同學因此被檢察官依公然侮辱起訴。 檢察官認為:「就是有罵對方腦殘之類的,這個跟罵人家白痴和三字經,有點類似,有損人的名譽跟信用,所以是構成公然侮辱罪。」且李同學在部落格的留言「腦殘」這兩個字,已經涉及公然侮辱。但還是有部分民眾,不知道這樣已經觸犯刑法公然侮辱罪。不少人說:「很常見啊,PTT都是啊,檢察官大驚小怪,這應該算是年輕人的用語啊,開玩笑的成分居多。」 罵人的李姓女大學生,事發後到徐同學的留言版公開道歉,表示很後悔。但是徐同學堅持提告,李同學免不了未來將面臨地方法院的審理程序文章來源:聯晟法網ps 請還給我們1個分享軟體的好網頁 不要在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