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這是真的嗎??在台灣也是如此嗎???

在Google的雲端硬碟開始時,我就很高興的是下載下來使用,當然那時候用戶使用條款就忽略了,不仔細的去看每一條使用條款的內容。但一個月後在城邦所發行的一本雜誌上與對岸所發表的文章中發現了Google雲端硬碟使用上的詭異(霸道)規定。如下:
原文:
“When you upload or otherwise submit content to our Services, you give Google (and those we work with) a worldwide license to use, host, store, reproduce, modify, create derivative works (such as those resulting from translations, adaptations or other changes we make so that your content works better with our Services), communicate, publish, publicly perform, publicly display and distribute such content。
The rights you grant in this license are for the limited purpose of operating, promoting, and improving our Services, and to develop new ones. This license continues even if you stop using our Services (for example, for a business listing you have added to Google Maps). Some Services may offer you ways to access and remove content that has been provided to that Service . Also, in some of our Services, there are terms or settings that narrow the scope of our use of the content submitted in those Services. Make sure you have the necessary rights to grant us this license for any content that you submit to our Services . ”


譯文:

   “一但你上傳了,你給了Google(及相關人員)全球範圍的許可,可以使用,集合,存儲,複製,修改,衍生(比如翻譯、改編及其它我們認為需要的使你的內容更合乎我們服務的修改),交流,公開,公開傳播,公開展示與分發的些內容的權利。
你授予的這些權利允許我們將其用於且僅用於操作、優 化和提升我們的服務,以及開發新的服務。這項權利在你停止使用我們的服務後仍然持續。有的服務允許你訪問和刪除你上傳的內容。有的服務允許你限制我們對你上傳內容的使用。你確實你給予了我們適當的許可。”

  如果用戶同意了以上這段話,那麼Google就可以通過壓縮、複製來存儲你的文件。就就是說,Google Drive擁有的不僅僅是作為文件本身,同樣它還獲得了對其中內容的使用與展示的授權。

  假如,一位用戶是某卡通形象的設計者,他將自己的作品保存在Google Drive裡了。按照上述條款,Google是有權利在在它自己的主頁上採用甚至修改這個卡通形象。即便你從你的雲空間裡刪掉了這些形象,但根據上述條款,Google仍然可以繼續展示使用下去。


當下的我馬上取消Google每一個月付費的空間,回到Dropbox了。在台灣也是如此嗎?如果是真的那真是Google雲端硬碟美中不足的地方。

2012-06-17 19:57 發佈
文章關鍵字 Google 台灣
請別想太多,網站內已有相關的討論,請您自行搜尋一下。結論是Google為了提供各種服務與便利性,不得已添加你看到的內容。
我個人認為國外大企業會比較注重智慧財產的部分
不會隨隨便便盜用,對他們而言,自我原創會比較容易達到行銷與企業形象的目的
但這是大部分時候,難以保證絕對如此

但在台灣...
什麼時候有智慧財產的觀念了?
我從政府的文化局到企業公司
有這些觀念的高層我遇到的是零
想要做什麼都叫你去下載就好了,很簡單不是嗎?幹嘛要這麼久?為什麼要錢?

所以最安全的做法是架設個人網站
有什麼資料從自己的網站分享
並註明版權所有,出事要告問題少
但你放在公開的網路磁碟,想要爭取權益相當困難
台灣法官都可以讓伸出鹹豬手的色狼無罪釋放了,還有什麼不行?
台灣老闆認為設計師不值錢,所以他們產品設計就不值錢
robbie01 wrote:
在Google的雲端...(恕刪)


雖然我很清楚 Google 的 Don't be Evil 只是一個可笑的誤會,
不過 Google 做事畢竟還是有他的分寸,不可能這樣亂搞的。

基本上「Google 可以使用你的資料」,
意思就是 Google 系統會用來建立搜尋索引、縮圖,甚至用來改善翻譯與搜尋關鍵字關連,
但是 Google 並不會把這些資料在未經你的同意下公開展示。
不只啦,
google還會拿你的內容做其他分析mining,分析你的行為,你的社會關係,太多種應用....
用在各種行銷目的或其他他們也還不知道的可能用途上,
這年代有資料者為王
問題是為何要去相信一間廣告公司。。。
最好還是不要用google的服務,不然搜尋出來的資料也不能相信。
可是很難不用到他的服務啊,搜尋,新聞,地圖,翻譯...太多了。




rjj wrote:
問題是為何要去相信一...(恕刪)
robbie01 wrote:
在Google的雲端...(恕刪)


每家公司都有類似的保護措施. 畢竟他們是提供空間的人.
連別人放不雅影片都會被告了 (說真的,他們如果去去開你的檔案.怎麼判斷不雅)

不過你選擇不相信 Google 是OK , 網路的東西本來就沒有一定安全.
盡量不要把重要的東西放上去.

但是.. 你換去信 Dropbox 有比較好嗎?

擔心大餐廳的東西不乾淨會烙賽.所以選擇去吃路邊攤?
服了你了.
我常在月光下出沒, 而且,我每個月錢都花光, 故名-月光光騎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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